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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15期/实用科技/正文

发布时间

2002/1/2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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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几个要点  

    农副产品具有时令性强、鲜活易腐的特点,又因各地自然条件和生产方式不同,产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的差异很大,因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有其特有规律。抓住这些规律就能签好一份内容具体、完备,文字清楚、严密,责任划分明确、合适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1、农副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以确切到品种为宜。若使用地方性习惯名称,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取得一致意见。
  2、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有国家标准的,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按照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就按照地区标准执行;如果上述标准均无,就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像优质、上等、新鲜等用语不可滥用,因为他们并不能准确衡量产品的质量。
  3、合同中还应明确直接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卫生标准、检疫规定。当事人对此项条款提出的任何特殊要求,都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凡与现行的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条款,都是无效的条款。
  4、在合同中也应将质量验收方式明确下来,从而更有效地保证质量条款的实现。
  在实际工作中,农副产品的验收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1)全面验收。即对货物逐个进行检验;(2)抽样验收。即按一定比例,抽取一部分产品验收,以抽取货物的质量作为全部产品的质量水平。为保证抽验的准确度,抽验量一般不低于货物总量的10%,抽验的部位应根据货物的验收地点、运输工具等客观条件放在易出问题的部位;(3)样品验收。即以双方认可的样品来作为验收的标准。这种验收方式一般用在质量比较稳定,具有可比性的产品上,鲜活产品一般不用这种验收方式。当事人双方应协商确定样品,共同封存并妥善保管好样品。
  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双方应规定处理方法,如降价出售或卖方自行处理等。
  5、验收地点的选择最先考虑的因素就是便于验收,在选择验收地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⑴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收地点和时间。
  ⑵合同规定用感官标准直接验收的产品,可以选择买方或卖方所在地,如果是大宗货物的验收,可以选择运输的起点和终点作为验收地点。
  ⑶合同规定有理化指标验收的,一般应选择在买方所在地或双方指定的检验部门所在地验收,以便实施双方确定的验收方法。
  ⑷属于鲜活农副产品,应选择具有保鲜、冷藏等保养条件的地点为验收地点。
  6、明确当事人双方责任的条款,也是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其中应重点把握好双方违反产品质量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⑴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供方违反质量款条的责任如下:
  1交售的农副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并要供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交售鲜活农副产品中如果有污染或疫病的,除需方拒收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被需方拒收的农副产品,需方应该代供方保管,在保管期间,供方应支付需方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3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异议书后,供方应当在15天内负责作出处理,如果未按时处理,视为供方已默认需方对产品质量的异议。
  ⑵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需方违反质量条款的责任如下:
  1无故拒收供方的送货、代运的产品,需方必须支付货款总值的5%~2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需方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质量的异议,视为对供方所供货物质量的默认。
  3被拒收的一般产品,需方在为供方保管期间,必须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保养,不得动用,需方一旦动用就将视为接受供方的货物,就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否则需方的行为将被当作延期付款处理。
  对于被需方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连云港市天翔集团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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