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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57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4/9/29

作者

-

浏览次数

2673 次

对无住所个人税收管理的探讨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招商引资的发展,外籍人员越来越多。但由于其流动性大,语言不通,给无住所个人的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些探讨。
  一、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法是做好外籍个人依法纳税的基础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公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把搞好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定期培训涉外企业财务人员,让涉外企业财务人员明白无住所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规定,便于解答外籍人员学习税收规定随时提出的问题。同时为外籍人员提供通畅的咨询渠道,指定税务人员为其随时服务,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地宣传税法,使其明白境内、境外哪些所得纳税、哪些所得免税。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对所辖外籍个人进一步进行约谈,提高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健全行之有效的动态征管手段是全面控管无住所个人收入的有效措施
  一是依靠网络,加强对无住所个人的“户口”管理。对任职、受雇、履约等在辖区内各类企业中工作的无住所个人,应当在无住所个人入境之日起30日内,外籍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基本情况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1、无住所个人护照(同行证、回乡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签证等有效纪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2、无住所个人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任命书、合同、协议复印件;3、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的原始凭证;4、无住所个人向外国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5、境外公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从无住所个人姓名、入境时间、境内外收入等方面进行全面控管。税源登记发生变化时,涉外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在变化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基本情况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无住所个人出入境的,应在离境15日前,由企业财务人员和外籍人员一起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报送《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临时出入境报告表》及提供相关资料。二是指定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基本情况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基本情况变更登记表》;对无住所个人离职(境),管理员在受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转入非正常户。对报送的以上各种资料及各种个人所得税报表,有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汇总进行“一人一档”存档管理,建立无住所个人境内外收入台帐,按时对其收入情况进行纳税分析,随时监控税源变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跟踪调查,进行税收检查和情报交换。
  三、加强部门配合是做好无住所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手段
  建立健全与当地政府招商部门、派出所的合作制度。每月应与政府招商部门核对新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了解外商投资情况、外籍人员的基本情况,为企业搞好纳税服务,确保各类企业按时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促使外籍人员及时报送《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基本情况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基本情况变更登记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临时出入境报告表》,及时对无住所个人境内外收入进行控管。建立与当地派出所的无住所个人信息提供制度,定期到当地派出所查阅外籍个人姓名、护照(证照)种类及号码、居留号码单位及号码、 职业等个人全面情况,核对外籍人员情况是否属实,并实地走访外籍人员进行约谈,确保无住所个人正确申报个人所得税,防止税款流失。■(□文/王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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