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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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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90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14/5/26

作者

□文/赵 展

浏览次数

404 次

论信用卡套现风险及其防范
  [提要] 近年来,信用卡非法套现活动愈演愈烈,形式多种多样,并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本文分析当前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发展趋势,指出给金融业及整个社会经济带来的风险,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套现;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论信用卡套现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收录日期:2014年3月14日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违反与发卡机构的约定,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是将信用卡中的消费透支额度通过POS终端或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等方式部分或者全部直接转换成现金,从而逃避向发卡银行支付利息的行为。
  一、信用卡套现的主要形式
  1、消费退款套现。通过消费退款实现套现的过程主要是先由持卡人刷卡进行消费,然后以各种理由进行退款从而实现套现目的,通常使用的方法有:一是利用销售企业的优质售后服务,以信用卡结算,随后申请无理由退货,从而套取现金;二是预定酒店时使用信用卡支付房费和押金,而退房时却以现金退还押金;三是购买某些可全额退款的机票,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退票取现;四是往手机号里大额充值,然后前往营业厅销号退款。以上几种套现方式都有局限性且不好操作,因此并不普及,只是零星行为。
  2、通过中介POS机套现。POS机套现基于非真实发生的交易,即信用卡持卡人通过与商家或所谓的“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利用POS机将信用卡上的资金划出,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从中收取比例不等的手续费,然后将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交付持卡人。中介机构安装符合银联标准的POS机,受理各个银行的信用卡,手续费一般在1%~3%之间。虽然相较于银行1%~2%的取现费用稍高,但其无最高为50%的取现额度设定,可全额套现。同时,通过中介机构套现也不必支付银行规定通过POS机取现大约每日万分之五(折算年率约18%)的利息,从而大大降低了使用资金的成本,导致了持卡人绕开银行取现这种正规渠道转投非法中介。
  3、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的过程主要是在网络购物环境中虚拟买卖,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信用卡进行支付,便可将信用卡额度内资金转为现金提取。可以说当前快速发展的网络、手机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使支付更为便捷,但这种脱离了传统面对面的身份验证的数字化信息存储模式大大增加了支付风险。令人尤为担心的是这种利用新兴渠道套现的方式更具隐蔽性,免去申领POS、留存交易单据、租用交易场地等繁琐步骤,使违法成本大大降低的同时增加了打击、惩处成本。
  二、信用卡套现呈现的新趋势
  1、非法套现的组织化趋向明显。以往大都是“持卡人-商户”点状套现模式,近几年套现已经形成庞大的产业链。在非法套现组织内部,有的负责招揽客户,有的负责POS申领、倒卖、租借、使用,有的负责广告宣传,有的负责资金中转,其分工明确,各环节衔接紧密,各司其职,并且套现资金很多时候为高利贷提供了资金源头,信用卡非法套现已经成为民间借贷产业链的一环。
  2、套现资金规模持续扩大。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套现获益的主要途径是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与套现资金规模直接相关,比例在1%~6%之间浮动,可见不法分子要想获得更多的收益,就要提高手续费比例,这在竞争激烈的非法套现市场中很难达成,因此其手段主要就放在了扩大套现资金规模上,这导致了近几年套现资金规模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
  3、套现方式更具隐蔽性。套现方式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信息发布方式和套现场所的日益隐蔽上。当前,非法套现的信息发布方式已摒弃传统的张贴小广告的方式而大都采用数字信息化方式,通过网络群发电子邮件、QQ聊天、网络发帖及手机短信等,即便是采用传统张贴或者在报纸上发广告的方式,也极为隐晦,通常都是以“无抵押贷款”的名义,并且在联系方式上只留手机号码而不留姓名和地址。在非法套现场所上,非法套现机构往往打着“理财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租用办公楼、公寓或者普通居民楼中,更有甚者,为了逃避法律侦查将POS机和实际付现地安排在两套相近的房屋中,一屋刷卡,一屋提现,如此隐蔽的交易方式连左右邻居都很难知悉。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繁荣,近几年出现了更为隐蔽的信用卡套现平台,不少购物网站利用“虚拟购物卡”进行信用卡套现。具体做法是部分互联网购物网站自行发行出售具有一定价值,可以在购物网站上消费的“虚拟购物卡”,并且允许使用信用卡购买“虚拟购物卡”,提供回收销售业务,这种信用卡套现方式更为隐蔽、更易得逞,而核查和惩处“虚拟购物卡”套现则难度更大。
  4、参与套现商户类型化。由于需要申请安装POS机以及争取信用卡最大额度的要求,因此从事非法套现活动的商户主要集中在批发、公益事业、金融保险、钢铁汽车贸易等类型的交易结算手续费低、信用卡资金额度大的商户。
  三、信用卡套现带来的风险
  1、造成银行利益受损。信用卡非法套现的最大受害者是发卡行。非法套现不用支付利息,还能获得最长56天的免息期,发卡行只能获得相对微薄的交易结算手续费分成,其将损失持卡人在柜台或ATM机上用信用卡取现会带来的潜在的日约万分之五的利息收入以及占取现金额1%~3%不等的手续费收入,还可能损失持卡人逾期还款时欠款资金的循环利息。在非法套现资金规模持续扩大的趋势下,银行利益损失也日益扩大。
  2、增加银行信贷风险。信用卡业务本身是一种无担保的借贷业务,通过透支消费,持卡人可以获得短期若干天的无息贷款。对银行来说,持卡人每一笔透支消费都会增加其信贷风险,为了防范此风险,银行进行了信用卡额度的限制并规定了高额的透支利息和取现手续费。而信用卡非法套现尤其是通过中介公司进行的非法套现交易数额较大,根据与银行的信用卡协议,持卡人也因此逐步提高信用卡额度,但实际上持卡人是无此支付能力的,发卡银行也无有效补救措施,随着套现数额不断叠加,还款周期缩短,最终本无相应支付能力的持卡人无法还款付息,巨额套现资金的信贷风险都转嫁到了发卡银行身上。
  3、扰乱正常金融秩序。非法中介和持卡人通过虚拟交易非法套现的行为违反央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我国金融机构准入制度相悖,这不仅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甚至还可能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但是我国目前为止尚没有对非法套现行为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这也使得非法套现行为日益猖獗,使本就脆弱缺失的信用体系更加恶化,也妨碍了信用卡业务的开展。
  4、影响宏观经济决策。如前文所述,当前信用卡套现呈现专业化、集团化、高隐蔽性、信息化的趋势,甚至发展到了产业化,形成了“身份信息—申请材料—单位证明—收卡开卡—套现透支”的产业链。在此过程中,不法分子还与境内外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从事以洗钱为目的的非法套现犯罪活动。以上行为均以虚拟交易为基础,由此带来的问题将是经济统计数据出现虚假繁荣,进而误导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宏观经济决策,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的安全稳定形成巨大威胁。
  四、规制信用卡非法套现问题的对策
  1、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贷款难是中小企业一直以来面临的难题,一方面常常由于无法提供合格担保很难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申请到贷款;另一方面有限的民间融资渠道、高企的借贷成本也让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但是其资金需求又是巨大的,在权衡成本收益后,中小企业很自然会选择冒险绕开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其融资目的,也导致利用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愈演愈烈。因此,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分流其贷款需求,可以说是解决信用卡非法套现问题的治本之策。
  2、创新取现业务形式,银行降低取现业务成本。信用卡从本质上来看是持卡人信用的资产化,由银行对持卡人进行信用配给。基于金融资产特性,必然要求具备资产的交换、取现、流通等功能,那么信用卡额度的转借、取现,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在我国,当前信用卡业务粗放发展,虽然发卡数量持续攀升,但是盈利能力不容乐观,同时难以遏制的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又加大了银行的资金风险。因此,银行应对信用卡套现需求因势利导以改变盈利模式,拓宽取现渠道,降低取现成本。对银行来说,其与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所面临的风险的主要原因,因此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主要取决于对持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评估和控制以及对特约商户行为的控制,至于持卡人将配给的信用用于真实消费还是获取短期免息贷款对银行资产安全来说意义并不十分显著。同时,银行还可以在信用卡业务上实施风险定价,对持卡人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核算风险成本进而实施差别定价,应当考虑如何用合理的价格满足持卡人强烈的取现需求,这样使得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还能提高盈利水平。例如,金融体系完善成熟的美国,其信用卡合法取现比例高,收费低廉,这样既鼓励持卡人在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规范的取现行为,又能为银行带来业务收入。这对于当前我国信用卡产业扩大收入来源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3、加强发卡审查,严格收单管理。我国信用卡产业发展初期跑马圈地式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发卡数量就意味着利润收入,这就导致信用卡滥发严重,持卡人对用卡的依赖度不高,银行收益的实现形式非常有限。因此,要解决这种模式带来的套现问题应当从发卡、收单业务关键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应当规范信用卡营销行为,在发卡环节禁止滥发。现在很多银行将信用卡发卡业务外包,代理商为了降低成本,对申请人的信息审查与风险评估难免疏忽,而是单纯追求扩大发卡规模,这样就加大了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可能性。因此,从长远来看,应当转变粗放经营,鼓励各银行银行进行产品服务差异化营销,加大产品研发创新力度,优化发展战略,提升产品服务层次,避免在低端市场盲目扩张。另外,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加强发卡审查,严格执行征信调查、授信审批程序,从源头上防止非法套现者进入。
  对于收单管理,收单银行应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防止拓展不合规商户。收单机构拓展新特约商户时,应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认真核实特约商户资料,严格执行首次培训和检查制度。另外,通过科技创新进一步加强对特约商户和POS的日常监控,有效防控POS移机,及时发现追踪套现中介的POS机,打击产业化的POS机非法套现活动。
  4、加强网上支付监控,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功能。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蓬勃发展,网上在线支付资金规模不断增加,使得第三方支付业务在近十年从无到有,再到现在获得越来越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准入的低门槛与行业规范的缺失也使该行业现在呈现鱼龙混杂的局面,并为非法套现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为了打击通过网上第三方平台虚拟交易进行非法套现的行为,管理部门应当对该行业实行准入制,进行实名认证,加强对网上在线支付系统的监控,建立信息发布与沟通机制,对部分风险较大的用户实施重点监控。
  5、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社会公众维护个人信用的意识薄弱,加之我国目前的社会信息化程度不高,使得信用卡持卡人在进行非法套现行为后,即使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也不会对其在其他诸如医疗、养老等领域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持卡人便只追求眼前的既得利益大规模地进行非法套现。因此,应当将信用卡套现纳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推广征信体系的使用范围,由政府牵头在金融、医疗、养老、工作、教育等多个关键领域对有不良记录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一旦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套现,将被记录在征信体系中,使得持卡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从而营造一种人人珍爱信用记录,自觉抵制信用卡套现的良好信用环境。另外,各商业银行及银联等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上进一步实现资源共享,对持卡人的动态信息进行跟踪,通过银联和银行的交易系统数,逐步完善以个人身份证件信息为核心的持卡人用卡动态数据监控,从而防止持卡人在各商业银行间过分授信、轮换办卡、轮流透支现象的出现。
  6、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尽快出台《银行卡管理条例》,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机构、银联等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同时严格界定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等要素,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协调机制,使监管者得到充足的法律授权,并制定配套的“虚拟购物卡”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其使用和流转范围,明确禁止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购买“虚拟购物卡”,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
(作者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向东,徐志国,王军威.信用卡套现现象的透视与治理对策.金融发展研究,2011.1.
[2]吴晶妹,董晓辉.基于中美立法比较的我国信用卡套现治理研究.消费经济,2009.6.
[3]刘文.信用卡套现及其治理思路之调整.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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