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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97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14/8/20

作者

□文/赵文花 赵 伟 李向明

浏览次数

284 次

公务员聘用制度改革探析
  [提要] 公务员聘用制度改革从2007年试点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阐述聘任制公务员与传统公务员的不同之处,并提出对公务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公务员聘用制度;改革对策;退出机制
  本文为2014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合作课题《公务员聘用制度改革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编号:JRSHZ-2014-04008)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6日
  一、聘任制公务员与传统公务员比较分析
  2007年,我国人事部确定在深圳和浦东开展公务员聘任制度全国试点。截至目前,已经在国内诸多省市相继推开,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辽宁省、河北省、北京市、浙江省等并将在全国推行。从各地的试点推行情况可以看出,聘任制公务员不同于传统公务员。其主要差别在于聘任制公务员引入了市场机制,实行合同管理。
  其一,招聘方式不同。聘任制公务员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也可以直接选聘。其中,公开招聘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公开招聘,是在明确职位要求及任职的具体条件等情况下进行的。而直接选聘程序相对简单,但范围小,目标具体,有较强的针对性。两种招聘方式都只能在限额内进行,不能超出人员的编制和工资的限额。
  其二,聘用期限不同。聘任制公务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1~5年,并且需要与机关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在聘任期内享有公务员同等的待遇。一旦聘任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就不再享受聘任制公务员的福利和待遇。而传统公务员为“终身制”。不存在解聘的后顾之忧。
  其三,任职期间管理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聘任制公务员都是通过竞聘考试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使用合同,不占用国家的公务员编制;在待遇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单独决定和支付报酬;在聘任期限方面,决定权在用人单位,表现突出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经批准可以续聘,考核不称职可以解聘任。
  二、公务员聘用制度改革对策
  公务员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探索也是一种创新制度,在我国人事制度改革中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缺乏历史经验和借鉴,在法律制度方面不是很完善,改革范围仅限于局部地区选择试点推行,改革没有纵向延伸,有些改革还停留在表面。若要在更大范围内推开,继续纵向深化横向拓宽。本文提出几点对策:
  其一,考核制度要规范。通过聘任制加入到队伍中的公务员,从上岗第一天起就应该有被考核的紧迫感和随时下岗的危机感。平时考核制度化。不能仅“年底写写总结”,同事间互评了事,要有严格而富有新意、精准而易于操作的考核体系,这样才能触动聘任公务员的效率意识,“聘任制”才有意义。在考核主体方面,引入客户意识,可让民众进行一定程度的打分。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专业评估机构以其专业能力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准确、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估。考核指标方面,进行量化与细化。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分别进行考核。
  其二,完善退出机制。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退出和淘汰机制,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并设法保证执行监督的确实到位,否则聘任制将成为另一种“终身制”。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的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对其对“出口”规则的探索。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认为迈进公务员“门槛”就意味着进了“保险箱”,意味着稳定的工作,高贵的干部身份,优厚的福利待遇,一辈子稳稳当当没有面临下岗的危机。实施过程中对聘任制公务员怎么辞退,又依据什么启动“辞退”程序呢?这是目前摆在我们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而又棘手的问题。从法律制度方面来看,《公务员法》中对于“辞退”的规定不明显比较模糊。通过各地试点情况来看,做法各异而力度也不够。其实,这就违背了公务员聘任制度改革的初衷,我们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打破僵化的公务员用人制度,建立相对便捷灵活的用人方式,做到公务员任用“有进有出”,满足政府特殊的用人需求;要建立灵活的退出和淘汰机制,筛去一些年纪较大或者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的人员,不但为公务员整体队伍数量留出空余,可以吸收更多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人员,同时也让在职公务员的晋升障碍减少。此外,聘任制公务员与聘任单位建立一种合同制的关系,加深雇员的危机意识,有助于淡化公务员特权等级的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改善工作作风。
  其三,正确处理公务员聘任制与其他任用方式的关系。通过各地改革试点证明公务员聘任制的适用范围不适宜扩大到公务员的全部岗位。当前公务员法的规定,聘任制的适用范围仅涉及到专业技术和辅助性岗位,不能取代选任和委任制的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只占公务员群体的很小一部分,一些重要的上级岗位并未取消委任制。否则,可能会突破其他两种方式所要求的严格条件和程序,而完全的市场化和自由流动很可能会造成政府工作的混乱。也将造成聘任制公务员对委任制上级负责,不利于改革的进行,所以必须正确处理好委任公务员和聘任公务员的关系。但也应继续尝试探索将其适用范围扩大,使其不至于过于僵硬,充分发挥其灵活多变特性。使我国人事干部制度更合理、更科学。
  公务员聘任制度改革涉及利益重新分配,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对阻力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更要顾及社会效应,谨慎地进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坚定改革的目标,公务员聘用制度在目前阶段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逐步完善相关制度。这些问题会迎刃而解的,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单位: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林,王晓楠.中国政府雇员制问题与对策研究[J].黑龙江史志,2008.12.
[2]于萍,贾佳.公务员聘任制不等于退出机制[N].大众日报,2013.6.
[3]余仲华.饱受热议的公务员聘任制试点[J].思想力,2009.1.
[4]陈正明.义乌公安聘任制公务员选拔工作揭秘[N].人民公安报告,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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