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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84期/劳动/就业/正文

发布时间

2014/3/1

作者

□文/冯 颖1 蔡东宏2

浏览次数

5433 次

国外刑满释放人员社会融入实践经验及启示
  [提要] 众所周知,刑满释放人员一直属于被社会所排斥的边缘弱势群体。由于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与接纳,他们中的很多人不得不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给国家与人民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分析国外应对刑释人员社会融入问题的具体做法,为我国提供一些解决方法的启示与建议。
  关键词:刑释人员;社会融入;罪犯重返计划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国外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社会融入问题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收录日期:2013年12月26日
  一、引言
  刑满释放人员作为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但处于社会所排斥的边缘弱势群体,而且是社会治安的潜在问题群体。这一特殊群体在家庭生活、就业、社会交往等层面的社会融入状况,反映出他们返回社会后的社会适应能力,反映了他们自我认可和社会认可程度,是他们成功回归社会的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社会融入程度是决定刑满释放人员是否会重新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有研究表明,有犯罪前科的重新犯罪率远高于无犯罪前科的犯罪率。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以后,由于社会缺乏包容态度,可供他们选择的工作途径和机会有限,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与接纳,使他们对现实感到失望和迷惘。社会世俗的压力使刑满释放人员难以在真正意义上回归社会,很容易造成他们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刑满释放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在融入社会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果处理不慎将会破坏社会稳定,给国家与人民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实现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不仅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ESFP指出,社会融入是指通过缩小差距,降低最弱势社区与社会之间的不平等,并确保支持能够传递到最需要的群体。当前,欧美国家已经将“社会融入”作为社会政策领域研究的主要课题,在刑满释放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社会融入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采取了一种新的解决办法,他们创造了一种新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做好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工作有一定的启发与借鉴。
  二、国外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融入的实践做法
  (一)对刑满释放人员前科资料的隐私权保护,满足其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的需要。人与动物的一个最大区别在于人具有社会性。人的社会性包括:归属性、依赖性、利他性以及更加高级的自觉性等。每个人都是在与其他人交往与互动中来满足和实现自己的需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告诉人们:人的需求是有层次的,从低到高依次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在基本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得到满足以后,人们渴望获得家庭、团体、朋友、同事的关怀、爱护和理解,是对友情、信任、温暖、爱情的归属与爱的需要。研究表明,刑满释放人员的犯罪记录是他们走向新生、重新融入社会的最主要不利条件。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会受到社会的偏见与歧视,如在找工作时,一般的雇主听说你有犯罪的历史,都不愿意雇你,或者是你不能找到比较好的工作。在同样的条件下,一旦有提拔的机会,可能提拔别人而不会提拔你,原因是你有犯罪的记录。这使得刑满释放人员归属与爱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而走向正常的生活轨道、与其他人平等和睦相处是重新踏入社会的他们内心深处的一个特别需求,但现实性生活中,因为他们曾经犯罪,难免会有心理阴影,在社会交往中常常被人贴上标签,这不仅使他们再次失去被人对他的尊重,而且还摧毁他们的前途。因为归属与爱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个人的良好改过自新动机就受到抑制,所以一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常抱有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导致一部分人刑满释放人员产生重新犯罪的想法,不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对刑满释放人员犯罪前科资料隐私权保护有利于当事人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促进自身的发展与社会和谐。
  世界各国目前尽管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来明确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犯罪前科资料,但有些国家或地区有关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中直接或间接的提及对犯罪前科资料的保护。如,美国1974年颁布了《隐私权法》及《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进行有效保护。美国一些州注意到犯罪记录对刑满释放人员负面影响,试图有区别地将一些刑满释放人员的犯罪记录去掉或部分去掉,并完全恢复他们的公民权,即当刑释人员在一定的法律期限内遵守法律,他们的犯罪记录将被销毁或封闭起来。犯罪记录包括原始案卷、计算机系统的记录和其他所有的保存形式。美国还有些州对法院、警察局的有关犯罪记录的保存、公开与销毁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康涅狄格州和佛罗里达州的法律都要求,当被逮捕者被宣判无罪或被赦免或被免予起诉,法院和警察局关于这一逮捕的记录,包括照片和指纹都必须被销毁。由此可见,曾经的犯罪事实在某种情况下也可成为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英国于1974年颁布了《罪犯自新法令》,这个法令使某些刑事定罪记录在过了一段由定罪那天起计的日子之后“丧失时效”,即可以不予理会,并指明的刑满释放人员改过自新后,有关的前罪犯在求职或购买保险时,通常无需提及丧失时效的定罪记录。为防止丧失时效的定罪记录被人在未经授权下披露,该法令规定,可以接触到刑事记录的人如在未获授权下披露已丧失时效的定罪记录,即属犯罪。法令又规定,以欺诈、不诚实或贿赂手段从刑事记录中取得关于已丧失时效的定罪记录的资料,是较严重的罪行。
  欧盟于1995年制定了《欧盟数据指令》,并对敏感个人信息作了严格、详细的规定。按照指令的内容,有关刑事判决的内容的数据就是敏感个人信息,该信息除经过严格的保护程序外不能被自动化处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交换、公开、修改、删除、销毁等程序)。《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有权要求保护其个人和家庭生活,以及其住宅和通信。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认为刑事犯罪记录是个人私生活的内容。
  目前,对刑满释放人员前科资料隐私权保护已得到社会进步的支持,特别是对那些在事实上已得到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有利于他们的改过自新,是尊重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的需要。
  (二)推进监狱行刑社会化,改进监禁刑执行方式,为刑满释放人员社会融入提前做准备。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就业是影响其能否顺利融入社会的关键因素。在现实生活中,刑满释放遭受的就业排斥问题较为突出,他们在刑满后寻找工作或寻找一个满意的工作仍然是困难重重,主要表现为无法就业和边缘就业。目前,西方国家为了能有效地使刑满释放人员较快地融入社会,在他们服刑期间推行开放式处遇制度,促进罪犯尽早回归社会。开放式处遇是相对封闭式处遇而言的,它打破传统监狱的高墙,将物理的拘束力大幅度减少,增大对服刑人员的信任。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促进罪犯适应社会,缓解或消除罪犯社会化滞后的矛盾。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后,罪犯只要积极接受改造,就可以获得开放性处遇。获得开放性处遇的罪犯虽然没有获得完全自由,但可直接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开放性处遇的罪犯基本可以全方位接收社会发展信息,同时可以掌握更符合社会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这样可以缩短罪犯社会化的时间,拉近与社会的距离,促进罪犯尽早适应社会生活。目前,国外开放式处遇有外勤制、归假制和设施内的半自由制三种主要的表现形态。所谓外勤制,也有人称之为“工作假释”,即组织服刑人员在无戒护的条件下,到狱外社会企业去与其他人一样工作,下班后返回监狱,点视居住。如英国的“开放监舍”,法国的“半自由制度”,美国的“中途训练所”和“释前辅导中心”,我国台湾地区的“外役监制”等都是此类处遇方式。如,“中途训练所”就是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为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实现社会融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中途训练所”在帮助被假释或出狱的罪犯重新融入社区、工作安置、就业指导、弥补假释和缓刑机构的监督功能等多个方面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中途训练所”又称社区矫正中心,是一种过渡性住宿式社区矫正机构,有专业的矫正工作者,能够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矫正项目、心理咨询,帮助他们寻找工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旨在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克服危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如,在美国许多刑满释放人员都需要在开始融入社会时获得一定的帮助,例如需要在社区的居住中心、中途训练所住一段时间。在联邦监狱,大部分的刑满释放人员一般均可在“中途训练所”居住6个月,在这个机构中,他们可以得到有关的教育和训练,比如,如何找工作并保持已获得平的工作?如何对付家庭中的问题和冲突?在社区的什么地方可以获得各种的帮助和服务?如何控制自己的花销等。这些训练和服务对刑释人员是非常重要的。许多研究表明:刑满释放人员能否找到工作是他们在社区成功地重新生活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中途训练所”已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帮助其实现再社会化、顺利融入社会的重要矫正手段,是监狱和社会之间的桥梁,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重建他们与社区之间的关系。
  (三)各机构通力协作,实现教育改造社会化,确保刑满释放人员重返计划得以顺利实施。促进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类组织机构的共同参与。社会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有力杠杆,是创新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也应成为促进刑满释放人员社会融入的重要渠道。当前,许多国家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如美国司法部门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融入问题,创造了“罪犯重返计划”的新机制:针对那些即将重返华特社区的刑满释放人员而制定的,其目标是通过重返计划,对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进行有效的教育与改造,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起到过渡衔接作用,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目标。其主要内容包括:通过社区警察,为每名回到社区的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制定出相应的计划,帮助他们逐渐地重新融入社会。华特社区最大的合作伙伴是佛蒙特州公共管理机构,该组织最主要的功能是向没有收入、刑满释放人员等社会特殊群体提供就业岗位。此外,当地大学也会在计划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不仅会对罪犯重返计划小组提供理论、信息方面的支持,还会定期指派学生自愿者对罪犯们进行电脑等相关基础知识的培训。最后,社区法律协助站,自愿者协会等非盈利性组织,会挑选出拥有在公共安全部门相关工作经验的成员(例如退休的警察),作为重返计划实施的协助、监督者,对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相应的帮助与监督。罪犯重返计划小组会按照“准备——改造——稳定”的大体思路,设计出了一项基础性计划。每名刑满释放人员的“重返”过程,都会以这个计划作为基础,再配以不同的具体实施方案来完成。该计划分为三个阶段:①以“准备”为重点阶段。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准备迎接刑满释放人员的回归。重返计划小组会尽力做好包括教育、精神健康咨询、职位培训、计划指导等多方面的筹备工作。为日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打下基础;②以“改造”为重点阶段。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与改造。在罪犯出狱后,重返计划实施小组会有步骤地,通过提供生活技能培训、职位培训、精神健康咨询等机会,使罪犯能够改变固有的生活态度与习惯,逐渐地融入社会;③以“稳定”为重点阶段。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针对那些已经脱离司法系统监管,并且与社会建立了良性联系的刑满释放人员而言的,罪犯重返实施环球小组应当继续给予该群体相关的指导与关注,以确保计划最终完成。以上重返计划具有以下特点:首先,重返计划会着眼于实现罪犯的最低生活需求;其次,该计划会用一种正面的、建设性的方式帮助罪犯尽快与社区建立相关的联系。此外,重返计划还会协助罪犯减轻之前对社区或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当然,所实施的相关措施,核心目标就是让这些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尽快融入社会,达到营造一个更安全社区的目标。
  此外,德国萨格森州司法部就设立了“再社会化基金会”,刑满释放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对其个人、家庭情况进行综合考查之后,认为给予申请人资助确实能够有助于他再社会化,避免因经济上的原因而重新犯罪,并且可望他将来有能力偿还此笔款项,即可给予申请人一定数额的无息贷款。基金会对款项的使用实施监督。英国艾克塞特市在推行社区警务过程中,预防犯罪支援部与社会服务、缓刑服务部门建立联系,每周走访一次,互相提供犯罪预防的各类信息与发案形势分析结果,采取多边合作,共同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的发生。日本也由相关部门联系宗教、学者等人士参与探狱或去攻读学校接触罪犯,就释放后安置工作、家庭关系、法律等问题引导规劝,对减少重新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国外做法对推动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融入的启示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资料(信息)保护法还未出台,对公民犯罪前科资料的保护还是空白,而且各种隐私权的理论也没有涉及公民的犯罪前科资料的内容,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犯罪前科资料隐私权的保护除了需要完善隐私权理论外,更重要的是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把前科资料纳入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敏感信息的范围,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犯罪前科资料的隐私权,使刑满释放人员更好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其次,我国当前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主要依靠社区、家庭进行。现有的安置帮教制度过于简单,有些内容在执行中也落不到实处,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成熟经验。在国外,除了警察之外,还有许多机构和人员参与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如再社会化基金会、自愿者协会等,而我国主要还是以公安机关、居委会等为主,参与对象比较单一。我国也可以参照国外的经验,由相关部门为主导,动员各级政府与各种社会力量积极行动起来,发动社会法律人士、学者、志愿者以非政府组织(NGO)的形式参与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网络,参与过渡性就业基地的建设,组建社会志愿者矫正队伍,建立分类帮教基地,构筑罪犯法律援助的社会网络等,通过定人帮教、定时帮教、专项帮教等方法,开展技能培训、法制教育,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进入社会之后的谋生就业、自主创业打下基础,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更好地融入社会。
  另外,为了弥补狱警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监狱还可以结合改造罪犯实际,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业务部门,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来监狱为罪犯释疑解难,推动“专家治监”工作的发展。以上方法不仅可以引发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问题的关注,还可以加强帮扶效果。只有发动社会力量,建立合理有效的帮扶制度,改造刑满释放人员的内心世界,唤醒他们的善良正义,鼓舞他们对新生活的向往,才能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从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最后,社区矫正也是我们应该向国外学习的体制与方法。社区矫正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体制与方法,它既是西方教育刑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刑罚经济原则和经济刑罚原则的具体贯彻,更是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要求的具体落实。社区矫正体现了现代刑事政策的精神和现代刑罚轻型化、行刑社会化的理论趋向,顺应世界性监狱行刑社会化制度改革的潮流,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
(作者单位:1.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Further Information:Social Inclusion.2007-2013 European Structural Funds Program.
[2]陆晶.美国“罪犯重返计划”.人民公安,2007.14.
[3]张丽芬,朱颖,张才安.社会工作介入刑满释放人员社会融入问题研究.社会工作,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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