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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在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低收入人群的养老、医疗以及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风险保障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一种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特定风险保障的保险应运而生。本文基于定量分析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现状,通过收集资料分析国外现存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各种发展模式,并结合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得出我国可以以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模式为主体,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为辅助,探索多主体合作模式和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等在内的多种模式共存的思路,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以达到维持社会生产与生活稳定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探究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6日
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现状
(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中面临的环境和机遇
首先,从客户需求环境来说,我国正在经历着规模最大同时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龄化过程,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从1953年的4.4%到2013年的9.7%,增加了5.3个百分点。再加上农民具有高流动性,外出农民工总量从2008年的14,041万人到2013年的16,610万人,增加了2,569万人,年轻人口的外流使得农村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养老风险亟待通过其他方式转嫁出去。再者,农民的高流动性不仅使得农民面临养老风险,而且使农民新增的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风险也难以得到城镇的保险保障,外出农民工参加社保的比例均在30%以下。最后,新农合保障水平低也难以完全保障低收入人群医疗风险。种种风险的存在,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现实基础。
其次,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环境来说,农村金融改革措施的出台,使得金融服务网点延伸到农村地区,贷款余额每年以约17%的速度增加,虽然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提供了更为有效的销售渠道、安全的保费支付和划转工具,但也使得农村金融机构面临更多的贷款风险。因此,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也能为农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在减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维持金融环境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机构基础。
再次,从宏观经济环境方面来说,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连续增加,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实力大大提高。不仅如此,在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下,2011~2013年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本年年递增,年增长率均高于8%,农村经济呈现出好转的发展势头。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意味着一个需求规模逐渐扩张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它为保险公司进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带来源动力。
最后,从政策环境而言,为了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自2008年6月我国出台《农村小额保险试点方案》到2012年出台不久的全面推广方案,无一例外提到了对小额保险的政策支持。例如,保监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产品减免监管费,根据市场状况允许保险公司自行设定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利率及放宽产品的销售渠道等。种种政策的出台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
(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中面临的挑战
1、保险需求不足带来的挑战。长期以来,由于养儿防老的传统理念、生活方式及较低的收入水平,我国农民更加倾向于将风险自留。他们常常对风险存在侥幸心理,即使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但因为缺乏对相关保险知识的了解,保险需求不足。
2、农村保险市场本身的特点带来的挑战。农村保险市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民族分布不一,风俗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销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一定困难;二是农村市场比较脆弱,传染性强,销售误导和无理拒赔的后果要更为严重,有时候甚至是毁灭性的。
3、保险公司进军农村保险市场积极性不高带来的挑战。保险公司大多热衷于大中城市保险市场,对农村保险市场普遍兴致不高。一方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由于保费低廉,需要扩大覆盖面来实现规模效应,然而农村人口却在不断减少,2013年比2011年农村人口减少2,695万人;另一方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带有公益性质,保费低、保障较高导致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较低,再加上大多数保险公司农村销售网点少,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差,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服务成本,因而营利空间小。目前,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有162家,只有10家保险公司涉足农村保险市场,占比6.2%,其他保险公司持观望态度,制约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
4、保险公司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模式创新性不足带来的挑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有其独有的特征,保险公司不能将经营传统商业保险的模式照搬过来。目前,我国经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主要采用的是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保险企业的加入。不仅如此,虽然从保监会制定的试点方案来看,政府已经放宽销售资格与销售渠道,但保险公司与多主体的合作仍旧不足,多主体在销售保险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小。经营主体单一,导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创新模式创新程度不高。
二、国外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经验和启示
(一)合作代理模式分析。合作代理模式是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由拥有众多客户,增长潜力大,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公司从上到下都有对保险代理负责的人,并且有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和较强的培训能力的小额金融机构或类似的保险代理机构销售小额保险产品。同时,保费收取、承保、理赔服务等均由代理机构负责。保险公司最为惬意的一种方式是代理机构通过一张大保单购买团体保险产品,并强制要求其组成人员或客户购买保险产品。该模式涉及三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小额金融机构或代理机构和低收入人群。从理论上说是一种三赢模式,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代理机构了解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满足低收入人群转移风险的需要,同时利用小额金融机构的客户资信筛选投保人,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运营效率。同时,代理机构也可以通过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摊薄成本。但是,合作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仅仅是合作关系,两者并非利益共同体。而且合作代理机构往往缺乏专业知识,营销能力较弱。
(二)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分析。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对保险公司要求很高,同时由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不易控制且业务管理存在困难,国际上一般很少使用该模式。采用该模式比较成功的是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与印度塔塔集团的合资公司(塔塔友邦),但是他们也获得了部分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下,塔塔友邦首先考虑的是与在低收入人群中有良好社会影响的非政府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保险公司通过给非政府组织支付咨询费,由非政府组织推荐当地有可能成为优秀代理人的人选建立销售团队来推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塔塔友邦的创新点在于开发代理人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村社区保险团队(CRIG)的团体销售方式;另一种是个人销售方式。其中,CRIG是一家根据当地法律注册的合作制企业,成员由当地妇女组成,负责人须是已经取得保险执照的代理人,其他成员由非政府组织推荐。在这种模式下,非政府组织要负责很多工作,比如将保费汇总后交给塔塔友邦、允许代理人利用其办公地点开展业务,并且在代理人培训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可以协助支付保险金。相对于个人销售方式,CRIG的一个显著优点是没有业绩或兴趣的成员可以转变代理合作关系,从事其他保险服务工作,通过向不同的成员分派不同的工作来尽量避免孤儿保单的出现。而个人销售方式最大的特点在于个人代理人可能是一位互助组织某办公室的员工,或者是一位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妇女志愿者。
(三)基于社区发展模式分析。合作代理模式与自营模式一样,都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产品。但社区模式的保险供给者并非保险公司,而是为了开展小额保险而专门成立的互助组织。他们不以营利为目的,吸纳会员时没有歧视,保险费低。但是,该模式筹集的资金有限,并且缺乏有效的管理,因而运营效率低下。
(四)国外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合作代理模式利用小额金融机构等代理机构销售保险的方式值得借鉴。如表1所示,合作代理模式有很多优势。从金融环境来看,随着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我国的小额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机构的服务网点延伸到农村各个地区,有较好的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开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因而可行性很强。(表1)
第二,CRIG团体销售方式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中国人寿驻村服务员模式与CRIG团体销售方式较为相近,只是中国人寿第一在人员招聘方面没有借助当地非政府组织的力量,第二在人员管理方面由于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不能做到保险代理人在没有业绩或没有兴趣的情况下转变角色投入到其他的保险服务。中国人寿的这种模式虽然提高了中国人寿在农村地区的知名度,取得了进入农村保险市场的先动优势,但是更应通过有效利用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来降低经营成本。
第三,我国的个人代理模式也可以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人员比保险公司派来的个人代理人相比与低收入群体的联系更为密切;另一方面他们要求的手续费相应也会较低,有利于保险公司节约经营成本。
第四,对于发生频率高、损失程度低的风险可以效仿国外的社区模式,通过互助保险的方式消化损失成本。如表1所示,基于社区的发展模式筹资能力有限,但是由于该模式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为成员节约保费支出,因而适合分散成员损失幅度较低的风险。
三、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分析
(一)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即由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方,不依赖任何组织和机构,在产品定价、销售、保费的收取、核保、理赔、服务等方面,完全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
保险是一种无形的商品,通过有形的网点和机构可以增加农民的信任度。目前,中国人寿销售小额保险的模式为以农村营销服务部为支撑的驻村服务员模式。中国人寿拥有大部分乡镇保险站和大量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不仅可以以乡镇为基地建立农村网点,而且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驻村服务员”,进一步延伸保险公司的服务。驻村服务员主要来自当地有群众基础、有业务能力、思想品德好、交际广泛、热爱寿险业务的人,包括村电工、协储员、教师、医生、村组干部及乡镇政府精简人员等。每个驻村服务员负责新单签订与后续服务,同时保险公司在各个乡镇网点配备专职的售后服务人员,主要负责孤儿保单的管理及销售新单。
(二)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是指基于一定的社会管理需要,政府参与组织动员低收入人群投保,但不承担经营风险,由保险公司本着微利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者政府负责建立低收入人群的一个保险基金,保险公司通过获得管理费的方式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务。
在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下,本着“政府补一点、村集体贴一点、保险公司降一点、农民自己掏一点”的原则,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精算、核保、理赔等环节,政府则根据低收入人群的需求状况及社会管理的需要,利用其公信力组织低收入人群投保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财政补贴,使得投保程序简化,提高保险覆盖率。虽然政府参与到小额保险的经营当中,但是主要侧重于销售方面,理赔和服务等后续工作依旧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而农村保险市场有极强的市场传染性,如果保险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农民不满,那么对这个地区的保险理念和保险需求会形成毁灭性的冲击。
(三)多主体合作模式。多主体合作模式让与低收入人群有密切联系的金融机构、公共机构、联合组织等各种团体参与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当中去,例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妇联、村委会、工会、残联等基层组织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介入到小额保险的宣传或销售中去,将合适的小额保险产品宣传或销售给他们所接触的低收入人群。保险公司一般支付佣金和手续费给这些团体组织或机构,因而有必要平衡首期佣金或手续费与续期佣金或手续费的平衡,保证后续服务的质量。在该模式下,这些团体或机构会尽量使他们所销售的保险与自身的经营目标以及客户的需求结合起来,这种合作关系可以有效地实现保险公司、客户和代理机构的多方共赢。
在多主体合作模式下,保费由团体机构统一收取,再定期划拨给保险公司。不仅如此,保险的一些管理工作也可以转移给代理机构处理,从而充分利用代理机构接触客户的便利条件,甚至可以引入客户代表,有利于保险公司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及需求变化,做出积极响应。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太平洋人寿的安贷宝业务、中国人寿的“联合互动模式”以及中国人寿的“全村统保模式”。太平洋人寿的安贷宝业务以各地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在各乡镇、行政村销售小额保险(尤其是贷款人意外保险)。该业务不仅可以增强贷款机构放贷的信心,同时也为低收入群体贷款致富的道路保驾护航。中国人寿的联合互动模式是利用新农合的服务网络销售保险和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如中国人寿湖北省当阳支公司以新农合为平台,把小额保险定位为新农合的重要补充,迅速提高了小额保险的覆盖面,保持了较高的续保率。中国人寿的“全村统保模式”则是依靠村委会向村民宣传和介绍小额保险产品,在农民广泛认可的基础上,用团体保险的方式对全体村民进行统一保险,真正做到“一保单保全村”。
(四)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在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下,保险公司仅仅是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的一个附属机构,它负责向这个网络的成员及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及服务,并根据成员与客户的不同标准做相应的调整。目标是首先为网络成员提供服务,等条件成熟,再为市场上其他的保险对象提供服务。目前,保监会已经批准中国邮政设立中邮人寿,该公司主要定位于“服务基层、服务三农”。在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的推动下,保险公司可以以邮政在农村的众多经营网点为平台,利用网络优势,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一方面可以降低中国邮政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内化经营成本,提供价格低廉的小额保险,促进小额保险的发展。
(五)国内四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对比分析
1、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主体,它的专业能力很强。二是保险公司由于对各个环节亲力亲为,首先是能够洞悉保险需求及其变化的特征,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其次保险公司可以控制各个保险环节的风险,做到稳健经营;最后保险公司可以保持其独立性,不管是核保、理赔还是服务都不会受到销售渠道的压力。三是由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薄利性,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大数法则尽可能扩宽承保面以实现“薄利多销”,这样有利于促进小额保险的普及,同时也能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顾客不满而难以进一步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业务,无法实现其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也有其不足:首先是因为传统的保险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为中高收入阶层,他们与低收入阶层的接触很少,很难真正做到“想低收入人群之所想,急低收入人群之所急、办低收入人群之所需、干低收入人群之所盼”,提供出“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或者保险公司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来疏通沟通渠道。其次,采用该模式对保险公司的专业性要求很高,只有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型保险公司才有能力运用该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保险公司涉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很难充分发挥保险市场的各种力量。最后,由于保险公司的趋利性和农业保险的公益性使得保险公司内部机制与利益取向发生冲突,因而制约了该模式的发展。
2、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政府参与到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其优势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增加了农民购买小额保险的信心。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再加上近几年保险营销员素质良莠不齐而导致的市场负效应,使得农民对保险抱有怀疑甚至是抵触的想法。政府的介入,以其公信力增加农民购买保险的信心,消除了农民被保险欺诈的顾虑。其次,政府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费补贴,从而减轻低收入人群购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负担,提高了低收入人群的投保积极性,参保率大幅度提升。最后,政府的支持也是保险公司不断开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动力,既可以降低运营成本,也可以提升保险公司在农村保险市场的社会地位。
同样,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也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一,政府的介入使得保险公司的自主性受到影响,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费率厘定、理赔服务等方面有可能会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政府通常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决策,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第二,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使得销售的难度和成本有所降低,但是其他环节的专业性要求依旧很高,保险公司运营成本高的问题仍然存在。
3、多主体合作模式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该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实现保险公司、代理机构以及客户的三方共赢。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借助多主体的力量宣传或者销售保险,一方面节约了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多主体与低收入人群接触较多,可以了解低收入人群真正的保险需求,有利于保险公司随时调整经营策略;对代理机构而言,不仅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赚取额外的佣金或手续费收入,同时可以通过为低收入群体服务,改善代理机构的社会形象;对客户而言,多方主体都是他们日常生活中关系密切的组织与团体,因而可信度高。低收入群体通过多主体购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能够满足自身最迫切的保险需求,从而保障农民生活及生产的稳定。
然而,多主体合作模式的不足之处不可置否。一是由于多主体参与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宣传与销售当中,使得保险公司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多主体有可能出于自身及客户利益的考虑,出现反保单现象,从而损坏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二是倘若保险公司与多主体沟通不畅或者不充分,那么提供的保险产品很可能不符合实际需要;三是多主体的销售能力与专业性远远不如保险公司。
4、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可以避免佣金或手续费的成本,同时可以利用自身机构分布优势销售保险,增加经济效益和安全保障。不足之处在于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设立保险公司成本较高,同时聘请相关的专业人才,也会增加经营成本。
四、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现实选择
无论是哪种模式,保险公司的参与度都在中度以上,又介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仍然需要政府的参与。因此,我国可以以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模式为主体,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为辅助,探索多主体合作模式和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等在内的多种模式共存的思路来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
(一)以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为主体。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经营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完成,既可以发挥商业保险的专业优势,又可以发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社会性,更为重要的是发挥了“看不见的手”,即市场的主导力量。同时,保险市场上存在几家保险公司满足该模式的适用条件。以中国人寿为例,截至2010年底,中国人寿在农村的销售网点已经从2009年的1.4万个增加到1.9万个,县级以下营销员数量相应从40万人增加到50万人,覆盖了全国绝大多数农村。
(二)以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为辅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公益性,仅仅靠保险公司自己的力量开发这个市场有一定困难,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才能有效激励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积极性。同时,在政府的支持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能。然而,政府的参与并不代表对保险公司的取代,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动员或者组织低收入人群购买小额保险,为小额保险的发展提供一定支持。
(三)不断探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新模式。介于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农民数量多且居住分散的特点,在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时,需要结合不同地区的特点创新出不同的发展模式,因而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模式注定不是单一的、纯粹的某种发展模式,而应该是各种发展模式共存的一种状态。尤其是要充分借助非政府组织等多主体以及本地居民的力量来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创新经营模式。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及时了解到农民真实的保险需求,设计出合适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使农民最大限度地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险保障。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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