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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499期/公共/财税/正文

发布时间

2014/9/29

作者

□文/陈 新

浏览次数

258 次

云南省沿边金融开放的税收支持政策研究
  [提要] 本文通过阐述云南省经济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总体要求和任务,论述目前我国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促进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
  关键词:云南省;沿边金融改革;税收政策
  本文系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面上项目《基于桥头堡战略背景下云南经济转型升级的财税理论与政策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25日
  一、云南省金融发展现状
  经国务院联合多部门于2013年11月20日发出通知,印发《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此方案的实施,将全面提升云南省对外开放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推动沿边大开放实现新突破。云南省的金融机构依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准确掌握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发展的意图,结合云南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2014年第一季度云南省的各项存款增速回落,各项贷款稳定增长,跨境收支稳步增长,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云南省以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主线,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步伐,有效发挥金融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全力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开创云南金融改革新局面。
  2014年3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21,409.25亿元,增长11.3%。新增存款576.59亿元,单位存款新增74.16亿元,同比少增410.61亿元;个人存款新增448.3亿元,同比少增184.29亿元;财政性存款新增22.9亿元,同比少增12.8亿元。2014年以来,全省金融机构按照“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信贷方针,积极优化调整信贷结构,不断地加大金融对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云南省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4.20%,比2013年同期提高3.39个百分点;涉农贷款新增220.65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36.81%;全省跨境收支总规模和银行结售汇总额稳步增长并创历史新高,分别达104.67亿美元和44.91亿美元,分别增长83.85%和31.17%。
  二、云南省沿边金融开放总体要求和任务
  (一)云南省沿边金融开放总体要求。云南省沿边金融开放总体思路包括: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组织体系,培育发展金融市场,改善融资结构,提高金融规模和交易效率,深化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大金融服务边境地区的力度。积极探索金融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增强人民币在东盟和南亚国家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同时,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达到初步建立与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多元化现代金融体系的目标。
  (二)云南省沿边金融开放战略任务。云南省沿边金融开放主要有十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二是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三是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四是推进保险市场发展;五是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六是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七是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跨境合作;八是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九是建立金融改革风险防范机制;十是健全跨境金融合作交流机制。
  三、我国金融业税收支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业税收设置不合理,税负较重。我国金融业所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等。目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率为5%,而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文化体育业等营业税税率为3%,相较而言,金融业的税率仍然偏高。同时,在金融领域中涉税凭证,如贷款合同、证券交易凭据等发生的较为频繁,且其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对签订协议的双方都要征收印花税。这也对金融业的税负的高低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股票交易印花税高达0.2%,高于大多数应税经济凭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影响,在加大金融业税负的同时也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足发展。
  (二)部分计税规定不合理,跨国服务双重确认标准调整不彻底。我国的税法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其他单位间的往来业务征税,但是在这些规定中并没有对金融业自有资金使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营业税规定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暂不征收营业税,这样境内外的金融企业可能将自有资金存在联行从而免于被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的规定,部分金融业主营业务要按照其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如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产品所获得的承销费全额征收营业税,主承销商支付给分销商的费用不能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分销商获得的分销费用也要征收营业税。
  (三)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利实现税收职能的基础。随着金融业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出现了许多的金融衍生产品,如新增的保险产品、信托等业务。我国的税法并没有对其具体的规定,这就容易被导致其钻税法的漏洞,导致偷税、漏税现象,同时也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税务机关与金融部门的信息交流及协税体系不健全,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加了税务部门与金融领域相互协调和交流的条款,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人为因素,在相互交流配合中存在违规操作,二者配合上仍缺乏默契和效率,由此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被淡化。
  四、云南省沿边金融开放的税收支持政策
  (一)合理设置金融业税制,降低税负。我国现行金融业营业税的税率为5%,但是结合国际上发达国家对金融业征税的做法和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来看,可以降低营业税的税率或将金融业的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降低金融业的税负。同时,对经营相同的项目要公平税负,适当提高某些外汇金融企业产品的营业税税率,既能保护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也能增加财政税源。除此之外,考虑到企业的贷款业务需要征收利息差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往来需要征收营业税,适当地下调营业税税率就可以高效地推动资金的运转。
  (二)进一步完善计税依据。营业税条例规定对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及价外费用,一并计入营业额,不得税前扣除。在完善计税依据的过程中,应统一其计税依据。金融机构的代收款项并不会构成其实际的营业收入,所以金融企业的代理行为应以其实际的营业所得作为计税依据。同时,对企业的自营行为应以其实际收到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对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可考虑将其作为坏账处理。待实际收回时,再按实际收取的利息额纳税。
  (三)进一步加强金融税收征收管理。针对云南省的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云南省实际发展情况的营业税监控体系,并对不同经营性质、规模的金融机构进行覆盖式的税源监管和调查,及时了解金融业营业税收入的发展变化和未来趋势。重视对金融机构欠税的清缴,对有缴税能力但拒不清理欠税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另外,结合税务稽查,加大对小规模金融机构如典当业的检查,避免税收流失;做好对金融企业委托代征、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宣传。进一步规范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大对扣缴方和纳税方双方的责任连带追究,保证税额及时、足额申报入库。对占地方税收比重大的金融企业,其经销状况、内部的资金往来、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调配等都是近年征管方面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安排经验丰富、业务熟练、责任感强的税务人员,设立专管组,定期对这类企业的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税收计划的执行能起到较好的推进作用,使税源监控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结合。
  (四)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争取建立综合保税区。根据云南省的省情,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并请求中央对我省划缴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收入予以更多的返还数额,用于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减轻云南省的财政压力。争取国家延长云南省现行的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时限,扩大优惠政策的优惠幅度。给予云南省区域内中小金融机构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金融机构,丰富金融生态环境的主体。引导中小金融机构改进信用文化,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优化云南省的金融生态环境。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争取国家支持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一样,是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部门也对保税区实行相对优惠的政策。保税区的建立既能促进云南省经济的经一步发展,同时也促进云南省沿边金融开放的发展。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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