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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加剧了商业银行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二者之间的竞争,混合策略下存在纳什均衡,并进一步认为二者之间的合作将产生经济协同效应,商业银行与互联网企业应该不断创新合作的方式和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博弈论;纳什均衡;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互联网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博弈论分析
收录日期:2014年5月4日
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民间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回顾2013年,余额宝的诞生与巨大成功,让互联网金融走进公众的视野,余额宝对接的天弘基金无论在规模还是在数量上都创造了新的历史记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在线产品理财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P2P网络贷款、众筹等领域。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受到了公众的欢迎和追捧,也赢得了专家的肯定。然而也招致了商业银行的抵制,一部分社会人士的抨击。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淘金和创新发展,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商业银行的“固有”利益,以余额宝为主的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使得银行的存款大量流失,而回流到银行系统内的资金使用成本却大幅度提高。作为反击,商业银行相继宣布不再接受余额宝等在线理财产品的协议存款,而且近期四大行也相继宣布下调支付宝快捷支付额度,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将展开激烈的竞争与博弈。
二、互联网金融中的博弈论模型
模型假定:
1、只有两个参与人,一个是互联网企业,一个是商业银行,互联网企业有两种策略:一个是进入金融业,一个是不进入金融业。商业银行也只有两种策略:容忍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业和不容忍。
2、存在监管部门监督,并且监督部门是站在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上进行监督决策,即鼓励金融创新。
据此,我们可以得到纯策略下的支付矩阵:
其中a1、b1、a2、b2、c1、c2分别代表不同策略下所得到的支付,且a1、b1、b2、c1、c2均大于零,a2小于零。如果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业的话,那么互联网(以下用A表示)获得的支付为a1,商业银行(以下用B表示)采取容忍态度时,所得到的支付为b1;如果B不容忍A涉足金融业,采取抵制和限制措施,由于A投入的成本要大于它所得到的收益,支付a2会小于零,B得到的支付将为b2,根据实际情况,B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垄断利益时b1<b2。如果A不涉足金融业的话,无论B是否容忍,A得到的支付都为0,如果互联网企业不进入商业银行,则双方不能进行合作,考虑到信息不对称情况下,B将需要付出信息成本、技术、人力等资本成本,此时B获得的支付c1<b1、c2<b1,c1<b2、c2<b2,如果B采取容忍的态度,表明B愿意让出一部分垄断利润,此时c1<c2。在这个支付矩阵的策略组合中,A和B都有单独改变策略的倾向,即不存在纳什均衡。
三、模型改进
在实际情况中,互联网企业是否进入金融业,涉及到概率的问题,因为互联网企业是否进入互联网金融,需要考虑到风险因素,以P2P网络借贷模式为例,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卷款跑路”的新闻,而成立不到1个月的众贷网也不幸倒闭。互联网企业在选择是否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会权衡利益与风险的可控程度,需要进一步考虑混合策略下是否存在纳什均衡。
设定A进入金融业的概率为p1,则不进入的概率为(1- p1),B采取容忍的态度为q1,则不容忍的态度为(1-q1),此时的支付矩阵为:
现在计算混合策略下A所得到的期望效用函数,用E(A)表示,用E(B)表示B所得到的期望效用函数,则:
E(A)=a1×p1×q1+a2×p1(1-q1)=p1(a1×q1+a2-a2×q1) ①
由①式可知,当a1×q1+ a2-a2×q1>0时,即q1>-a2/(a1-a2)时,为了使E(A)最大,应让p1尽可能的大,由于p1是在0和1之间的数,所以p1最大可取1;当q1=-a2/(a1-a2)时,p1可取0~1之间的数;当q1<-a2/(a1-a2)时,p1应该尽可能取小值,其最小可取0。所以,A的反应函数可以表示为:
E(B)= b1×p1×q1+b2×p1(1-q1)+c1(1-p1)q1+ c2(1-p1)(1-q1)
=(b1×p1-b2×p1+c1-c2+c2×p1-c1×p1)q1+(b2-c1)p1+c2 ②
同理,根据②式可得到B的反应函数:
有了A和B的条件混合策略,现在进一步确定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在以p1为横轴,q1为纵轴的直角坐标系中,将A和B的反应函数,画在直角坐标系中,两个反应函数会有一个交点e,这个交点就是我们所要寻找的纳什均衡,即互联网企业与商业银行混合策略下的纳什均衡。在混合策略中,互联网企业以p1=(c2-c1)/(b1-b2+c2-c1)的概率选择进入金融业,商业银行以q1=-a2/(a1-a2)的概率选择是否对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业的行为容忍,所以A和B是可以找到一个利益的均衡点的(但却未必二者之间利益最大化的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形成了新的“淘金地”,未来将会有的互联网企业加入这场博弈,至于何时以何种方式进入,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这场博弈中,商业银行仍然是占据优势的,但其创新度却不如互联网企业,二者都试图走出“囚徒困境”,以实现自身的不断发展。
尽管商业银行与互联网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但是实际上二者之间合作也不断进行着。对于联盟是s1和s2,如果s1∩s2=?覫,则v(s1∪s2)≥v(s1)+v(s2),在经济学上称为协同效应。京东商城的供应链金融就是互联网企业与商业合作很好的案例,中信银行发布数据称,截至2010年底,其“供应链金融”累计融资额已超过4,500亿元,同时带动存款超过1,000亿元。从中可以看出京东商城实际上成为了中介和担保人的角色,利用其从事电企过程中积累的大数据为银行提供必要的数据作为贷款的依据,京东将获得的贷款发放到符合资质的生产商、经销商、销售商等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不仅给中小型企业带来了必要的融资,而且减少了银行贷款的人力和时间成本,也有助于降低风险,同时京东则获得了中介费和服务费。此外,还有小米科技与北京银行在移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合作,等等。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如果和互联网企业不断创新合作的方式和途径,协调好利益分配,不断做大社会财富的蛋糕,此时的博弈不再是零和博弈,而是变和博弈,二者也将趋近于利益最大化的点均衡点。
四、建议
1、互联网企业具有开放性、更好地用户体验、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用户数量巨大等特点;而商业银行能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专业化程度高,资本实力雄厚,对冲风险能力强的优势,银行可在零售业务领域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从而降低运营成本,协调好利益分配,实现共赢。
2、共同合作,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信用制度是否全面完善,直接影响到风险的管理和控制,阿里、京东、当当等电商互联网企业积累了大量的用户信用数据,商业银行可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从而降低信息成本,缩短贷款时间,降低信贷成本,并且有效控制风险。
3、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不仅可以依托自有网点和网站的销售,而且可以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在其平台销售。比如,同一款理财产品,银行可以分出一部分份额在互联网企业平台销售,并适当降低申购门槛,增加开放性,提升用户粘性。同时,可以与互联网企业达成合作协议,让在线理财产品主动压缩上限,居民主要的财产将回流到银行系统内,既减轻了存款过多流失带来的压力,也保证了消费者良好的顾客体验。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牛禄青.互联网金融大博弈[J].新经济导刊,2013.10.
[2]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末冬.互联网金融博弈升级供应链金融创新有望突破[N].金融时报,2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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