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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88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14/4/26

作者

□文/罗 峰 陈 健

浏览次数

479 次

浅谈《危险化学品名录》修订
  [提要] 本文从检验检疫的角度,对比《危险化学品名录》与GHS异同,分析当前以《危险化学品名录》监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提出修订《名录》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名录;GHS;检验检疫
中图分类号:X9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2月27日
  2011年12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新修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为了满足《条例》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2月印发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30号公告)全面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对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本文从检验检疫角度,对比《名录》与GHS异同,分析当前以《名录》监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提出修订《名录》的若干建议。
  一、《危险化学品名录》与GHS对比分析
  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对《名录》(2002版)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执行GHS,而该《名录》涉及到的危险品品种少,且只标明了部分化学品的部分物理危险和健康危险。随着新化学品不断涌现,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越来越凸显。为此,本文对当前《名录》与GHS进行对比分析。
  1、《危险化学品名录》。《名录》(2002版)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于2003年以列表的形式公布,《名录》一览表由危险货物编号、危险货物名称、别名、UN编号组成。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共有3,828种(不包括放射性物质和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包括七大类(包含18项):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
  2、《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GHS是由联合国于1992年正式推出,旨在统一各种现行制度,建立一套单一的、全球统一的处理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制度,减少化学品对人类健康与环境的危害,主要关注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包括生产、贮藏、隔离、搬运、运输、应用以及废弃)。GHS截至2013年已经修订到了第四版,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物质和混合物建立分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准则,包括物质和混合物的物理危害(包含16类)、健康危害(包含10类)和环境危害(包含2类)。二是建立了危险公示信息表述要素,包括标签和安全数据表(SDS)。GHS旨在建立一套国际通用的危险公示信息表述方式,安全数据表内容涉及16个大项,牵涉到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以及危害处理等技术信息。
  3、《危险化学品名录》与GHS的差异对比。现行《名录》中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主要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中危险货物分类体系确定,从运输安全的角度将危险化学品分为7大类18项,侧重于化学品的物理危害和急性毒性危害、皮肤腐蚀。对于GHS包含的大部分健康危险和环境危险均未涉及(如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或皮肤敏化作用、吸入危险、致癌性、生殖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
  在物理危险和急性毒性等方面,两者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物理危险方面,例如:爆炸品,GHS中共分为6项,其中1.2、1.5、1.6项在《名录》中无法找到;易燃液体,GHS共分为4类,而《名录》分为3项,且分类标准有差异。而急性毒性方面,GHS通过设立界定值将危险性分成五类,而《名录》仅设一项毒害品,其中只有少数条目设置了一级二级(如:一级含汞液态农药、二级含汞液态农药),其他的条目没有明显的危险性强弱之分。在危险公示信息方面,GHS有详细介绍说明,而《名录》中没有涉及。
  二、以《名录》检验监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存在的问题
  检验检疫相关部门执行质检总局30号公告已经两年了,期间发现以《名录》来监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具体表现如下:
  1、《名录》(2002版)的内容未跟上危险化学品更新的速度,进出口中的大部分化学品按照TDG或GHS标准分类为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的物质,未被列入《名录》内,从而免于监管,对生产、包装、流通、消费等环节造成安全隐患。如需要Ⅰ类包装的三甲基铟(CAS号3385-78-2,EC号222-200-9)、三甲基镓(CAS1445-79-0,EC号215-897-6),按照GHS分类具有易燃性和皮肤腐蚀性,却未被列入《名录》中,而有些化学品过去由于没有危险性数据未被分类为危险品,之后因数据逐渐完善,而有了危险的类别。
  2、《名录》一览表中仅只有化学名和部分别名,其中有单一的化学物质名称,也有一大类的化学物质名称,由于同一类目内的物质的性质不同,还有一些化学品在实际中被混合在一起作为一个商品,而《名录》对此类物质的危险性界定模糊不清,如果仅根据品名而非CAS号来区别危险化学品,增加了使用者查找难度及误判率。
  3、《名录》中存在着UN编号与现有TDG中UN编号不符的情况,而我国相关实验室出具的危险货物分类鉴别书是根据TDG最新版中危险货物分类体系来命名商品UN编号。如《名录》中三甲基铝对应联合国编号为3051、二甲基锌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1370,而TDG17版中没有这些UN号,其最新对应的UN编号为3394。
  4、《名录》中没有明确化学品分类标准、判定依据及采用的权威数据库,而检验检疫相关部门同时使用《名录》和GHS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检验监管时,由于《名录》与GHS标准在分类上不一致容易造成误判。
  三、修订建议
  根据GHS和现行法规、标准对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要求,《名录》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重新修订、编制新的《名录》。为了规范我国危险化学品分类,促进我国化学品分类与国际接轨,降低贸易壁垒,提出如下建议:
  1、《名录》应跟联合国危险化学品分类法规(如TDG、GHS)一样保证一定的更新频率并与其相应保持一致,并对原有的条目加以改进,增加诸如CAS号、Ec号等选项,提高化学品查找的准确性,以适应不断增加的化学品以及不断完善更新的危险性实验数据。
  2、《名录》中的危险性分类应与国际接轨,降低技术法规壁垒。如可以参考欧盟、日本的分类结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欧盟、日本的某些危险性类别做相应原则性转化,形成我国的危险性分类结果。
  3、《名录》应明确分类标准、判定依据及采用的权威数据库,以保证GHS危险性分类结果的统一性。同时,建议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国情,合理运用“积木原则”,把具有较高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的化学品纳入《名录》,删除一些对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较低的危险类别,如急性毒性危害(类别5)。
(作者单位: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要参考文献:
[1]孙吉胜,李运才,慕晶霞,陈金合.《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探讨[J].危险化学品管理,2013.13.5.
[2]殷舒,李胄,王琛.《危险化学品名录》与TDG、GHS之间的对比研究[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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