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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004年,经过十年改革电信行业成为中国传统垄断性行业中改革进程最快、市场化竞争最为充分、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时至今日,电信业的改革仍在进行,电信改革之路最终走向何方,又成为一个讨论不息的话题。
一、电信的基本概念
根据国际电联1992年通过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中对电信做的定义,电信是利用有线、无线、光或者其他电磁系统传输发射或接收符号、信号、文字、图像或其他任何性质的信息。我国《电信条例》沿用了国际电联关于电信的定义,并将电信业务分为两个层次,即基础的电信业务和增值的电信业务。
电信网是由电信终端、交换节点和传输链路相互有机地连接起来,以实现在两个或更多规定的电信端点之间提供连接传输的通信体系。
二、我国电信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难产的“互联互通”。最近北京的许多单位都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拨打联想公司的总机却怎么都拨不通,无奈只得使用手机,原因是联想的总机号换成了“5”字打头;四家运营商没有全国统一的114查号台,联通、网通、电信、铁通各自的114查号台互不相通,互不共享,要查一个电话号码可能需要拨打多个114。这就是电信业的互联互通问题。互联互通不畅表明非对称管制政策正在成为电信业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围绕互通与不通,利益是最核心的东西。法规的难以制定,也主要由于无法做到公平的平衡各方利益。现在,中国的电信用户资费和运营商网间结算资费都是由政府决定的,主管部门要求网络运营商在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强制互联互通,确定合理的网间结算比例。目前是统一的结算比例,但显然有失公允,必然会遭到利益受损一方的强烈反对。像中国电信有很多消极互联的做法,因为它是个大网,别人都是小网。当大网与小网互联时,后者应该将收入的大部分转给前者,否则前者就没有办法弥补其成本。而联通则祭起价格战的法宝,在互通损失小的情况下频繁发动降价,让大的移动运营商很不满意。我给了你互通的机会,你却拿走了我的利润。我为什么还要再给你?这种心态普遍存在于各大运营商心中。
(二)恶性竞争改革。近一段时间,恶性价格战不绝于耳,已经成为下一步电信改革必须面对的难题。移动市场的恶性价格战说明移动资费标准过高已经不再是促进移动运营商发展壮大的动力,反而造成了博弈的竞争心态。刚刚划归到国资委的铁通公司,在3月份遭遇了3次电缆被割断的事件:铁通海南分公司有3口井的通信电缆被割断、兰州铁通光缆被剪断、重庆铁通在当地巴南区土桥的电缆遭到破坏。此外,中国网通江苏通信公司南通分公司的166根电线杆全部被连根拔起,初步统计直接经济损失达40多万元,间接的经济损失达上百万元。
我们知道,电信竞争具有特殊性,其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规模经济的特征,决定了它与工业、商业部门和其他领域竞争的方式有所不同,电信业只能是一个比较竞争而不是完全竞争的行业。但是运营商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宁可博弈的竞争心态,使电信业不能缺少的合作竞争失去了基础。不顾产业持续发展的恶性价格战,损人不利己的互设网络障碍,非法拨号器的猖獗等都是企业选择造成的直接后果。长久下去,电信业的网络价值无法实现最大化,市场良性发展也失去了坚实的支撑,这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而恶性竞争层出不穷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缺乏应有的执法权威,在处罚电信违规行为时过于手软。例如在电信企业进行资费大战时,最应该出手的电信监管恰恰失效了。目前各地通信管理部门的监管手段都过于单一,对违规现象大多是警告罚款了事,没有从根本上对当事者产生威慑力。
(三)分业经营的弊端。从目前市场格局来看,移动通信已经成为现代通信技术发展的主流,整个移动产业正处于朝阳阶段,而曾经风光无限的固网则明显动力不足。竞争上的不公平使得固网运营商与移动运营商的处境可谓是“冰火两重天”:一方面是固网增量不增收,日子越来越难过,同时还要接受资费、业务上的不对称管制;另一方面移动运营商却因为利润空间大而有恃无恐地大打价格战。目前,愈演愈烈的准单向收费已经严重扭曲了中国电信业尤其是移动通信产业的竞争心态,破坏了市场理性竞争的基础,长此以往将肯定会拖累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目前,在3G牌照问题上存在的所谓各方利益摆不平问题便是最好的佐证:利益配置才是市场经济,所谓各方利益摆不平实际上还是计划经济思维的延续。固然,在以“破除垄断,引进竞争”为主要特征的中国电信业改革初期,分业经营对电信业发展发挥了巨大历史作用,促使新兴运营商迅速成长起来。而如今电信业已发生沧桑巨变,在新的历史时期,分业经营正在日益成为电信业持续发展的一道障碍。
(四)普遍服务尚未实现电信普遍服务。OECD是这样定义电信普遍服务的:“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业务,而且业务质量和资费一视同仁。”21世纪的今天,我国电信面临普遍服务的首要问题是中西部落后地区和少数贫穷落后的偏远山区和农村仍未使用到最基本的电话业务。在国有垄断经营体制下,这个问题可以在电信企业内部解决,但是在引入竞争后,就有可能成为电信服务的空缺。如不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将导致农村和边远地区电信服务水平的下降。我国正处在这样一个关键的时期。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电信普遍服务一直是由中国电信承担。而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多家运营商相互竞争的电信市场格局,另一方面中国农村电信普遍服务离目标差距很大,中国西部地区电信普遍服务相当薄弱,党政机关专用通信和救灾应急通信每年需要大约30~40亿元人民币经费等,这些因素使得中国的电信普遍服务任务十分艰巨。如何采取合理的办法解决中国的电信普遍服务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三、解决方案
(一)加强立法。如今我们能够看到的是,信产部主持下的《电信法》已经开始起草。但同时也有人在质疑它的合理性,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马志刚认为:在我国的电信立法中,将互联互通专列为一章,作为技术立法,而不是市场立法,是不妥的。美国电信法中,将“主导电信运营商”称之为“负有义务的本地电信交换运营商”,而将强制互联互通归入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之中,这是我国的电信立法所没有考虑到的。究其实质,“互联互通”这一概念是一个技术术语或者业务术语,并非一个法律概念。看来,任何法律的完善都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互联互通自然也不例外。这方面的例子我们也可以从小灵通与手机短信的互通互联中初窥端倪。
(二)分业经营转向全业经营。全业务经营不仅是市场发展的趋势、电信竞争的需求,更将成为影响运营商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京研究院张薇博士认为,全业务经营不仅可以为电信运营商拓展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而且可以使资源得到更加经济的配置与共享,从而分散运营风险。从国际电信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来看,电信业已经到了综合化、全业务经营的时代,全业务将成为电信业下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实现普遍服务。鉴于对近期电信普遍服务内外部环境和各种矛盾的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针对电信普遍服务问题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提高认识。在普遍服务问题上,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引导,正确处理普遍服务和效益之间的矛盾。
加强立法工作。政府部门应该进行电信普遍服务立法。例如,在发放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否则属于非法经营等。
建立管理机构。电信普遍服务是电信竞争环境下产生的新东西,它应该有新的机制和新的管理办法。只有公正、稳定、权威的机构才可以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规范成本核算。成本核算要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落实,既要按照均衡原则,又要考虑到区域性差异。
建立成本补偿基金。电信普遍服务基金被公认为是一种公平现实的办法。其成本补偿基金来源必须采取国家行政干预的办法进行。采取“部门出一点,群众投资一点,村级挤一点,共同解决”的办法落实农村通话问题。合理发放成本补偿基金。这里的合理发放对象,不仅是指提供电信普遍服务的运营商,还指通信落后地区的用户。在这些区域要合理运用这些基金就要努力避免电信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矛盾,要正确处理建设投资和运营效益之间的矛盾。(□文/陈献德 曹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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