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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95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14/7/23

作者

□文/延 珍 李小芳

浏览次数

217 次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改进探究
  [提要] 在我国,增值税是最为重要的税种之一,但增值税核算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造成影响,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增值税处理方法进行探究。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5月30日
  一、增值税的会计计量
  增值税对产品、劳务或服务的增值额征税,在我国,它作为一种代收代付的款项,实行价外计税,在会计核算时也配合了这种处理方法。本文先从环境及税法和会计的配合关系入手,分析增值税处理方式及其会计核算是否需要变化。
  从税法和会计的关系来看,增值税会计处理有两种模式,“财税合一”、“财税分离”。在“财税合一”的模式下,会计核算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应纳税额进行核算和披露。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强调会计应该按照会计的假设和原则对税收进行会计处理,期末再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当前我国所得税会计便是按照这种模式。
  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采取的是以税法为导向的财税合一的模式,也有学者指出向财税分离转变,但此时应考虑到我国会计信息系统的外部环境。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税法对于国家的影响是很重大的,并且会影响到会计的基本原则,而增值税计量的模式正好配合了这一点。即财税合一是适合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模式。但会计核算配合增值税时,其核算会偏离会计准则核算的要求,税金要素对财务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等产生了干扰。本文意在分析这种干扰并提出解决方法,即在保证正确核算增值税税金的前提下,尽量保证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对“存货”的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现在增值税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后者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存货成本,而前者不计入成本,这就造成不同企业之间成本的不可比。但我们大部分会是在相同或相近规模的企业之间进行比较,因此因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计入成本而导致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存在的存货成本的不可比,我们可以先不考虑。
  但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购进货物时,本应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的要求,将税款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如果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中,这给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的比较带来麻烦。
  (二)对“应收账款”的影响。在销售时,会产生大量应收账款,其存在收不回来的情况,但此时企业也要承担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增值税在我国作为代收代付的款项,由销售企业自己负担是不合理的,即损失了货款时还要负担增值税,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对“应交税费”的影响。财务会计中对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在权责发生制下,强调当期,当期应该确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都应在当期确认,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在增值税核算中,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本期销售时确认的销项税额,本期应确认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是为本期实现销售所消耗的那部分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而目前的做法是将实际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次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也不符合配比原则。同时,使“应交税费”科目的列报不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研究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时,应关注使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正确的期间确认或抵扣,实现期间上的配比。
  三、增值税处理方法改进研究
  (一)减少对“存货”的影响。既然增值税在我国被界定为价外税,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的处理中应实行严格的价税分离,即在企业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而是放在新设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转入成本)”中核算,在估算原材料的应用期间的基础上,将此科目几次分配在期间期末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如果之前就已明确该材料的用途,如用于管理部门等,可在领用时,一次转入“管理费用”等。
  (二)对“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时会计处理的改进方法。对于实际发生坏账的应收账款,包含在其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由企业负担,可作为国家对企业的补助性款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三)使“应交税费”科目更真实的反映企业会计信息。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配比,即当期可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应是本期实现销售,确认收入的货物所耗用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新增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出进项税额)。期末,在本期的进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转出)中,区分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留待以后期间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以后留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出进项税额)中。但如果在每一步的生产中,让进项税额随成本流转,以区分出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是相当繁琐的。此时,可与企业的产品成本汇总单联系起来思考,因为产品成本计算单中直接材料是直接给出的。在产品实现销售时,调用产品计算单,用其中的直接材料成本计算出购进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结语
  本文认为对我国增值税会计问题的研究应基于环境,研究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规范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方法,提高我国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蓝李娜.探讨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设计和改进[J].财经界,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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