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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56期/金融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4/9/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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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次

关于金融产出间接测算方法的思考
  
  提要 随着近几年金融业的迅猛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核算的问题日益成为热点,并且,由于金融业的变化,原有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FISIM)的测算方法已经体现出很多弊端。本文试图从对联合国SNA体系提出的FISIM法的原理出发,根据最近几年OECD对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测算的研究成果,对FISIM法进行比较全面的阐述。在阐述过程中,从一般借贷情况和超出借贷情况两方面入手,借鉴OECD的一些研究方法对FISIM法最初情况提出了三种解释。

  一、FISIM方法概述
  (一)SNA中关于FISIM方法的描述
  一些金融中介机构依靠吸纳存款筹集它们的大部分资金;另一些金融中介机构则依靠发行票据、债券或其它证券筹集资金,它们通过贷款、垫款或购买票据、债券或其它证券向外贷出资金,这些中介机构的金融资产与负债类型不同,它们以更适合于借方需要的方式运用自己所取得的资金。它们贷出的资金取得的收益率一般高于它们借入资金的支付率。得到的大部分收入用于弥补开支,剩余部分是营业盈余。许多金融中介机构一般不直接向顾客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所以没有销售收入可用于这种服务的估价。由于其价格是隐含的,因而SNA给出了一种测算借贷业务中隐含金融服务的间接方法,即把利息的净收入款作为产出的间接测量,这便是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FISIM),SNA将其定义为:“通过金融中介活动得到的应收财产总收入与应付的总利息之差,但必须扣除金融中介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所获得的财产收入。”
  (二)FISIM法的估算公式及其分摊
  欧洲统计机构在FISIM的规定下,使用参考利率推导出了间接计算的金融服务的总价值。这些服务的价值是按实际支付利率、实际收取利率和参考利率的不同进行测算的。参考利率代表借入资金的纯成本,即最大程度剔除风险回报后得到的利息,并且它不包括任何中介服务。
  估算公式如下:
  FISIM估计值=(R-Rd)Yd+(Rl-R)Yl
  这里R是参考利率,Rd是付给存款者的存款利率,Rl是从借款者处得到的贷款利率,Yd是存款价值,Yl是贷款价值。
  从性质上来看,此方法的一个主要优点就是它为在使用者之间分摊金融服务提供了一种可行方法。
  当该产出在不同使用者之间分摊时,一种可能的方法是根据实际支付和收取的利率与适当选取的参考利率之差来进行分摊。当有一套较完善的数据时,可以计算下述估计值并用它们来分摊总产出:
  (1)对金融中介机构向其贷出资金的常住者和非常住者来说,在贷款等项目上实际收取的利息和按参考利率收取的利息之差。
  (2)对金融中介机构向其借出资金的常住者和非常住者来说,借款按参考利率支付的借款利息与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之差。
  这里所用的参考利率代表借入资金的“纯”成本,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尽最大限度剔除风险成本和不含任何中介服务的利率。不同的国家可能选择不同的参考利率,但是如能得到银行间拆借利率,则该利率是比较合适的选择,不然也可以采用中央银行贷款利率。
  如果得不到这种信息或所获得的信息不恰当的话,则可以采用不同的指标来分摊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的总值。例如,可以按照各种用户占金融中介机构的金融资产总计和负债总计的比例进行分摊,或按照其他相关金融指标的比例进行分摊。
  二、FISIM法的具体分析
  1、从净利息收入的角度。前文我们已经提到了根据FISIM法的原理对其进行估算的方法是:利用总的利息收入减去总的利息支出得到的差额来进行核算,但是,在这一方法中存在着分离财产收入与金融服务收入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要对净利息进行修正,因而引入了参考利率这一参数,它反映的是一种转让资产后而应得到的最低报酬的指标。根据欧洲统计机构的FISIM方法,我们得到了估算公式:
  FISIM估计值=(R-Rd)Yd+(Rl-R)Yl
  2、从风险回报的角度。在没有金融中介公司的借贷关系情况中,个体单位(非金融单位)之间发生的是一种简单的借贷关系,贷款者(可以理解为储户)得到的贷款利率Rl包括了借贷的全部风险程度。贷款者通过(Rl-R)得到风险回报。这里R是一种最低风险的可选择性投资(譬如政府债券)。贷款数额是Yl,存款数额为Yd。现在假定有一个金融公司在两个非金融单位之间从事中介活动:它以利率Rd吸收存款,并以利率Rl贷出这批资金。在这种新的情况下,贷款者仅承担(Rd-R)Yd的风险价值,总风险由金融公司和贷款者共同分担,因而,总风险价值(Rl-R)Yl也应由金融公司和借款者共同分担。因此,金融公司得到的风险价值就是总的风险价值扣除贷款者分担的价值,即(Rl-R)Yl-(Rd-R)Yd。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金融公司分担风险并取得相应的风险价值的过程,其实就是金融公司提供金融产品的过程,并且,金融公司所取得的风险价值就等于金融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的价值。
  从风险回报的角度,可以看出,银行成为投资者,并且在金融市场上为存款资金寻求流动性。因此,金融公司通常会接受一些超出来自于低风险投资的风险,并且要求更高的回报率作为风险报酬。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是银行贷款投资。它的风险回报可由(Rl-R)Yl测得。在简单的存款/借贷情况中,这些金融公司的服务价值是与贷款的总风险价值和留给资金所有者的风险价值的差值相一致的。
  3、从金融资金使用者成本的角度。在许多的经济文献中,我们都会接触到“金融资金使用者成本”的概念,它是随着对金融学方面研究的深入而新提出的一个概念。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金融公司提供了许多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也正是金融中介服务的物质载体,而这些金融工具同时又包含了金融资金使用者成本,因而,我们想到可以通过计算金融资金使用者成本来间接测量金融服务的价值。在负债方面,金融工具的每一单位货币的金融资金使用者成本是Ud=(R-Rd),而资产方面是Ul=(Rl-R)。这里R可以看作是资金的最低机会成本,Rd和Rl是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于是,全部的使用者成本与金融服务价值可由金融资金使用者成本价格结合存、贷款数额来测量。即UdYd+UlYl。则在借贷情况中的金融资金使用者成本=UdYd+UlYl=(R-RdYd+(Rl-R)Yl。
  可以看出,这种表达与前两种情况是一致的。
  (一)对超出借贷情况的分析
  现在的金融服务很多是金融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来完成的,因而,对于与债券相关的金融服务的测量,就成为了对超出借贷情况分析的主要方面。金融公司发行债券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个补充市场,非金融单位通过在此市场上购买债券以期得到财产收入,同时,他们通过这种方式也避免了对资金的投资管理成本,而金融公司为其提供了投资管理服务,形成了金融服务产品。这类服务可以有明确的价格,例如服务费等,这样就可以直接通过对其服务费用的核算来计算金融服务的价值,但是,当金融公司提供的投资管理服务价格是隐含的时候,要对其核算就很困难了。举个简单的例子,金融公司发行债券以获得资金,并将这些资金再进行投资活动,对购买债券的非金融单位发放利息或股息而不收取服务费用。这里我们看不到投资组合管理的明确价格,但是,确实也存在着金融服务产出。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呢?
  根据OECD对这类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到一种近似测量该类服务价值的方法:我们可以利用金融公司进行投资管理而得到的投资收益减去其所持证券的增值,并且,风险的最低回报也要再次扣除。尽管这种方法很简单,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还有一些与证券回报相关的复杂问题和对资产价格的增值和贬值问题的处理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二)参考利率的实质探析
  1993年SNA对参考利率的理解是代表资金借入者的纯成本,即剔除全部风险成本和全部中介服务附加以后得到的纯粹“财产收益率”。SNA进一步指出:可以用来担任参考利率的指标有银行间拆借利率或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不同国家可选用不同的参考利率。我个人认为,之所以SNA建议使用银行间拆借利率或央行贷款利率,是因为银行间同业拆借或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剂短期资金余缺,在这样的借贷关系中,所包含的风险因素是非常少的,而且双方直接发生借贷关系,没有融资中介。因而,拆借利率或央行贷款利率中几乎没有一般利率确定中要附加的风险和服务费用等因素,可以看作是较纯粹的财产收益率。
  然而,财产自身真的能够创造出价值吗?政治经济学深入探究了所谓“财产收入”的根源。财产收入实际上是产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相互竞争的结果,是非金融产业部门向资金的供给者(银行或储户)转移的一部分平均利润。从表面上看,资本增值与任何其它因素无关,这是一种巧妙的掩饰。因为当银行集中了全社会的闲散资金,并分散投资到所有的产业领域中去时,不论个别产业的盈亏如何,就全社会而言有一个平均利润,这相当于向个别资本投资的风险通过银行充分的向全社会分散,表现为社会总资本的平均利润。当储户向银行存款时,相当于间接向社会总资本进行投资,稳定地分割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一个部分,这便是资本能够自动增值的秘密。从这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收入是因为有了金融中介服务才产生的,这与它的表现形式正好相反。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澄清“财产收入”的本质将有助于我们更合理的解释“由于财产收入带来的参考利率”这一核心概念。由于财产收入是向社会总资本投资的报酬,故而参考利率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参考利率的大小与拥有财产的所有权或拥有使用权无关;
  (2)参考利率应与个别行业利润高低、风险大小无关,而只与社会平均利润率有关;
  (3)参考利率应与借贷资金的规模大小无关;
  (4)参考利率应与借贷资金的期限长短无关。
  这四个特点正是我们选择“参考利率”的主要标准。
  三、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若干问题
  (一)参考利率的问题
  对于参考利率的确定问题,现在还存在着很多的争议,但是由参考利率的四个特点出发,我们可以初步对参考利率进行确定。
  在财产收入的四个特点中,符合前三个特点不仅包括银行间拆借利率和央行贷款利率,央行存款利率也应予以考虑。由于所依据的具体经济背景不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与市场化国家有不同的选择。欧美等国家具备完善的金融市场,这些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构成存贷款利率的基础。而中央银行的业务规模远不及前者,且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利率几乎为零,故而选择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作参考利率更具有代表性。而我国的情况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拥有业务量规模占据了金融市场的较大份额,中央银行的存贷利率对商业银行起着决定作用,故而我国宜采用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作为依据。
  进一步,中央银行利率品种的选择涉及到对中央银行自身产出的核算,因为按照SNA综合性生产原则,中央银行也是向社会提供效用的生产者,其产出核算与商业银行遵循同样的方法。也就是说,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的存贷款服务费用也包含在央行的利率之中,央行利率并没有完全剔除服务费用。若完全剔除掉服务费,参考利率应是在央行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之间的一个值。
  央行存款利率=存款的财产收益率-存款的服务费率
  央行贷款利率=贷款的财产收益率+贷款的服务费率
  其中,认定存款服务费率等于贷款服务费率。
  根据以上对参考利率概念的研究,结合这两个公式可得:
  现实生活中存贷款服务费率是通过存贷利率而体现出来的,没有办法单独分离出来加以计量,因此1993SNA的这个参考利率确定公式实际上无法应用,简单地假定存贷款服务费率相等同样是不妥当的,故而1993SNA本身也没有采用存贷款利率的平均数作为参考利率的近似值。
  按照以上的思路,从经济意义出发,如果财产收益率(存、贷款的财产收益率)是由社会总资本的平均利润率决定的,它将不随银行利率的调整而改变。相反,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盈利,将随着财产收益的变化相应地调整自己的存贷款利率。那么:
  (1)依据央行存款利率公式,当银行上调存款利率时,意味着财产收益率已经上升,而存款利率的上涨又意味着存款规模的上升。若与此同时贷款利率没有变动,则参考利率向贷款利率的方向移动,也即:存款规模上升时,参考利率更接近于贷款利率;
  (2)依据央行贷款利率公式,当银行下调贷款利率时,意味着财产收益率已经下降,贷款利率的下调也意味着贷款规模将上升。若与此同时存款利率保持不变,则参考利率应向存款利率的方向移动,也即:贷款规模上升时,参考利率更接近于存款利率。
  根据这一特点,我国可以采用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贷款利率的加权平均数来作为参考利率的近似值。则有:
  加权的参考利率=(存款利率×贷款总额+贷款利率×存款总额)/(存款总额+贷款总额)
  这里的存款、贷款利率均为时期的平均利率,而存、贷款额也相应的为平均额。
  此公式的提出只是一个初步的设想,其中还有很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待考证的问题,例如,公式权数的确定问题及数据的选取问题等,此外,存贷款总额是由不同档次的存款与贷款总额构成的,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利率。按照参考利率的特点之四,参考利率应与借贷资金的期限长短无关。但是在现实的核算指标体系中却很难找到与时间期限长短无关的利率品种。无论采用商业银行存贷利率、中央银行存贷利率、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利率,还是国债市场利率,可以利用的资料都是以时间期限长短为依据而制定的不同档次利率构成的一个组合,因而,时间因素无法排除,只能采用加权法进行调整。
  金融业产出核算中的参考利率的确定,是一个尚未得到完满解决的问题。在今后很长的时间里,它仍将是一个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自有资金的问题
  对于自有资金的问题,93SNA中已经明确提出:金融中介服务价值不包括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中介服务及相关服务而得到的服务价值。然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并走向成熟,金融公司推出各种各样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例如,像金融公司自行发售的债券等,由此而得到的资金,可以合理地认为是等同于“自有资金”的。利用这些资金进行金融中介服务而得到的服务价值不应算在金融中介服务价值中,然而,从其本身是被提供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角度来看,它本身就是在进行金融中介活动,并且它的产出价值确实应当包括在金融中介服务价值中,这样就产生了彼此矛盾的问题。事实上,对于自有资金的概念,SNA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并且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自有资金的概念更加模糊,更加无法加以界定。此外从对FISIM法借贷情况的三种角度上看,我们能够发现,对自有资金的使用没有给予限制,这是与SNA当初的描述相反的,但从经济意义上看又是似乎合理的。从这些变化上来看,自有资金问题仍然颇具争议,但对其问题的解决应该遵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并且,最终解决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对“自有资金”概念的界定。
  (三)其它问题
  FISIM法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主要是受到金融业发展的影响而应该相应地做些变动。例如,由于国际大分工形势的影响,金融公司为了提高其自身的运作效率和降低成本,它已经把很多环节的业务分解到其它小公司中,这样就为核算金融公司服务价值增加了难度。此外,金融自由、资本市场融合、跨国金融服务等因素促成的大规模金融中介服务,它的资产交易量很大、涉及的因素多、持有时间长,因而,产生了财产的增值和贬值问题等。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我在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了。
  对FISIM问题的研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它将面临更多的考验,但我们相信在众多统计界学者坚持不懈的努力下,FISIM方法将不断趋于完善,并对金融中介服务的核算发挥更大的作用!■(□文/刘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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