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经济/产业 |
[提要] 近年来,我国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逐步在国际市场上建立了自己的品牌;与此同时,也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因知识产权维权弱势而经常遭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和麻烦。国家为帮助弱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竞争力,构建相关的维权法律救济制度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本文首先简单介绍知识产权维权弱势企业;其次通过分析企业知识产权存在维权弱势的原因;进而提出构建法律救济制度的加强措施。
关键词:弱势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救济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5月7日
目前,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政府一项非常重要的服务职能便是帮助企业维护其知识产权利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同样有义务保障公民及组织权利的平等性。政府部门应从国家层面进行立法工作,明确制度中各方的责任,通过规范相关服务条例,从而为弱势企业提供综合、便捷的知识产权维权救济服务。
一、知识产权维权弱势企业简介
知识产权维权弱势企业指的是我国经济状况及经营状况存在困难,且因在知识产权维权中处于弱势而需要进行救助的企业单位。除了知识产权维权困难、经营效益低之外,维权弱势的企业还具备以下特点:一是企业经营规模小,且主要分布在机械、电子、化工等竞争较为激烈的新兴产业中;二是企业不够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防范措施也未能做到位;三是面对知识产权诉讼时,不具备与大公司抗衡的能力;四是一旦遭遇知识产权纠纷,企业经济便会遭到严重损失甚至出现破产的情况。
二、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弱势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随着国际投资和贸易的飞速增长,出现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争端事件。知识产权在跨国公司实践知识产权管理的过程中,已逐步沦为了一种商业竞争手段,乃至失去了社会寄予的道德底线。同时,一些欧盟企业在进入我国市场后,为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大力进行垄断知识产权、收取高额的技术转让费等弱化中国本土企业竞争力的不良手段。
(二)内部原因。我国企业存在知识产权维权弱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知识产权的质量及数量存在差异性,近半数的发明专利来自国外,与国外企业的竞争处于知识产权弱势地位;二是知识产权经营存在差异性,不少企业未能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没有指定以商标、专利为核心的经营战略;三是企业的经济实力存在差异性,一旦发生境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许多小企业难以承受高额的维权费用。
三、加强弱势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救济制度构建的措施
(一)从国家层面开展知识产权维护救济制度的立法工作。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知识产权维权弱势企业救济工作的开展,应当从国家层面提高立法层次,并将此制度纳入高规格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中。政府部门应当加快相关维权救济法律法规的制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此外,政府应当积探究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弱势企业救济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困难,并充分利用地方的人大立法权,将著作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内容均统一纳入立法的范畴中,从而将立法保护、复合维权的知识产权维护救济特点充分体现出来。
(二)明确规定救济制度中各方的责任
1、完善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维权救济规定。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救济的社会组织机构,能够充分弥补我国目前弱势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救济资源的不足,在壮大救济队伍的同时,使更多弱势企业得到救助。此外,应当针对弱势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救济机构制定出一套专门的规章,在明确规定这些机构的成立条件及援助范畴的基础上,将其纳入政府知识产权维权救济工作的管理体系中。
2、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维权救济制度中政府的相关责任。为了改变政府部门在现行的维权救济制度中,责任不明确的现状,国家立法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救济法规的建立,对救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及救助对象、机构设置、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将政府的责任充分落到实处。同时,还应明确司法及行政机关对于弱势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救济工作的协作与分工,从而构建规范、统一的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救济制度。
(三)规范政府及中介服务工作
1、政府部门应当加大知识产权维护的投入。作为弱势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救济工作中的主要负责人,政府应加大救济资金的投入。目前,我国有的省份已将弱势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救济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当中,充分落实了专款专用政策。此外,由于政府的拨款有限,为了充分解决救济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开辟基金、社会捐款等其他资金来源通道。
2、鼓励更多的法律人员参与到知识产权维权救济工作中。作为法治社会中一项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弱势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救济工作需要得到更多法律人员的响应和参与。政府应当大力支持知识产权维权救济中介机构的工作,同时引进国内外有名的知识产权机构及其先进经验,从而真正实现专业化、高水准的弱势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救济体系。
综上可知,知识产权维权弱势的企业为改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现状,首先应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及相关维权能力,通过转变观念、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增强知识产权运作能力等措施,有效培养企业自身竞争力。此外,政府部门应大力开展维权法律救济工作,为弱势企业提供便捷的知识产权维权救济服务,促进其长远发展。
(作者单位:石家庄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白丽.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科技企业中的应用现状与发展策略[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1.5.
[2]刘友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解决的现状及评析[J].知识产权,2010.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