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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即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我国在199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更名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它是我国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之一,是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进入WTO,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目标基本实现,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年金制度,已显得十分迫切和非常必要。
一、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动因分析
1、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逐步降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是国家举办的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举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前者由国家强制执行,后两者则是自愿购买。由于个人储蓄计划一般来说缺乏详细的财务规划,难以作为可靠的养老收入来源,因此,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就成为弥补职工退休收入不足的重要来源。
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可以降低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减轻政府在筹资、管理和支付等方面的负担,大大减轻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压力,提高政府对养老保险的承受能力。
2、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从宏观角度看,企业年金制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从微观角度看,建立企业年金制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达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为确立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地位所采用的一种富于竞争力的战略手段。
由于年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缴费,因此企业年金在本质上是一种企业薪酬分配方案。作为一种自愿性的员工福利计划,企业年金方案较多地反映了企业与职工的需求及企业文化的特征,使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更好地配合企业的发展,改善劳动关系,提高企业竞争力。
加入WTO以后,外企大量进入加剧市场竞争,而对拥有知识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争夺更为激烈。由于企业年金制度已经成为国外企业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因此,加快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把员工个人利益和对企业的贡献及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成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3、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率,促进社会进步。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基于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实行的覆盖全体城镇就业人口的法定养老保险,广覆盖、低水平,只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企业年金必须在履行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后才得以建立,且一般覆盖企业内所有职工,因而它首先体现公平性;由于企业年金大多采取缴费确定型基金累积方式(DC),保护了员工的个人权益,使企业员工个人能力得到了体现,因而体现了效率原则。因此,建立企业年金,既是企业追求效率、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又能带来推动社会进步的客观效果。
4、积累财富,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缴费,实行缴费确定型基金累积方式(DC),能够积累起巨额的财富以投入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
许多发达国家企业年金体系汇集着巨额的民间资金,这些资金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被合理的引向养老保障、资本市场等渠道。对于成熟资本市场来说,企业年金是三分天下有其一。据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底,中国基金市场的总规模为1380多亿元,社保理事会管理的基金为1240亿,由社会保障部负责的企业年金虽然只有260多亿,但未来却会以每年1000亿的规模递增。发展企业年金不仅在于提供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减轻政府承诺的负担,巨额的养老基金的入市,必然给中国的资本市场注入一针“强心剂”,带动资本市场的新一轮跳跃,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和成熟。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年金所涉及的主体,企业年金对政府、企业、员工和资本市场都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虽然企业年金的重要作用得到各界肯定,也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但事实上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还很不发达,中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还太小,目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不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6%。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0年底,中国企业年金参保企业16247户,企业年金积累基金总量为191.9亿元,人均3425元;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仅为560.3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3%。到2002年底,中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总量为260亿元。据估计,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总量约300亿元左右,不到6%的覆盖面明显过小。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已经成为社保体系的第二支柱,其地位举足轻重,覆盖面广泛,在英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达到50%,美国是48%,加拿大则是43%。
从现实角度分析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不多。按照《企业年金试行方法》规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等条件,而目前我国大量企业尚不具备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2、在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中,企业依法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合计约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0%-40%,企业负担较重,无力建立企业年金。
3、国发[2000]42号文件明确了试点地区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标准,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基金投资收益部分以及非试点地区企业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标准等问题都尚未明确,现有的试点地区企业缴费部分可税前列支的比例也远低于国外许多国家,如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澳大利亚为20%,法国为22%。由于缺乏税收优惠,许多企业虽然效益较好,但不愿建立企业年金,宁可直接发现金。
4、投资渠道狭窄。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出台之前,由于我国国内金融市场不完善,企业年金尚不能大规模进入资本市场,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致使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巨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年金对企业和职工的吸引力。
5、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物质财富的占有量不够丰富,绝大部分企业职工对现实货币的需求远远强过对福利尤其是延期支付的福利的需求。企业年金是在几十年后延期支付,且企业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表现对员工个人的企业年金帐户数额进行调整。因此,在面对一揽子薪酬时,员工更愿意选择现期货币或实物福利的形式。
6、现有的企业年金制度缺乏监管。挪用、挤占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现有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较低,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了账面缺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由此可见,制度障碍和经济发展水平导致我国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的能力和动力,企业职工缺乏建立企业年金的热情。这一系列原因导致企业年金在我国发展缓慢。
三、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要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在我国养老保险中的第二支柱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制度。因为企业年金是劳资双方自愿建立的,没有税收优惠,就没有激励机制。缺乏税收优惠是阻碍建立企业年金最大的制度障碍。如前所述,我们应进一步加大企业可税前列支的比例,同时还应制定基金收益方面的税收优惠,以增强制度的吸引力。
2、企业年金作为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和职工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在其缴费、投资运营、监督监管、退休金支付等一系列活动过程中将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争议和纠纷,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这对于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3、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经济效益的提高是建立企业年金的坚实基础和根本保证。只有经济效益提高了,职工的当期物质需求得到了满足,才会产生对企业年金的需求;也只有经济效益提高了,企业才有余力建立企业年金。
4、我们应加快金融领域调整、改革和监管的步伐,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以增强企业年金保值增值的能力。(□文/田莉萍)
参考文献:
[1]朱飞:“明天的奶酪——企业年金的历史、选择和运营模式”,《企业管理》,2004(2)
[2]刘俊延:“对我国企业年金现状的思考”,《管理科学文摘》,2004年(3)
[3]翟源泉:“企业年金的保障和激励作用”,《劳动保障世界》,2004年(4)
[4]蒋志强:“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必要性及对策研究”,《社会保障制度》,2002年(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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