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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99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14/9/29

作者

□文/丁海平 冯洪涛

浏览次数

300 次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税处理差异
  [提要] 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的处理方法在会计上与增值税法中是有所差别的。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希望企业相关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一定要分清增值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并正确运用。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小议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税处理差异
  收录日期:2014年8月7日
  一、视同销售的含义
  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税收术语,与一般的销售业务是不同的,它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与会计准则中所界定的正常销售行为是不同的,视同销售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入,但是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它实现了销售的功能。
  对于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界定了八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其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税法中需要确认收入并且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对销售的确认条件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法中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和处理是有所差别的,下面我们分类具体地进行分析。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分析
  (一)会计上与增值税中都作为销售的业务。这种情况包括企业将货物交给其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代销;以视同买断的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是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分配给投资者以及将其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的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是个人消费。在以上几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上应该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按收入金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下面我们以具体的案例进行说明分析。
  [案例1] 星辉公司将生产的一批商品分给江南公司,江南公司是星辉公司的股东。该批商品不含税售价20万元,成本14万元;同时,将自产的一批产品发放给生产工人作为福利,该产品不含税售价4万元,成本3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则星辉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利润 234000
    应付职工薪酬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0000
   贷:库存商品 170000
  [案例2] 某企业以外购的原材料对外投资,该批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为13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账务处理分析如下:
  此笔业务属于以外购的货物对外投资,应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并按照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2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
  (二)会计上不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增值税上视同销售的业务。这种情况包括:设有两个以上不在同一县市的机构并且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等。对于上述几种情形,我们仍以会计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
  [案例3] 某公司将其生产的一批办公桌交给光平公司代销,约定采取支付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光平公司收到交来代销的办公桌1,000张,成本为800元/张,销售价格为1,100元/张(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签订了代销合同,约定按照不含税销售价格的5%来支付手续费。月末时,光平公司已售出办公桌800张,并开具了代销清单。账务分析如下:
  该案例属于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货物,这种情况下,受托方应该按照销售产品的售价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也要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并不会根据售价来确认收入。受托方的收入是代销的手续费,所以应该将手续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是其他业务收入,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光平公司具体分录如下:
  收到代销的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8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800000
  将商品销售出去时:
  借:银行存款 1029600
   贷:应付账款 8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9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9600
   贷:应付账款 1496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64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640000
  将货款交给委托公司:
  借:应付账款 1029600
   贷:银行存款 985600
       其他业务收入 44000
  [案例4] 某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无偿捐赠给某福利机构,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30万元,市场售价为40万,增值税税率为17%。
  账务分析如下:
  该案例属于将资产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不确认收入,按产品的生产成本转账,按照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应交纳的增值税=400000×17%=68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368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三、结语
  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一定要分清增值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但是应注意的是,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只要是增值税认可的视同销售行为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并且增值税销项税额都是按照公允价值或者计税价格来计算的。
(作者单位: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郑笑霞.浅析企业视同销售的处理[J].财经界,2014.2.
[2]蔡小平.视同销售下增值税的探讨[J].时代金融,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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