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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我国原有的企业体制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这种体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期对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对于有效地动员有限的资源进行工业化建设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它的弊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国有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体制性障碍影响国企的发展。中国式的国有企业受制于国家管理体制和大政方针,它所经历的过程即是政府管理体制变更的缩影,国企改革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改革的任务还远远没有结束,在一些根本性问题上的改革还没有真正到位,一些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障碍”还没有完全清除,主要表现在产权改革没有真正到位。因此在国外跨国公司的冲击下,不仅缺乏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更重要地是还没有建立起“产权防护机制”,也就是没有形成有效的产权制度来对经营者和员工进行激励与约束。不仅产生国企员工和经营者对企业“关切度”不足的问题,还会加重“经营者流失”。
2、企业家职能错位,管理落后。由于中国几千年来“官本位”传统根深蒂固,使工商界企业家先天不足,要么到企业是无奈的选择,要么在企业干出成绩的就加官晋爵。同时,由于目前对国企领导管理上还存在弊端,加上经营者职能错位,政企不分仍然存在,,企业经营者只顾看上面行事,缺少优秀企业家的个性。而国外,优秀人才多集中在企业界,国与国之间这种企业家的差异,最终决定了企业的实力,乃致国家的综合国力。近些年,虽然在干部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经济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但进入世界500强的国企很少,更难寻找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通晓国际惯例,拥有国际知名度的中国企业家。一些企业家不能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发展趋势,更不能在一定高度研究企业发展问题,往往是拥有先进的设备、管理理念和方法却在经营上很落后。
3、不良的企业状况阻碍了企业改革。计划体制下建立的企业在进入市场后,技术落后、设备老化、产品产销不对路而造成的企业效益不好,甚至亏损、倒闭等现象是国企目前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企业改革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企业管理者为了企业生存疲于奔命,无暇顾及企业深化改革。资金的匮乏,企业自身造血功能减退,使企业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二、国有企业产权现状分析
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在建国初期承袭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听起来国有企业好像是归全体公民所拥有。而实际上,政府却一直在行使着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职能。政府是否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究竟谁应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问题,一直没有能够得到解决,国有企业的产权依然是模糊不清的。当前,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主要表现在:
1、所有权的模糊性。我国在建国初期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强调的是生产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没有剥削。按照企业法,“全民所有制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一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这种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应该归全体公民共同拥有,但在实际操作中,全体社会成员(即全体公民)个人却不拥有这种权利。因此,应该说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完备的。因为完备的产权应包括关于财产或资源利用的权利,其关键特征是对所有权利的行使完全由产权人或法人做出,谁拥有产权,谁就可以排斥他人以同样的权利处置资源。实际上,全体公民个人连最基本的剩余索取权也不能享受,公民个人只能通过公民组织起来的共同体来享有这种权利。这样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实际享有者就理所当然应该是通过公民意志组织起来的国家政府。而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只规定政府是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而不是真正的所有者或产权人。政府却不但享有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而且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支配的一切权利。国有企业与其说是全民所有,还不如说是国家所有或政府所有,管理者代替所有者行使所有者的权利,这是由不清晰的产权归属即所有权不清晰所导致的。
2、产权的不可转让性。产权经济学认为,有效率的产权首先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的特点。产权的可转让性可以提高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产权的可转让性也称产权的可交易性,指产权可以在产权主体之间进行流动。流动是资产价值实现的基本条件,如果产权不能在产权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则意味着该产权缺乏效率。但是产权转让或产权交易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是产权关系明晰。所谓产权明晰,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财产归属关系是清楚的,即财产归谁所有,谁是财产的所有者或谁拥有财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二是在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是模糊不清的,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产权不能在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转让,因为产权转让或交易是有成本的。如果转让成本太高,转让就不可能进行。
3、产权的残缺性。产权是一个包括多项权利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完整的产权总是以复数出现的,是一组可分解的权利,包括对财产(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处分权。它是一个“权力束”。“权力束”是产权经济学家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谁也没给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权力束既是一个总量概念,即产权是有许多权利构成的,也是一个结构概念,即不同权力束的排列与组合决定产权的性质及结构。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企业产权所包括的归属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分属于全民(国家)、管理者(政府)和经营者,但对于每一方来说,他们所拥有的产权都是不完全的或是残缺的。产权残缺大致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产权的主体因界定、保护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太高而自动放弃一部分权利束,另一种情形是外来的干预(或侵犯),如国家的一些管制等造成的产权残缺,但关键权利(如收益权、转让权等)的具备是有效产权的基本条件。然而我国的国有企业由于企业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不但产权主体不能享有完整的权利,经营者同样也不能享有完整的权利。这种产权的残缺性也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的表现之一。
三、明晰国有企业产权的途径
1、实行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特征,也是实现国有企业产权明晰的一条途径。政企不分,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庸,这是企业缺乏活力的根本原因。
2、实行分级所有。在我国,“全民所有”、“国有”实际上就是政府所有。而政府是分级的,中央政府、省政府、县政府。那么,政府的全部资产应该是中央统一所有而交给地方去管理呢?还是这些资产原本就属于各级政府所有?在市场经济国家,这根本就是不必论述的问题,只要政府是分级的,那么财政税收就是分级的,政府资产和政府兴办的企业也必须分级所有,国有资产企业仅指由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兴办的企业。在我国,这个分野十分模糊不清的。不管是中央政府投资兴办、省政府投资兴办还是县政府投资兴办的企业都称为国有企业。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国有资产。实际上,各级政府却真正享有对国有企业的占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但却不能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地方政府对企业只负赢不负亏,最后使国企失去效率、甚至破产。实行政府分级所有使政府对企业拥有清晰的产权,各级政府既享有产权人所具有的各项权利,又要承担企业负债的义务。
3、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从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看,大多数国有企业都逐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划分出资者产权与法人产权的界限,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即使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必须保留国有产权的领域也要对之进行改革。在必须保留国有产权的领域,不可能实行彻底的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但可以通过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进行公司制改造改变传统国有产权(物权)的形式,使之股权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时要划分出资人财产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之间的界限。法人财产权即是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法律所说的法人财产权,应指法人对法人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它是与出资人财产相对应的。企业生产经营中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头绪多、任务重,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单单进行明晰产权的改革是不够的,如果没有配套改革的进行,明晰产权也是根本不可能的。(□文/赵东山 赵维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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