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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15期/新闻月报/正文

发布时间

2002/1/20

作者

-

浏览次数

2572 次

“择校费”明令禁收 违规收费可以举报

  (本刊讯)据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明确规定: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就近入学”及“平等受教育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对于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实现一步到位。确实有困难的一些大中城市,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地(市)政府严格审批,只允许少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近期内招收“择校生”,招收“择校生”的收入为国家所有;“择校生”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经批准招收“择校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名册及招生办法等,及时报国家教委备案。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加强群众监督。
  据了解,目前河北省还没有批准任何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因此,对于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学生家长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对于学校收费有争议的,可拨打市物价检查投诉电话:6687382,或者直接向当地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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