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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关联交易是随着世界范围的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的演变,在跨国公司及总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存在。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繁荣与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4月15日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作为企业之间的一种经济行为,本身是个中性经济范畴,它是随着世界范围的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的演变,在跨国公司及总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存在。关联交易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负面影响。一方面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供给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此外,通过公司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关联交易的双方虽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一方对另一方往往拥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导致关联方可以轻易地运用这种控制权,使关联交易违背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
关联交易普遍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我国的特殊背景和证券市场的不健全,上市公司或关联方利用非公平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侵害外部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大量存在。
(一)关联交易使公司的业绩评估失去客观基础。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存在着关联交易,在所有关联交易中,关联购销占比重较大,上市公司生产所用的原材料来自关联方,产品又销售给关联方,这种关联购销价格的确定具有非常大的随意性,可采用协定价格、国家制定价格、成本加成法等各种定价方法,而这些定价方法与一般市场定价的差别却没有清晰明示,这使得外部投资者很难获得客观信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投资决策缺乏科学依据。另外,上市公司关联方可能会出于各种目的操纵关联交易定价,大量关联购销使上市公司业绩发展完全失去连续性和可预测性,使业绩预测与价值评估失去实际意义。在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亏损、面临特别处理和摘牌的情况下,关联方就会采取各种手段拼命包装上市公司利润。近年来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委托经营现象不断增加,上市公司将自身无力经营或已经废弃的劣质资产委托给关联方,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水平收取资产委托经营收益,从而获取超出一般水平的超额利润。另外,控股股东可能将自己的优质资产交给上市公司经营,而收取较低的资产经营收益,大量利润留给上市公司,达到增加上市公司利润的目的。所有这一切都使上市公司业绩受到严重操纵,业绩评估失去客观基础。
(二)关联交易成为关联方“掏空”上市公司和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工具。若某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决策中具有重大影响或决定作用,这种关系将为该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创造便利。相互提供资金和担保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也是关联方“掏空”上市公司的重要手段。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形式多种多样,而关联购销是其中重要的一方面。采购上市公司产品长期不予付款,向上市公司提供原材料要求上市公司提前支付货款,以上两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方式在会计上表现为大量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关联方欠款越积越多,为了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关联方往往会拿出自己一部分劣质的或废弃不用的资产高估作价抵偿上市公司债务,从而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某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在公司上市之初大量截留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长期占用不予归还。关联方通过让上市公司担保也可以达到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目的。
(三)关联交易成为上市公司配合不法机构二级市场炒作的重要工具。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建立的时间还很短,监管机构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监管还不到位,监管经验的欠缺和某些监管盲点的存在,为二级市场不法机构违规操纵股票提供了便利。为了打开股票价格上升的想象空间,机构需要寻找上市公司的亮点,比如题材,而受多方面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业绩水平普遍较差,为了给广大中小投资者构造盈利预期,配合不法机构筹码收集完成后顺利“出货”,上市公司往往与关联方进行各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使得整个市场到处弥漫着有关上市公司的“利好”消息,在扑朔迷离和虚无缥缈中帮助不法机构完成“出货”过程。
(四)关联交易使上市公司失去自我发展能力。自我发展能力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培养出来的。上市公司大量关联交易的存在使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不断降低。某些上市公司的原料来自关联方,产品销售给关联方,企业如同生存在“温室”中,不经历市场竞争的洗礼,企业的自身发展能力难以培养起来。关联交易的长期存在使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产生强烈的依赖性,关联方经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上市公司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将与关联方共存亡,这使得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受到怀疑,外部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严重的成因
(一)体制转轨因素。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经济一直在行政命令下运行,中央计划一统到底,企业只是一个执行中央命令的工具,没有任何自主经营权利。由于企业缺乏经营决策权利,自然无能力对经营后果承担责任。这种条件下,企业的经济职能退居次要地位,而社会职能则受到重视,其突出表现是:企业不但提供产品和劳务,还负担员工的衣食住行,企业半社会现象比较严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企业的社会职能逐渐分离出来,但这是一个既痛苦又漫长的过程,一方面由于人们观念上的原因,职工对企业产生强烈的依赖心理,对企业提供的并不优厚的福利设施难以割舍;另一方面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与企业之间不合理的分配体制使国家对企业欠账太多,企业不但要将利润上缴国家,而且机器设备折旧也要上缴国家,资金短缺状况不但使企业失去自主发展能力,而且使企业没有能力与员工进行一次性清算,彻底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能在低效率下缓慢发展,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低工资也使职工对企业产生依赖,客观上要求企业为职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证券市场的建立为企业筹集资金开辟了新的渠道。由于依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指思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要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因此与职工有关的大量福利设施留在原企业,但是历史欠账仍要求上市公司为职工提供各种福利条件,因此上市公司与原股东的关联交易就不可避免。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特定因素是形成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的深层次原因。
(二)证券制度因素。2001年以前,我国股票发行实行审批制,基本特征是控制规模和逐级审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将未来一定时期的股票发行规模分割后下达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由于国有企业存在着严重的资金饥渴症,地方政府为了让本地更多的企业股票上市发行,人为地将国家下达的股票发行规模进行切分,从而保证本地区较多的企业上市融资。这种规模控制、两级审批的股票发行制度造成证券市场中多数公司的股本规模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原有企业只能是拿出一部分资产上市融资。由于受到新股发行额度的限制,使得大多数公司的上市选择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的模式,这种“剥离”上市的方式使上市公司与生俱来地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的上市公司不具备独立完整的供、产、销体系,市场独立性差,对集团公司在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存有依赖性,因此,公司上市后要保证正常经营,必然会与关联方进行大量的关联交易。这种在股票发行中的“均贫富”思想必然使整个社会资源流向背离经济规律的一面,目前上市公司大量的关联交易便是这种发行制度的结果。
(三)股价操纵因素。在新兴的市场中,由于监管法律的不完备和现有法规执行力度不够的原因,使得证券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股价操纵现象。机构投资者往往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侵占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财富。非法机构在操纵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过程中,往往会借助一定的题材来迷惑外部投资者,关联交易则是重要手段之一。机构为了操纵某些股票的价格走势,往往先通过虚假股权的转让取得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地位,然后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资产重组为外部投资者构造良好的盈利预期,从而打开公司股票价格上行的想象空间,在虚假股权置换和资产重组的掩护下,非法机构往往可以达到剥削和掠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目的。总之,证券市场中的部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置换行为带有一定程度的欺骗性,其直接结果是导致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泛滥,投机气氛严重,最终使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四)法律监管因素。目前,我国监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主要有财政部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会计准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从这些管理规定可以发现关联交易监管规范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难以形成对关联方和不法机构的巨大威慑。另外,目前的监管规范只是对关联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而没有相应的违规责任,完全依靠上市公司自律行为的监管规范,会使得效力大打折扣。在法律责任缺失的情况下,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公司股票的价格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成本和收益会完全失衡,因此便会有许多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粉饰利润、操纵股价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对策
(一)关联交易的规范应纳入法制轨道。关联交易既能降低上市公司的交易成本,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转移资金和利润、粉饰经营业绩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公平合理的关联交易为各国法律法规所认可,但非公平的关联交易却受到严格的监管。很多国家和地区已在其《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作了明确的规定。把关联交易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前所述,我国关联交易的监管规范主要是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上市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制定部门的关联交易准则,从这些规范的层次来看,法律地位相对较低,缺乏详细的违规处罚措施,监管效力大大降低,若在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中明确具体的关联交易的监管法律,将极大地提高监管规范的法律地位,形成对违法关联交易及不按规定披露的震慑,也使关联交易监管做到有法可依。
(二)完善关联交易相关会计准则。纵观世界各国的关联交易法规,会计准则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会计准则处于基础性层次,因此要有效监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科学的会计准则至关重要。我国自1997年制定关联交易准则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2006年新修订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也更加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关联方的确认范围,扩大了关联方的外延,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但某些方面仍需继续完善。如前所述,关联交易定价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确认中占据重要地位,而目前准则对关于关联交易定价及相关披露仍不尽完善,因此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中的定价计量和披露是准则继续改进的一个要点;根据重要性原则,统一和规范不同关联交易内容和形式的披露细则,纠正上市公司披露中的避重就轻问题等都是改进准则、完善关联交易披露的方向。
(三)证券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作用。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产生根源来看,关联交易的发生除了关联方之间有目的的主观安排之外,也有上市公司缺乏独立的市场经营能力的客观原因。因此,美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的证券监管部门都非常重视关联交易对企业上市资格的影响,要求拟上市公司不得与其控股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的现象,上市公司必须具有完整的供、产、销体系,具备独立的市场经营能力。从源头上实施控制可以减少上市公司后续经营过程中关联交易的发生。此外,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督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如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查处进行违规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建立上市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审批制等。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职业监管。只有对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才能消除投资者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判断时的信息弱势地位。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应的披露规则要求,详尽地披露了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至于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上市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监管部门由于受到监管资源的限制不可能去进行评判,只能依赖于上市公司的内部约束和中介机构的外部评价。可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公司的内部审核和中介机构的客观评价,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管是减少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关键所在。
(五)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豁免和分类监管制度。为了既能节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又能对关联交易实施重点监管,境外证券监管部门普遍根据关联交易的风险和重要程度,将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监管,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无须进行披露;重要的关联交易,则需要立即公告;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不仅需要立即公告,而且还需要获得股东的批准。同时,对于需要立即公告和获得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监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豁免制度。信息披露的豁免和获取股东批准的豁免既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也可向股东大会申请。
(作者单位: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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