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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人类围绕一定目标而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合作社是发源、发展、完善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一种制度。目前,合作社在西方和我国都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新的研究兴趣。
一、合作社制度
主要讨论三种制度:
(一)产权制度。对合作社产权制度的认识,理论上存在着重大的分歧,这既反映了不同立场和角度及价值观念的差异也反映了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复杂性。本文从合作社特有的产权结构上进行分析,希望能得出一些有益认识。
1、股金制度。无论合作社有何种形式上的不同,入股都是社员取得资格的门票,它是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基础,形成了合作社的初始资本。它或用来集中购买消费品、生产资料、或促销产品,并由此使社员得到合作利益。这部分资本属于社员个人所有,入社时投入,退社时撤出。一般合作社还规定对股金付红利。一方面更具体确认股金个人所有的属性,使所有权体现为收益权。另一方面也是对资源支付所有权成本。同时,将合作社的股金支配权、使用权转为集体的经营管理权。每位社员对股金的拥有量一般是受限制的,以免产生大的差距。因为差距大了,就有权利上的区别,就会脱离合作社原则。
2、公积金制度。公积金是合作社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参加合作社的人一般是劳动者,能够投入到合作社的资金有限,再加上合作社入股的限制就造成资金有限性的威胁,使合作社的有机构成和企业规模只处于较低、较小水平。而且,“门户开放、自愿进出”的原则对合作社的资金稳定性造成威胁。如果合作社资金转移大,就可能垮台。这是合作社的制度困境。因此,从盈利中提取公积金是合作社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在合作社内部逐渐积累起一笔产权属于合作社拥有的资金,这种产权单一的基金扩大了合作社的可支配资源。当然仅此二项还不够,利用信用制度获得贷款亦是合作社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贷款的获得不仅来自商业银行,而且来自于社员存款,社员把红利自动留在股东账上,并得到贷款利息。这说明社员对合作社的成功充满自信,也说明合作社确实实现了社员所有、社员管理,社员对合作社完全信赖。而且合作社排除了商业银行的利润分割,一般以较高利息回报社员。这些因素相加使社员乐意将货币存在合作社,在此基础上信用合作社发展非常迅速。但社员储蓄存款的利用,只说明信用合作社的产生、发展的原因和合作社资金的一个来源,它只形成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并不向存款者提供管理合作社的权力,不形成合作社产权关系,这一点和股金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以上粗浅分析,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应该是多元所有的复合产权。它有两层含义:一是由众多数量大体均等价的个人产权复合而成。二是由已经集合的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复合而成。它不同于联合产权制度,即同一类主体按一定原则将各自所有的、性质相同的资源集中在一起的联合产权制度,如资本主义的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也不同于混合产权制度,即不同主体按一定原则,将各自所有、性质不同的资源集中到一起利用的混合产权制度,如公私合营。
复合产权,是同一类主体按一定原则,将各自所有的资源和共同所有的资源集中到一起所形成的特殊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是合作社产权制度的质的规定性,它呈四个特点:
1、“资合性”和“劳合性”的统一,即产权主体亦是劳动者;
2、产权主体的个体性,产权主体是社员个人;
3、产权主体的普遍性,每个社员都拥有一部分财产所有权;
4、产权客体的均齐性,每个社员都拥有差距不大的产权。
这四个特点,决定了合作社的特殊管理制度,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社员平等的管理权,形成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是社员的状况。因此,合作社是一种自我管理,又称自治组织。这四个管理制度确立了劳动至上的原则,排除了资本对劳动者的支配,用社员大会的集体权威取代了资本家的股东大会。
(二)分配制度。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是由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决定的,由于合作社具有多种形式,因此在分配中也有差异。
1、工资。合作社社员要向合作社投入劳动,只要社员投入劳动,合作社就向其支付报酬,即工资。在工资量的确定上,一般采取了平均工资同相邻企业基本保持一致的原则。一方面为社员提供了必要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防止合作社负担过高的劳动成本,以便在价格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称为“保持一致原则”。尽管合作社管理层和私企同层次管理层工资有着不少的差距,但合作社从来没有缺乏过管理人员,人们称他们为奉献者,又称合作社事业为“奉献者的事业”。
2、股金红利。合作社对股金红利是加以限制的,甚至有的完全放弃这种权利,而这一点是社员民主意志的体现,不是外在力量的强加。一般把股金分红的水平只限制在相当于通行利率的水平,这就否定了社员对合作社投资向资本的转化,如根据非资本的原则分配经济剩余提供了余地。反之,如果在盈余分配中,大量地给股金分红,股金就不但是入社的“进入费”,而且是职能资本存在的形式。同时,合作社社员如果为了高息分红,不加限制地入股,社员个人的投资风险也会加大,合作制就不是合作制而是股份制了。
3、公积金。合作社的公积金分配份额是由社员讨论制定的章程决定的,使公积金形成了合作社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即社员退出也无权分割,从而壮大了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量。
4、惠顾返还。合作社既然排除了资本占有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就应该归社员所有。具体做法是:在流通合作社,根据社员和合作社交易额确定返还额,或用打折的方法,在交易时给社员优惠,称为“惠顾返还”。
在这样的分配结构中,社员可以按两种原则取得利益:按劳分配部分,包括工资和惠顾返还;按资分配部分,包括股金红利和红利存在合作社账上所取得的、向合作社贷款应得的利息。
以上分析可知,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重的。这种分配制度归根到底是由产权制度决定的。合作社是复合产权制度决定其复合分配制度。而在这个分配制度中,按社员个人实际完成的业务量进行分配在其中居主体,即按劳分配为主体。即使股金影响实际收入,但由于合作社的产权制度规定了股金的均齐性,由此引起的收入差别是有限的,因此,合作社的分配可以概括为按劳分配为主的复合分配制度。
(三)组织制度。组织结构上的安排是合作社收益与分配的重要的保障。即在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的前提下,一方面成员——劳动者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一致性可以提高垂直控制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所有成员都被潜在地吸引到管理过程中,一种横向的鼓励与制约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努力程度。
1、管理机构:社员大会制度。社员大会是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大会中每个社员享有一人一票权力,同时也负相应责任。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审议批准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议批准下一年度的计划;审议批准修改内部管理和各项活动的原则;选举、罢免日常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监督部门的负责人,以及通过重大经营决策问题。
2、治理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机构通常每若干年选举一次,更换成员,履行其经营职能。
3、制衡机构:社会委员会。与治理机构和管理机构并行,还有一个起着制衡作用的社会委员会。如果说治理委员会代表着成员的利益,则社会委员会代表着劳动者的利益。由于除了极少数例外,成员身份与劳动者身份是合一的,因而这种制衡性的缺席安排恰恰可以维持劳动与资本,从而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目标的平衡,提高激励的相容性。
总之,合作社对社员的吸引力在于:合作社特殊的产权结构、分配结构与管理结构决定了与合作社实现的总收益相比,合作社的总成本更小。社员为合作社的努力、获得的收益超过了他所付出的成本,此时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一致的。
二、合作社制度变迁
任何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安排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随着组织的不断发展,一些原来被掩盖和不尖锐的矛盾就会逐渐变得显著,甚至影响经济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适时的制度变迁不可避免。
(一)“一人一票”制向承认差别发展。所谓“一人一票制”,是说合作社对重大问题的表决,不管你持有股金多少,也不管你是普通社员还是董事,一律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认为,一人一票制是合作社区分于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之一,是充分体现合作社社员之间真正平等的重要标志。但是,一人一票制的绝对性已经发生了改变。这是由于西方农场结构和合作社社员农场规模悬殊的新的变化,以及整个经济形势的新发展,使人们对“一人一票制”的合作社原则提出了异论。面对强大的国内和国际竞争对手,合作社必须强调商业原则。由于一些合作社的规模迅速扩大,合作社社员之间在股金总额上的差别日益显著,为了更好地体现民主原则,一些合作社联社便在表决权上实行加权制,即对社员人数特别多、股金总额特别大、贡献特别突出的成员社,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酌情给予其代表增加一定的票数,有些基层合作社在社员之间也采用了类似的做法。即使在罗虚代尔原则发源地的欧洲,表决权的一人多票也已十分普遍,非盈利和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被强调发展和承认差别的原则所取代。
(二)资本报酬率严格限制向外来资本实行按股分红方向发展。传统的合作社,社员入社的股金只能获取很少的利息,有些情况下甚至不付利息。至于社员为合作社未来发展所提供的额外资本,可以按正规银行的利率获取利息。
(三)社员资格开放向社员资格封闭发展。个人必须通过购买交易权方能成为合作社社员,而一个合作社的交易总量取决于合作社设计的加工能力以及相应的投资总量,再考虑社员个人最高和最低交易量的限制,因此,并不是所有愿意加入的人都能够加入。但是,社员个人的交易权可以转让和买卖,其他人就可以通过交易权的买卖和转让成为社员。交易权的购买保证了合作社的资金需要,把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与“投资”结合起来。同时,由于进入合作社是有“代价”的,这可以增强社员对合作社的关心。
(四)不限制社员交易量向限制社员交易量发展。国外目前的合作社把权利和义务变成双向的,社员购买交易权就是与合作社签订了一个合约,规定了合作社与社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社员必须交给合作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合作社必须接受社员按合约规定交售的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违约将受到处罚。这种做法不仅有效地防止了传统合作社不限制社员交易量所导致的合作社规模不佳以及生产能力和供给过剩,而且保证了加工农产品的质量,这是这些合作社盈利的重要保证。但是,当它把原料农产品加工后的增值按社员个人的交易量返还给社员时,由于交易量是社员购买的,也就是社员的出资,因此,实际上社员是按出资获得投资回报。这里,社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实现了联结。
三、结论
合作社制度是一种独特的制度安排,虽然经历了上述变化,合作社制度的变迁并不是合作社制度的“变质”,合作社依然坚持了合作社以社员为本,为社员服务的经典定义,坚持所有者与惠顾者统一的原则,坚持了合作社资本报酬适度和惠顾者返还的经典原则。只不过把它与市场经济规则和经济发展更好地融合在一起。传统的合作社主要是向社员提供服务,从而增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对社员的最大意义是获得一个较好的价格,是服务取向的。而现在的合作社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场主通过组织合作社投资于农产品加工以获取价值增值的要求,是市场取向的。但是,它们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的合作社,其与别的投资盈利组织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合作社社员所参与的是他们自己生产的原料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事业,其组织载体合作社是社员自己控制或参与管理的,从而既使合作社成为适应现代农业产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组织机制,社员既通过成为一体化的一员从经济上分享一体化的好处,又增强了社员强烈的事业感。
总之,合作社为社员服务是不变的宗旨,如果合作社不为社员服务,合作社就不可能产生;产生后不能坚持为社员服务,社员就会退出,合作社就会瓦解;如果合作社异化为只为少数股东服务,合作社就不是合作社,而蜕变为股份制或私人企业。■(□文/张家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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