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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88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14/4/26

作者

□文/高 瑞 王小艳

浏览次数

1019 次

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浅析
  [提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转基因食品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然而,转基因食品对人们健康的安全性是未知的,存在着潜在的风险,这就不仅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关注,还引发了各种各样的争议与猜疑。因此,经营者必须对进入市场的含有转基因的食品和转基因食品存在的危害进行明示,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关键词:消费者转基因食品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3月5日
  转基因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科学技术,为人们解决粮食、药品等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思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源供不应求的紧急现状。但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们健康的安全性是未知的,目前没有科学界公认的证据表明它会危及人体健康,也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确保它未来不会出现不良后果。这就使得消费者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对于自己所消费食品的安全性存在无限的质疑,对转基因食品存在着抵制心理,为了有效地改变这种情况,必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与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转基因食品是指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导入特定的外源基因,从而获得具有特定性状的改良生物品种及其制成品。例如,西红柿对霜很敏感,霜会缩短西红柿的生长季节。而鱼在极冷的水中也能生存。科学家们证明可以从鱼中提取某个耐冷的基因,通过转基因技术把抗冰冻的基因插入西红柿的基因组里,可以使西红柿延长生长寿命,从而提高西红柿的产量。
  转基因技术的出现,对于解决资源枯竭、能源短缺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们的安全性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因为到目前为止,转基因食品对人的安全性仍然是未知的。
  从巴西的过敏事件到转基因马铃薯引起大鼠器官变异等事件,虽然并没有涉及到人的安全问题,但是也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提出了质疑。除此之外,转基因食品潜在的危害也加深了其安全性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转基因食品可能引发对抗生素的抗药性;2、转基因食品中外来基因产生的新的蛋白质可能会导致不良反应;3、转基因食品可能含有未被发现的致毒物质。所以,不论是从转基因食品本身所引发的一些事件,还是从转基因食品潜在的危害来看,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是不确定的。
  (二)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具体而言,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的名称、所含成分、性能、检验合格证等按照法定的方式作出标识;第二,消费者有权进一步了解转基因食品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应该根据目前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识情况,给予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第三,消费者有权以简单易懂的方式获悉转基因食品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应该将转基因食品的信息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递着消费者,不能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转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转基因食品的广泛推进,不得不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法规非常重视,已经初步建立了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的较为严格的转基因食品管制制度。
  早在1993年,国家科委就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科技委员会主管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2000年8月8日我国签署《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其中第2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按其各自的法律规章,在关于改性活生物体的决策过程中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不违反关于机密资料的情况下,向公众通报;缔约方应力求使公众知悉可通过何种方式公开获得生物安全资料。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制度、标志管理制度、生产许可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和安全审批制度。农业部据此于2002年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规章。卫生部也于2002年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其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2008年9月施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指出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食品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这些法律规章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在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在立法上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最大的体现就是,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了解和认知程度普遍偏低,转基因食品经营者加贴的食品标识很不规范,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从而使得这些法律规定无法完全落到实处。
  从消费者层面来看,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中消费者参与意识淡薄,参与渠道不畅。消费者一方面在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所担忧;另一方面却对转基因食品的知识了解甚少,并且加深了解的主动性也不足,同时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的参与意识十分淡薄。表1很形象地说明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接受程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消费者的参与渠道不畅。(表1)
  从经营者层面来看,转基因食品标识混乱,内容不具体。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很多商家是能不标出就不标出,能少标就少标,虽然说这看起来并没有违反规定,而且也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这在潜意识上已经算是欺骗消费者了。其二,不少食品企业将“非转基因”几个大字明显地标注,而转基因产品则只是在配料表中才能找到,用一些小字表明“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和“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油菜籽”等字样。同时,也有商家通过广告大力宣传自己的非转基因明星产品以混淆视听,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所有相关产品均为非转基因食品。
  三、加强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知情权的保护
  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不确定性,消费者知情权的合法性,要求必须加强对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针对我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加强主要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虽然在2008年就出台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也进行了规定,但是其规定并不明确、细致。从而导致在实行过程中,经营者打“擦边球”,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可见,我国目前在转基因食品标识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建立统一明确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学习西方的强制标识制度,通过细化标识内容和标注要求来完善标识制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一,应该完善标识的内容。明确说明该食品含有转基因成分的比例,避免出现“内含转基因成分”这种笼统的标识;必须由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附有证明;并且应该注明该转基因食品含有的特殊营养成分、过敏原成分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信息;第二,应该规范标注方法。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标识采用的特殊字体、特大字号、标注位置必须显明,杜绝用小字体标注“转基因食品”的现象;第三,要明确规定违反标识制度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不标识、不正确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只要因此造成消费者在不知所购食品为转基因食品的情况下购买了该食品,而该食品又是消费者在知情下不愿意购买的,即可认为造成了损害结果,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消费者也可以转基因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先合同告知义务构成缔约过失为由,追究经营者的缔约过失责任。除此之外,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
  (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强调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消费者对所消费的商品和所享受的服务拥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安全权等权利,消费者只有在充分地获得知情权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享有选择权,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就转基因食品而言,其安全性目前是未知的,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那么其自主选择权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提高消费者对于转基因食品的了解度,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有关转基因食品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一,应该进行转基因食品知识的普及,可以通过电视节目、专家讲座、报纸等多种渠道进行普及教育,以提升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识;第二,在制定一些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范时,可以举行消费者听证会,多层面征求消费者的意见,以从法律角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对于已经制定的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制度应该予以公示,并且可以放映一些宣传片,帮助消费者辨别转基因食品,以求在最大限度上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建立健全转基因食品检测评价体系。在建立转基因食品检测评价体系方面,我们应该充分向西方国家学习,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后续的反馈与评价。第一,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建立权威的转基因食品检测机构,对我国的转基因食品进行全方位的检测,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进行及时的清除,并对检测结果定期进行公示;第二,完善目前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体系,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把关,使转基因食品能够完全透明地出现在消费者面前,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三,监测评估要动员多方参与,由现在的以政府部门监测为主逐步过渡到多方参与监督的形式。在此过程中,尤其要强调消费者的监督意识,消费者应该在维护自己知情权的同时充分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四、结语
  在转基因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可能也不能完全地避免接触转基因食品。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制定一定的法律政策,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我们消费者必须理性地对待转基因食品,积极主动地了解与转基因食品有关的一些专业知识,以及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一些法律规定,从而避免盲目地排斥转基因食品,或者在不知情地情况下购买转基因食品。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维护自己知情权的同时,必须充分地行使我们的监督权,以保证转基因食品的合法销售。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耀东.转基因食品知情权的正当性[J].技术与创新管理,2009.9.
[2]陈嫣.转基因食品与公众知情权[J].法学研究,2012.9.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工商出版社,2012.6.
[4]牛哲莉.欧盟转基因食品法律制度及立法原因分析[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9.2.
[5]刘玲玲.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消费意愿及其影响因素[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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