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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81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13/12/30

作者

□文/褚 睿

浏览次数

775 次

银行卡欺诈行为的危害
  [提要] 随着老百姓消费水平的提高,银行卡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期。但与此同时银行卡欺诈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欺诈的手段也日新月异。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游走于法律边缘之间,让我们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也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利益与声誉,并威胁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银行卡;欺诈行为;危害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0月28日
  一、银行卡欺诈介绍
  (一)银行卡欺诈的概念。银行卡欺诈,是指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虚假的身份资料申领的银行卡或冒用他人银行卡,通过银行自助设备、POS刷卡设备、网上银行等途径进行取现或消费,或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
  (二)银行卡欺诈的特点。无论何种方式的欺诈,都是以正常交易做伪装的。因此,要发现银行卡欺诈信息,就要从多个方面去分析数据,深入挖掘数据,下面分析银行卡欺诈的特点。
  1、支付数额较大。进行银行卡套现的目的是逃避利息,为了少量现金而进行套现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少量的现金利息少,套现还要冒着被发现,信用度降低的危险,所以进行银行卡套现的金额一般较大。
  2、数额接近或等于银行卡的信用额度。为了最大限度地套现,从而逃避最多的利息,持卡人往往会支付信用额度所允许的所有金额,而这在一般消费中很少出现,所以这种情况最为可疑。
  3、持卡人卡内有接近且略低数目的金额入账。进行虚假交易后,卖方往往会立即把钱转到买方的借记卡账户,一般时间较短且卖方会收取一笔费用,所以金额会接近但略低于信用卡支付金额。
  4、某商户经常返还消费者的消费金额。一般做银行卡套现业务的商户会经常做,形成规模,并以此作为其赚钱的一种手段,所以如果某一商户经常返还客户交易金额,这个商户即为可疑的商户,和该商户交易且满足以上条件的客户即为可疑信用卡套现者。
  (三)银行卡欺诈案例。银行卡发卡量的大幅剧增,推动了个人信贷消费的发展,给持卡人消费带来很大便利的同时,银行卡欺诈案件也频频发生:
  1、伪造银行卡欺诈的案例。2009年9月2日,北京某银行客户李某取款时,发现银行卡内的2万元不翼而飞。从银行系统调出的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该银行卡三天前在广西另一家银行ATM机连续发生4次取款,但李某却声称自己近期并未到过广西,也未曾在ATM机上取款。案件后经公安机关侦破,原来不法分子在POS机上安装读卡器,收集并破译李某银行卡磁条数据和密码,进而伪造银行卡窃取了李某存款。
  2、自助设备欺诈的案例。2009年8月16日,湖南某银行客户杨某持银行卡到ATM机上取款,正常操作后却未见吐现。经查看杨某发现ATM机插卡处贴有告示,称“因ATM机交易系统升级,客户取款时如出现吞现或吞卡等异常现象,请拨打客服电话1398XXXXXXX,否则损失自负”。情急之下杨某马上拨通该“客服电话”,并按“客服人员”提示将卡内5万余元存款转入指定账号。第二天杨某到银行柜台查询时发现,ATM机上的告示系不法分子张贴,所谓“客服电话”并非银行公布的统一客服电话,其卡内存款也被不法分子转移。杨某遂以该ATM机所有银行未妥善履行保护客户存款安全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
  3、特约商户欺诈的案例。2009年10月上旬,上海某公司通过虚假资料办理共商登记注册并骗领营业执照,然后以特约商户身份向银行申请3台POS机。随后,该公司在网络发布广告,吸引信用卡持卡人到该公司办理套现交易(也即持卡人在不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POS机透支刷卡,银行实时将交易款项划付至该公司账户后,该公司扣除3%的手续费并将剩余现金交给持卡人)。由于该公司在短短一个月内非法套现1,600万元,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其立案查处。
  二、银行卡欺诈的表现形式
  近几年来,银行卡欺诈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欺诈手段也日新月异,其主要表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理银行卡欺诈。办理银行卡欺诈主要体现在信用卡的申领环节和开卡环节。通常不法分子利用招聘、招生等手段盗用、骗取他人身份证件或伪造他人身份证件,并篡改、伪造证明材料,从而冒名向银行申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另外,银行内部也存在安全隐患:如一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亲自审核亲自访查的疏漏,通过假冒知名企业、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名义或虚构企业名称,申请集体办卡;个别银行营销外包机构人员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骗领信用卡。信用卡开卡欺诈,是指卡片在寄送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截取并激活后进行的恶意透支,如冒充银行职员以核对信息为由套取客户资料后激活信用卡;或利用虚假身份证明前往柜台激活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
  (二)伪造银行卡欺诈。伪造银行卡欺诈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类银行卡欺诈案件,不法分子在非法窃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的基础上,利用专业设备克隆银行卡,进而在自助设备或通过刷卡交易等方式冒用持卡人资金。不法分子非法窃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的手段主要有:通过在自助网点门禁系统或自助设备上安装假刷卡装置假键盘等,窃取持卡人银行账号或密码;通过在自行设备附近安装针孔摄像头或用高倍望远镜窃取持卡人密码;在POS机上加装读卡装置或待持卡人结账时在读卡装置上刷卡,并偷窥持卡人密码;伪造非法网站并利用木马程序记录持卡人输入的卡号和密码;以高额授信为诱饵,为持卡人代办信用卡后盗取卡号及初始密码。
  (三)自助设备欺诈。不法分子通过在自助设备插卡口处安装吞卡装置骗取持卡人银行卡;在自助设备上故意制造故障并张贴虚假银行客服电话,要求持卡人提供银行账号及密码,或骗取持卡人将其账户资金转至指定账户;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业务时分散其注意力(如提醒其钱财遗落)并调换其银行卡;假扮“热心人”帮助持卡人取款时,趁其不备调换其银行卡等。
  (四)电话和短信欺诈。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不法分子假冒银行、银联、金融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名义,发短信或打电话给持卡人,谎称其银行卡在某处消费或卡的信息资料被泄露,诱使对方在回电询问时泄露其账号或密码,或进一步诱骗持卡人将卡内资金转入不法分子提供的“安全账户”内。由于短信诈骗比电话诈骗的成本低、发送范围广命中率高,更易成为不法分子作案手段,通常给持卡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五)网络欺诈。网络欺诈是指不法分子窃取持卡人网上银行账号及密码后,通过网上银行冒用卡内资金的行为。其具体手段包括:通过在网吧电脑附近安装摄像头等方式偷窥持卡人网上银行账号或密码;设置虚假的银行网站,并通过手机短信、欺诈性邮件或虚假支付网页等诱骗持卡人登陆,骗取持卡人网上银行账号或密码;利用木马或其他病毒程序入侵持卡人个人电脑系统或银行内部系统,窃取持卡人网上银行账号或密码。此外,也有不法分子在窃取持卡人卡号及密码等信息后,利用伪造身份证件在银行柜台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后窃取或盗用其资金。
  (六)恶意透支。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一些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长期占用银行资金,对银行业务经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个别持卡人将其银行卡交付他人在境内或境外使用后,以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克隆并且自己并未使用、银行存在过错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由于银行难以针对此类情形进行有效举证,往往不得不承担资金损失责任。
  三、银行卡欺诈行为的危害
  类似以上银行卡欺诈案件多不胜数,在外表看似风光无限的银行卡业务的背后,危机已经悄然而至。其主要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信贷风险被放大。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一份还款风险。通常情况下,银行可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特别是一些贷款中介公司和套现中介公司帮助持卡人伪造身份材料,不断提升信用卡额度,银行的正常业务受到巨大的干扰,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手续费和贷款利息,还可能是一大笔的资产,最终都将转移到银行身上,发卡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
  (二)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贷款中介”和“套现中介”等各种名义,为客户代办信用卡,通过虚构POS机刷卡消费来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以向持卡人收取高额中介(服务)费;有的以此为诱饵来行骗,利用信用卡56天免息期和透支消费功能实现“终生免息占用银行资金”的循环套现,误导社会公众;有的不法中介机构还通过复制持卡人的信用卡或以申请人名义另外申请办理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循环套现还可获得银行消费积分奖励,严重侵占银行利益,扰乱信用卡市场的正常金融秩序。
  (三)存在客户信息资料被盗用风险。不法中介以代办信用卡为由,私自保留、盗用申请人资料,再以申请人名义向银行冒领信用卡,或将资料用于他人的“资料伪造”服务,甚至在为他人代办信用卡后盗用其信用卡。另外,持卡人在不法中介刷卡套现,卡信息极有可能被复制盗取。
(作者单位:南京市第二医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董建军,周慧,张大治,肖亮亮.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与领用和约的比较法律研究[J].上海金融,2009.11.
[2]董媛.当前我国银行卡业务的发展策略[J].中国金融,2009.20.
[3]杨琨.稳健推进银行卡业务发展[J].中国金融,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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