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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99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14/9/29

作者

□文/熊金粮1 卢青桃1 曾慧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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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次

基于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企业年金发展探讨
  [提要]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在老龄化日趋严重的我国尤显重要,而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披露程度影响其发展。本文分析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信息机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研究其原因,并借鉴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为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年金发展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项目“基于财务角度的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0C0883)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6日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本身就是一个委托代理的关系模式,参与企业年金的各主体之间缺乏及时的信息交流,对信息披露则是各抒己见。那么完善企业年金会计的信息披露,加强监管力度,不仅使企业年金基金具有安全性和收益性,还可以使公众有了老有所依的生活保障。企业年金会计反映的是企业年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支付的资金运动过程。因此企业年金会计主体具有不统一性的特点:在企业年金的筹资阶段,企业年金的会计主体是企业;在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阶段,企业年金基金为会计主体。而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有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合称“三方”)等多个主体。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基金》(以下简称《第10号准则》)中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做了规定,但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则只是略提一二。
  一、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企业年金基金各主体信息披露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4月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三方”分别向受托人汇报季度、年度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同时也向监管部门提供信息。他们分别在15日与30日做出季度与年度的报告信息。但是其只规定了管理人的报告对象与报告期限,在报告内容上并没有作出说明,因此各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有了较大的披露弹性。
  (二)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规定。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第10号准则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的范围及内容。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项目”下只列示了“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信息,企业年金组成内容及重大变化,投资种类、价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企业年金基金所占的比重等事项做了重要披露。净资产变动表规定按照资产的增减变动来进行披露。
  (三)企业年金基金内容的补充规定。200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补充了《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各信息披露主体的披露职责,增加了各主体信息披露的报告范围。对各主体对受托人提供的信息报告内容和提供报告的时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信息的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作出了详细的责任惩罚,提高了对于企业年金基金信息处罚的力度,揭示了我国对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规定趋向具体化。
  二、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法规中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缺乏明确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其次,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报表种类不齐全,基金净资产变动表结构不合理,基金的资产负债表需进一步完善,且企业年金基金的日常披露较简单。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我国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不健全。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信息的披露只是粗略的规定了各主体的会计信息报告制度,在各个法规中略提一二,并没有规定对于不能实现会计信息报告制度而受到何种惩罚做出具体的规定,或者在信息披露时出现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也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法规上存在的这些概念含糊规定不明确的条文,无一不对相关利益人对企业年金的知情权打上一个问号。
  (二)我国需求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不强。我国企业年金还处于发展初期,大多数人对企业年金并不是了解,企业年金的委托者委托后就成了企业年金的局外人。他们在与企业自愿建立企业年金时,对企业年金并不是很了解,企业年金基金本是一种对生活的保障,具有保值特点,所以他们也懒于对其进行关注与重视。大多数的职工只是在缴纳了企业年金后就对其再不关心,有的职工当说起时只知道有企业年金基金但是就不知道其作用,甚至有的职工都不知道有企业年金基金这一词。信息使用者对于企业年金基金信息需求意识的淡薄是导致信息披露不到位状况。再加之我国目前法规的不健全,很难得到企业年金基金各托管机构充分的信息披露,他们之间信息披露的不对称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公众对之意识不强,促使人们对企业年金的管理与监督漠不关心。
  (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体系不完善。在我国指定的《办法》中并未对协调监管企业年金的具体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各监管部门的权限与义务分工不明确,各个部门相互推诿,监管效率低下,还可能存在监管空白问题。此外,各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不同,而部门之间又缺乏及时、充分的信息交流,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不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管缺乏全局性。
  三、美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及其启示
  企业年金在美国称为企业养老金,1997年美国规定了企业年金的发起者和运作者应向委托人和监管部门详细披露和报告企业年金计划的有关情况,投资运营信息和企业年金收益信息,履行披露企业年金信息义务。1980年颁布的35号对计划实施养老金的处理方法和提供的报告做了明确的规定。1992年的第110号规定了投资合同信息披露的报告,基于35号又增加了按公允价值对投资合同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告规定。1998年的第132号雇主对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披露对建立养老金计划和其他退休后福利计划的雇主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规定。而2006年9月发布的第158号在资产负债表中做了研究,增加了养老金义务项目和退休后关于福利项目的信息披露规定。
  美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对我国的启示:
  (一)明确制定确保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各相关联人披露的会计信息在内容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详细规定对不能给予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做出何种处罚,承担何种后果。
  (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为规范各主体的披露行为,明确财务报表的具体内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信息的披露应制定专门的会计准则。此外,随着市场的变化,企业年金会计信息也应及时进行更正,使信息使用者能及时掌握年金资产的变化情况,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提高企业年金的公众意识。不仅可以改善资本投资环境,而且可以使企业年金存在有效的市场环境中。这样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提高了,同时公众对企业年金的关注也随之提高,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更加全面有效。
  四、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建议
  (一)健全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准则。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信息的披露不具有强迫性,企业在披露时随意性强,这样就会造成企业进行选择性的披露企业年金的会计信息,而且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很难收全相关信息。虽然我国2006年对企业年金会计的核算作了详细规定,但是规则中对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阶段还存在规范不全之处,并未详细规定对提供的信息不完整者应受到何种处罚做出规定,对于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披露应制定专门的法规准则。并对年金基金各要素的内容、计量与确认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二)明确受托人的管理职责。根据美国成熟的企业年金制度,对企业年金相关联人都有明确的规定,受托管理人有维护信托资产的责任和督促缴费的义务,受托人有追收欠款的法律责任。我国也应明确各联系人的各自职责,我国颁布的《通知》和《办法》中规定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的披露职责,但是较为混乱,没有了统一的领导,使得各参与机构对信息披露的义务相互推卸。而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收益人和各服务机构的分界点,也是联系点,他对企业年金基金具有全局操控性。他收集各个信息披露主体汇报过来的财务信息,管理信息,所以明确受托人的职责非常重要。
  (三)加强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有效的监管体制可以保证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受托人对委托人负有履约责任的,掌管着企业年金基金的全局。账户管理人支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负责。投资管理人对年金基金的运作和保值增值负责。各个相关联人之间各就其职,各谋其事,不能超越各自的权利范围。账户管理人与投资管理人二者必须严格区分职责,其二者必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充分避免二者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联合操纵。另外,企业应加强企业年金基金各主体内部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核查。外部应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同时,加强公众对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制定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是完善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措施。
  就目前我国老龄化的日渐加剧和我国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现行法规,必然是不能充分披露企业年金会计信息,其存在诸多不利的因素,借鉴美国的成熟经验,我国应建立健全详细的制度法规,从内部的各参与主体和外部的监管部门共同协调合作,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这不仅可以调动职工在企业的工作热情,企业还可以留住大量优秀人才。同时,为我国财政部负担的养老金减轻负担,为退休的职工提供更为可靠的生活保障。
(作者单位: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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