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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58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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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指期货的发展
  
  提要 本文简要阐述了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功能,指出我国开展股指期货的必要性,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当前具备哪些条件开展股指期货,还缺少哪些条件。最后针对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开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股票指数期货由于其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比率高、市场流动性强以及可以提供较方便的买空卖空和对冲交易等特点而成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衍生产品,其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资产配置等功能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证券、期货市场的功能与机制。鉴于股指期货对国民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国应该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加快推出股指期货。
  一、我国开展股指期货已具备的条件
  1、期货市场的试点为股指期货的推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1990年开始,我国期货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经历了产生——快速发展——整顿——规范发展几个阶段。经过治理整顿,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已走上规范发展之路,到目前为止,已经初步形成了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合理的市场布局;拥有一批专业的期货管理与投资者队伍;形成了较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这些都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制度、技术与经验等方面的准备。
  2、证券市场的发展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奠定了现货市场的基础。股指期货市场是建立在发达的证券现货市场基础上的,而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股指期货开展提供了市场规模、投资主体、套期保值需求及良好市场环境的保障。我国股市上市公司数量、流通市值增长速度很快,上市公司家数(包括A股、B股、H股)从1992年的71家,增加到2002年的1224家,平均每年上市公司115家。股票总发行股本从1992年的69亿股增加到2002年的5463亿股,平均每年增长54.8%。其中流通股本从1992年的21亿股,增加到2002年的1680亿股,平均每年增长55%。股票市值总值从1992年的1048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38328亿元,平均每年增长43.3%。其中流通市值从1992年的346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2485亿元,平均每年增长38.5%。流通市值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我国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为股指期货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现货市场的基础。与此同时,股指的频繁波动也产生了巨大的套期保值需求,投资者队伍具有强烈的避险要求。
  二、我国开展股指期货还欠缺的条件
  1、标的股指问题。世界上股票指数期货的股指绝大多数都是成份股指数,中国也应该借鉴外国经验,编制统一的成份股指数。但是,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成份股指数,只是有上证180指数和深证 100指数,而它们的代表性都不强,都不足以形成有效的股指期货指数。深圳100指数的总流通市值仅占深市A股总流通市值的40%左右,上证180指数的流通市值只占沪市流通市值总额的50%左右,而一般股指期货股票的总市值至少应占总市值的70%以上,编制和发布包含沪深两市的统一指数是中国证券市场指数建设的最终目标。
  2、蓝筹股问题。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大多都是经过包装的,所以很多摆脱不了“第一年业绩优良,第二年业绩平平,第三年亏损”的怪圈。我国“蓝筹股”上市公司,也大多未能满足真正意义上的蓝筹股的要求。通过对美国蓝筹股的代表——道琼斯30指数公司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蓝筹股的大致数量范围或平均指标,即:平均股票市值约为1000亿美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9%以上,平均市盈率为20倍左右,平均红利收益率约为1.5%左右,年度净利润规模大于7000万美元。很显然,如果以上述标准来衡量中国的上市公司,能符合标准的真要算凤毛麟角了。
  3、“庄家”操纵问题。“庄家”操纵问题可以说是开展股指期货最大的一个难题。中国的证券市场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色”——市场上流通的股份只有1/3,另2/3是不流通的。正是这个“特色”使中国股市的投资者遭受许多不公平的待遇,也给证券市场留下种种隐患。庄家可以通过操纵几只流通比例小而盘子大的股票来操纵股指,从而庄家可以在股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上同时兴风作浪,获得巨大的暴利。所以要是这个问题解决不好,那么一旦开展股指期货,“庄家”又会进行操纵,这会严重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4、我国法律、监督机制问题。通过“327”国债事件以及现在证监会对股票市场的监督,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不健全性。我国期货市场不能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开始试点,否则就会出现又一个“327”事件。
  三、开发我国股指期货的建议
  1、先解决全流通问题。首先要明确一下全流通和国有股减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减持是指国家通过资本运作将国有资产从国有企业中部分退出来;而全流通则是指国家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将所持国有股权变现,达到把国有资产从国有企业中完全退出的目的。实施全流通有很多种方案。其中,最为合理的是缩股法方案。从历史成本的角度考虑,国有股是1元1股,假设发行流通股时,发行价是4元1股,那么国有股就要4股缩成1股。这样从历史成本的角度考虑,两者的成本就相同了。而且全流通可以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全流通后,可以消除同股不同权的问题,每股基于相同的投资,收益是相同的。
  流通问题是解决股市操纵问题的最佳途径,也可以有效地解决蓝筹股问题。我国股票市场上只有少数几只蓝筹股,但是在实行全流通的情况下,一家公司的总股本会减少,而公司的利润是不变的。这样,每股利润就会提高,从而一个业绩平平的公司股票就会转变为蓝筹股,而我们有了蓝筹股以后,那就很容易编制统一的股票指数了。
  2、法律问题的解决。以“327”国债事件为例,在我国的国债期货试点中,始终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规范期货市场的法规,实际操作中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形式。但金融期货品种所具有的特殊高风险性决定,必须在一开始就将股指期货创新建立在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平台上,才能够真正有效地控制风险,制度构造必须立足于法制。
  在立法问题上,既要针对股指期货建立新的法律法规,也有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的问题。比如,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我国股票市场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将面临缺乏卖空机制的问题。如果股票市场没有卖空机制,股指期货多头将占据明显的优势,从而形成有利于多头的非公平市场环境。而一旦市场力量出现不利于期货空头的形势,则这种趋势将持续下去并最终导致期货市场上“多逼空”局面的出现,期货空头将被迫暴仓出局,造成期货市场的混乱。要实现股票市场的卖空机制,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信用交易,即融资融券市场,交易商通过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可以从市场上借入证券实现卖空;二是股票期权市场,投资者通过买入看跌期权实现股票的卖空。要实现这两条途径,都有一个对现行《证券法》进行修改的问题。
  3、风险控制。交易所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期货交易监管方式。(1)建立完善和规范的会员制组织体制,依靠市场参与者控制风险。(2)进一步健全资金保障系统,实行健全的保证金制度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把期货风险控制在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其中,保证金比例的设计和调整尤为重要。(3)建立和健全实时的交易监督管理系统,交易所在头寸部位和资金进出监控、持仓量监控等方面,应采用逐笔盯市的手段,通过对涨跌停板幅度的控制,实现对交易行情的实时监控和交易数据的及时分析,利用计算机系统量化风险控制目标,有效、平稳地化解市场风险。(4)建立交易风险基金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5)鼓励自营与保值交易,稳步发展期货经纪公司,把清理违规者出场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市场交易参与者方面,要根据交易规则建立合理的内控制度。目前,尽管市场化的利益趋动机制有所强化,但并不是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风险控制办法。应当高度重视内控体系的建立,这样可以形成外部监管与内部监控的双重风险管理办法,相应降低风险出现的机会。具体说来,首先,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明白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道理,制定有关使用的政策并推动落实这些政策。第二,建立具体的工作程序手册,并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执行。第三,设立适当的业务运作,包括计价、交易以及后勤都要有先进完备的运作系统。第四,建立一个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去衡量、控制及报告风险,而不是由交易员去完成。第五,建立交易限额制度,包括合同数量的限额、止损点的设立、风险值的确定等。第六,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第七,经常重新评估,审定风险管理政策。
  需要强调的是,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是一项需要多方面长期共同努力的艰巨任务。在现货市场恶意做庄、操纵股价以及内幕交易、信息不对称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整个社会的市场环境虽有很大改善、但法制环境特别是执法力度还远远未能到位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减少股指期货创新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控制市场风险,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也不是管理层单方面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市场参与各方面的长期共同努力。(□文/张 丹)

参考文献:
[1]李辉,2003“对我国目前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认识”,《市场经济研究》第1期
[2]金峰,2003“股指期货交易:构建二板市场做空机制的一种选择”,《天津商学院学报》第1期
[3]蒋万世,陈国容,2003,“对我国股票市场的研究”,《金融统计与分析》第6期
[4]李炳吉,2003,“全流通,医治股市的良药”,《金融经济》第4期
[5]王胜宏,2001“国有股减持任重道远”,《上海投资》第10期
[6]邹蓝,2003,“的股指期货考察”,《中国证券期货》第1期
[7]侯明清,2003,“空头的作用”,《中国证券期货》第4期
[8]孔爱国、王淑庆,2003,“国有股减持的速度选择与市场选择”,《投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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