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258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4/11/19

作者

-

浏览次数

1519 次

我国创业投资制度探析
  
  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但技术进步的速度取决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安排。适当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可以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生产率,实现经济增长。即制度决定技术,从而决定经济增长。世界发达国家创业投资制度对技术进步的支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创业投资通过投资风险企业,加速了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推动了高科技企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长足发展,形成了经济体系中的技术创新和转化机制,进而带动整个经济的蓬勃发展。
  一、我国创业投资的特殊性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实行一切科研和开发经费由政府的财政和行政主管部门层层分配的管理体制,科研与生产尤其与商品生产相脱节,导致了大量的科技发明不能及时转化为生产力。我国正是在这种形势下,于1985年开始发展创业投资业的,目的是一方面促进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推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利用创业投资推动科技进步,使经济实现良性循环。截止2002年年底,我国创业投资公司已发展到290余家,具备了580多亿元的投资能力。但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技发明成果超过一万项,专利申请每年达两万余项,而其中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还不足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同时,我国高科技产值仅占工业总产值的8%,大大低于发达国家30-40%的水平;科技进步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仅为20-30%,而发达国家则为60-80%。这说明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仍然比较落后。
  根据由科技部等部门共同发布的《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4》,我国创业投资呈现出以下特点和趋势:
  第一,创业投资机构大幅度缩减。在2002年进行调查的时候,可统计的样本是296家,在2003年调查的时候,可统计的样本下降为233家,降幅接近三分之一,很多机构已经退出或正准备退出,创业投资非常发达的地区(如北京)出现大幅度的缩水。
  第二,创业资本的总量出现大幅度缩水。从1998年到2000年都是快速增长的势头,到了2001年这种增长势头有所减缓,但绝对量和增长还是保持比较高的速度,而在2003年,整个创业投资的数量已经降到500亿元。一年的时间,缩水了80多亿。
  第三,传统产业成为创业投资的新重点。这说明高新技术在中国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赚钱的行业。
  第四,创业投资开始向项目后端倾斜。从投资金额来看,成熟阶段投资已经占到40.4%,很大一部分的资金都投向了后端,投向了成熟的项目,这与所倡导的创业投资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初衷产生了一定的背离。
  第五,创业投资机构经营情况没有实质性的改观。被调查的创投机构2000多个累计项目中,上市项目大概占4%,拟上市项目占8.9%,被其他机构收购的项目占9.8%,股东回购的项目占4.5%,管理层收购的项目占2.9%,继续运行的项目占60.5%,清算大概占4.9%。由此看来,创投机构基本上没有从正常退出中获得相应比较丰厚的资本回报和资本收益。
  总的来说,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速度较慢,甚至出现资本总量大幅度缩水和机构大幅度缩减的状况,并且创业投资把大量资金投向了成熟的项目,没有对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起到应有的支持。
  二、我国创业投资的投资动力不足
  我国创业投资已经发展了近20年,为什么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技术产业化速度缓慢?原因是在现有的创业投资制度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创业投资机构在从事传统创业投资时,不能获得与高风险投资相匹配的高资本回报和资本收益。因此,创业投资机构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从事早期项目的投资,导致投资开始向项目后端倾斜,起不到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作用;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创业投资业的收益和风险不匹配,对潜在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和个人缺乏吸引力,加上相关法规的限制,导致民间资本的参与不足,创业投资资本总量不足。
  1、退出渠道不畅对投资预期收益的巨大影响。创业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出售、清算和公开上市(IPO)。根据美国的经验,通过IPO退出的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通过出售的方式退出的收益率大约为IPO的1/5-1/4;通过清算大约能收回投资的64%。无论在欧洲还是在美国,IPO和出售都是两种最常用的方式。如1998年,欧洲在风险投资总退出量的697亿ECU中,出售方式占了53.6%,IPO占了18.8%,公司清理占了55%,其他方式占了22.1%。而美国的风险投资业中约有25%的风险资本是采用此种方式,出售大约占了退出资本65%的比例。所以,美国和欧洲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年平均收益能高达29.7%和26.3%。
  截至2003年底,中国创业投资累计投资金额超过42亿美元,投资企业数量近1700家,但实现退出的不到一成,严重影响了创业投资资本的收益。
  我国创业投资退出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难度很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上市标准太高。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企业经营业绩、无形资产比例都有较高的要求,风险企业难以逾越;(2)上市指标太少。我国股票发行实行"计划控制指标",上市指标是一种稀缺资源,风险企业很难弄到;(3)现有制度规定法人股、国有股不能流通和交易,只能进行场外协议收购,与风险投资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利得的特性相背离。即使能在A股上市,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三年之内不能转让。
  第二,海外上市难度大。目前拥有海外通道的绝大多数是外资创业投资机构,他们通过“两头在外”的方式(即投资和退出都在境外)实现被投资企业的海外上市或境外并购,以获取较高的回报。但是,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上市过程中所花的费用、时间和成本都很高,而且有一些障碍,对企业而言未必是最佳选择。
  第三,中小企业版上市标准依然很高。从市场准入看,深圳中小企业板和原来的A股市场并没有很大的区别,只是在上市企业的股本规模上稍有分工:原有主板市场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深圳中小企业板则接纳股本总额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但仍然要求有三年的盈利要求。该门槛显然是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新兴行业的高成长企业难以跨越的。而且,创业投资资本的顺利退出需要全流通的支持。在中国整体资本市场体系的框架下,深圳中小企业板也仍然无法跨越全流通这个障碍。对于创业投资资本来说,仍然需要面对周折寻找股权受让人和转让价格低的事实,终究无法顺利实现高额回报。
  第四,产权交易不发达。创业投资权益的出售是最明显的产权交易。而多年来受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产权交易成本过高,同时在产权交易形式上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型产权交易为主,再加上产权交易监管滞后,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难以形成,使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这些都严重限制了高科技企业自由地转移产权。并且我国的高新企业多脱胎于高校、研究机构或传统企业,与原单位的产权关系模糊,更进一步地阻碍了产权交易。
  2、对发展创业投资的鼓励措施不够,影响投资的预期收益。国外对发展创业投资的鼓励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而且优惠的力度较大。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在税收方面对创业投资业的优惠政策还十分有限,力度也不够,甚至还存在双重征税的现象。新发布的《2004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指出,我国创业投资机构赋税沉重。2003年创业投资机构总收入为8.6亿元,上缴税收9720.5万元,所得税6387.4万元。创业投资机构平均收入大概1200万元,平均上缴税收143万,所得税平均值94万,赋税负担超过收入的10%,高于其它大多数行业8%以下的标准。调查显示,50%以上创业投资机构的所得税占上缴税收比例达到7%。创业投资机构主要是资本利得和分红,从分红角度来讲,纳税是应该的,从资本利得来讲,是不应该纳税的。这一块的所得税是非常沉重的负担,这也是创业投资机构反应非常激烈的问题。这种创业投资机构税收负担重的状况,降低了他们的投资预期收益率,严重影响了他们进一步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对于创业投资业的潜在进入者也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3、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缺失,增大了投资风险。创业投资的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以知识为核心,在完成技术开发后可以实现极低成本的无限复制。正因为此,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保护环境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家的投资决策意向。试想,一个项目经过自己的数年研究,投入数亿元资金,刚投入市场就被人以极低的成本仿制,遭遇盗版,并且和自己竞争,还会多少人去投资呢?在中国,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创业投资的项目极有可能被竞争者模仿,投资风险很大,使创业投资不敢涉足较大的中、前期项目的投资。而另一方面,投资的预期收益却不高,这是我国创业投资资本总量不足和开始向项目后端倾斜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创业投资发展问题的深层次分析
  制度创新可以分为两类:诱致性制度创新和强制性制度创新。前者是一群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创新;后者是由政府令引致的创新。我国的创业投资始发于1985年,政府出于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目的,出台相应政策,并由政府出资成立一系列创业投资机构而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创新。
  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一直退出渠道不畅、税收负担重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缺失,面临着投资风险大、预期收益不足的状况。另一方面,创业投资机构都有这样一个预期:随着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创业投资业一定会摆脱目前的困境,由“土鸡变凤凰”的。所以,大多数创业投资机构并没有退出创业投资业,而是把很大一部分的资金都投向了后端,投向了成熟的项目,甚至把资金投入证券和房地产业。由于我国的创业投资制度存在一系列缺陷,导致了创业投资机构经营较差,资本收益率低。无疑,各创业投资机构为了追求高收益,一直以来都对制度创新有着热切的需求,期望尽早完善创业投资业的政策法规。但是,创业投资机构在现行的强势政府制度框架下,显然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完成制度创新。于是他们不断地游说政府,试图证明现在完善创业投资业的政策法规是利大于弊的。
  作为创业投资制度创新的供给方-政府,一方面要考虑制度创新将带来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经济快速增长的好处,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制度创新带来的预期损失,比如,过早推出创业板,在现有监管水平下有可能导致资本市场失败,从而引起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过早完善知识产权法有可能导致引进技术的高成本;税收优惠可能会导致国家和地方的财政紧张等等。导致创业投资制度创新供给不足的原因,可能有三个:一是由于相关社会知识的不够,没有能力立即完成制度创新。二是由于政府认为目前的制度创新成本大于预期收益。三是由于代理问题,政府的代理人即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在制度创新中得到的利益是有限的,却有可能因为改革失败而葬送前途,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没有制度创新的积极性,甚至反对制度创新。
  四、发展我国创业投资的对策
  (一)扫清阻碍创业投资制度创新供给的路障
  1、妥善处理代理问题。解决代理问题的关键在于设计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最终做到相关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新政策时的个人效用函数与社会效用函数一致,也就是说,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新政策时个人预期净收益(即新政策成功带来个人占有资源总量的增量)及所面临的风险(即新政策失败带来个人占有资源总量减少的可能性)与总社会的预期收益及风险是一致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在提供创业投资制度创新中,不会出现由于害怕改革失败葬送前途而没有制度创新的积极性甚至反对制度创新的局面。
  2、降低制度创新的运作成本。降低我国创业投资制度创新的运作成本,有利于提高我国的证券监管水平,有利于降低在推出创业板引起资本市场失败的可能性;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有利于加强国民的自主研发意识,降低对“盗版”的依赖性;先进的政绩考核方法,能让各级官员感到自己的努力不会被埋没,他们也许会放弃当前对创业投资机构高额税收,以换取将来的经济增长。
  3、加强对创业投资制度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目前我国对创业投资制度研究是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但对创业投资制度创新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研究较少。
  (二)完善创业投资制度的框架
  1、早日完成从中小企业板向创业板的过渡。应加强加快对证券监管的研究,提高监管水平,早日推出创业板。需注意的是,对于即将建立的创业板不要再重蹈德国、瑞士等国家创业板的覆辙,一定要建立一个高信用度,交易量集中并且强调只需要建立唯一的一个创业板,同时,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提高清晰度。目前我国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建立产权技术交易所,以期为创业投资开辟新的退出渠道,也许是对现在退出渠道不畅的一种补充。
  同时,面对新的挑战,有关部门应尽快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将专利纳入科技投入产出评价指标;对专利发明的奖励,从技术发明前转移到产品产业化后,促进现代科技奖励政策向高技术商品化、产业化方向转移;促进和加强专利技术及其配套基金向中小型科技类企业转移,增强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使知识产权法和专利法成为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合伙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认可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合法性,或者通过修订针对创业投资这一具体领域,允许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存在;从促进创业投资主体培育的角度出发修改《公司法》,允许创业投资主体从事创业投资的各种形式的存在;切实惯切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消除创业投资主体遭遇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加紧研究和制定《创业投资法》,明确界定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者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我国的创业投资事业,增强可信度与透明度,保护创业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3、创造有利于创业投资的政策环境
  (1)政府支持性融资。如,提供与创业投资配套的政府低利息长期优惠贷款和为创业投资对象的银行贷款提供政府担保等等。
  (2)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都制定了税收力度较大的优惠政策。我国也应该对创业投资实行所得税减免优惠。
  (3)政府采购。对一些创业投资企业的产品,为鼓励发展,政府可以通过采购政策予以支持。
  4、开辟多渠道的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在国外人们将创业投资称为“勇敢和有耐心的资本”。这些资本主要来自一些敢于承当风险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它们是年金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行和个人。在我国,要发展创业投资事业首先就是要解决创业投资资金或风险资本的来源问题。
  5、利用国外资金,吸引国外创业投资者或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基金参与我国的创业投资。目前已经有外国创业投资者进人中国,如美国太平洋创业投资公司以美国资本为主,在中国投资了好几十家风险企业。培育中外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不但可以扩大我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让世界了解我国的创业投资的发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为我国的创业投资操作与管理带来成熟的理念,从而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创业投资业。(□文/周海林)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25804720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