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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499期/经济/产业/正文

发布时间

2014/9/29

作者

□文/董亚琼

浏览次数

433 次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上市定价方法研究
  [提要] 制定合理的经济适用房回购价和上市补价方法,对严把退出关,控制经济适用房投机谋利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在我国现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框架下,参考国外典型国家、地区和城市经济适用房回购、上市定价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经济适用房回购价和上市补价参考定价方法,供政府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关键词: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上市;定价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20日
  根据我国现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在5年有限产权期限内及期限满后有条件地实行回购和上市制度。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时,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价;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具体回购价和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比例由地方政府确定。梳理国内实施经济适用房政策较早的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武汉、宁波等代表城市现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和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上市管理实施意见,发现对回购价和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确定,绝大多数者尚未明确或有待细化。而随着国内许多城市内符合上市、回购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逐渐增多,回购价和上市补价如何确定成为越来越多的经济适用房业主普遍关心的问题。由此,尽快制定和出台包含经济适用房回购价和上市补价方法等内容的实施办法,成为时下众多地方政府房管部门当务之急。
  目前,对于经济适用房回购、上市定价方法问题的研究,国内学者鲜有涉及。现有相关代表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设立及共有产权比例和收益分配等方面。本文拟通过梳理国内外典型国家、地区和城市经济适用房回购、上市定价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研究提出适用不同条件下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上市定价方法,供地方政府制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和上市补价方法作参考。
  一、国内外经济适用房回购、上市定价方法分析
  (一)香港。香港对置业资助计划下出售的居屋单位有转让限制。业主可以根据居屋单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计算年限,满足相应条件下出售居屋单位:
  1、首2年。居屋计划第24期甲或以前售出的居屋单位的业主以单位原来售价售回给房委会;对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余居屋单位,房委会不予回购,业主必须先缴付补价给房委会,然后才可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期限下政府回购价、业主补价计算方法为:回购价=原售价,补价=补价时市值×(购入时市值-原购买价)/购入时市值。
  2、第3~5年。居屋计划第24期甲或以前售出的居屋单位的业主可申请将单位回售给房委会,房委会若接受回售申请,则以单位回售申请时评定的市值扣除该单位购买时获得的折扣作为回购价。若房委会不接纳该单位的回售申请,业主可先缴付补价给房委会,然后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对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余居屋单位,房委会不予回购,业主必须先缴付补价给房委会,然后才可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期限下政府回购价、业主补价计算方法为:回购价=补价时市值×原购买价/购入时市值,补价=补价时市值×(购入时市值-原购买价)/购入时市值。
  3、届满5年后。居屋业主可先缴付补价给房委会,然后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期限下业主补价计算方法为:补价=补价时市值×(购入时市值-原购买价)/购入时市值。
  (二)新加坡。为解决老年退休屋主退休金不够用的问题,新加坡建屋局于2009年3月2日正式推行“屋契回购计划(LBS)”,并于次月1日起开始接受公民LBS申请。该计划让年长屋主在保留30年屋契后,把剩余年限的屋契卖回给建屋局,以得到一笔5,000元现金及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弥补每月所缺的养老金额。建屋局回购组屋价格为屋主剩余屋契的市场价值,该价款由建屋局直接拨入公积金终生入息计划,每月支付给屋主固定养老金。
  屋主如需上市出售组屋,经建屋局资格审核合格后可与买方自由议定交易价格,买卖双方在向建屋局缴纳相关交易税费后签署买卖合同,建屋局予以产权变更确认,组屋上市交易完成。
  (三)英国。英国住房保障工作由国会和住房协会主导。国会或住房协会对于在公开市场上买不起或租不起恰当满足其需求的住房(称之为可承受性住房)的人(称为国会或住房协会住房登记者)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
  在政府“低价住房所有权资助计划”下,住房登记者在公开市场上购买一手或二手可承受住房时(通常为二手房),政府资助25%房价,受助者支付剩余75%房价即可拥有所购可承受性住房100%产权。政府所资助的25%房款受法律押记保护,无论受助者日后何时出售该可承受性住房,所售房款的25%部分必须归还给政府,政府将其作为Homebuy资助金用来资助其他购房者。
  国会或住房协会住房登记者,在租住国会或住房协会可承受性住房二年后,即可行使其所承租可承受性住房的购买权或获得权(国会登记者的为RTB,住房协会登记者的为RTA),即在购买或获得所承租可承受性住房时,其将享受国会给予的最多30,000英镑或住房协会给予的16,000英镑的购房折扣,平均折扣约为房价的50%。住房登记者通过RTB或RTA购买的可承受性住房可上市出售,购买期未满5年的,出售时必须退还部分或全部折价款。具体规定是:购房当年出售须补缴100%的折扣款,以后每推迟1年出售可少补缴20%的折扣款,到第6年后出售收入全部归原购房者所有。
  (四)美国。在美国,住房“可承受”通常被定义为一个家庭将不超过年收入的30%用于住房支出,超过30%的被认为是负担过重。为住房负担过重的低收入家庭扩大可承受住房供给是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的核心任务,其提出的可承受住房计划(AHP),如HOME计划、SHOP计划以及HOZ计划,都是为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可承受住房存量而设计的。AHP资助对象是收入不超过该地区收入中位数(AMI)80%的个人或家庭自住住房,和20%以上户数出租给收入在AMI50%及以下的家庭出租房。
  HOME计划通过给参与管辖区(PJS)和地方政府提供补助金来帮助低收入家庭扩大合适的可承受住房的供给。PJS在地方HOME项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其通过设置不同的HOME资助条件对租房者、新购房者和已购房者实行不同的补助。HOME计划对愿意持有可承受住房不同最低年限的资助对象给予不同的资助补贴,具体标准是:最低持有5年的补贴15,000美元,10年的补贴15,000~40,000美元,15年以上的补贴不低于40,000美元。在最低持有期内,可承受住房资产受HOME计划限制,其上市出售时,增值净收益需按PJS确定比例进行分成,直至PJS所得分成达到其提供的资助额,此后该住房不再受HOME计划任何限制。
  (五)国内主要城市。梳理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武汉、宁波等国内较早实施经济适用房政策代表城市现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和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上市管理实施意见,其对经济适用房回购、上市定价方法规定总结如下:
  回购价定价方法:一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向政府申请回购,回购价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或按原购房价格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确定,或按原购房价格确定;二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出售的,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待定;三是另购其他住房的,政府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为原购房价。
  上市补价定价方法:一是北京按原购房价格和上市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二是上海从转让总价款中按原购房时享受的折扣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三是武汉上市补价待定;四是杭州按上市销售价与原购房价差价的5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五是宁波按上市计税售价与原购房价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上市参考定价方法
  在我国现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框架下,参考以上国内外典型国家、地区、城市经济适用房回购、上市定价方法,结合我国实际,对经济适用房回购、上市定价提出以下参考方法:
  (一)回购价参考定价方法
  1、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向政府申请回购,回购价可考虑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时市值扣除原购房时获得的折扣、原购房价格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2、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出售的,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现市价×(原市价-原购买价)/原市价。
  3、对于另购其他住房的,政府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原购买价。
  (二)上市补价参考定价方法。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申请上市转让或取得经济适用房完全产权的,须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相关部门可参考以下几种补价方法收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1、土地收益等价款=现市价×(原市价-原购买价)/原市价。
  2、土地收益等价款=(现市价-原购买价)×(原市价-原购买价)/原市价。
  3、土地收益等价款=(现市价-原市价)×(原市价-原购买价)/原市价。
  说明:第一,以上三种补价方法的差异在于补价基数的选取不同,政府可酌情考虑选用其中一种算法;第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价格低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差价。买卖双房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三、结语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住房保障工作的成效。完善经济适用房退出机制,制定合理的回购价和上市补价方法,对严把退出关,控制经济适用房投机谋利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在我国现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框架下,参考国内外典型国家、地区和城市经济适用房回购、上市定价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经济适用房回购价和上市补价参考定价方法,供相关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作者单位:河南城建学院管理工程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EB/OL].2007.11.19
[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EB/OL].2008.4.21.
[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EB/OL].2009.6.24.
[4]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EB/OL].2008.1.18.
[5]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EB/OL].2009.11.27.
[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EB/OL].2013.8.15.
[7]陈淑云,耿丹.经济适用房共享式产权比例的确定及退出[J].商业研究,2010.10.
[8]秦虹,张智.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与收益[J].中国房地产,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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