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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60期/对策研究/正文

发布时间

200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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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 次

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构想
  
  提要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将从此迈进多元化竞争的新时代。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如何发挥优势加快发展?本文就这一问题提出一些构想。
  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历史表明,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汽车消费将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政府将汽车工业定为支柱产业之一,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行培育。作为我国政府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完善市场体系的举措,《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10月起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这意味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将从此迈进多元化、专业化、金融与非金融公司并存竞争的新时代。
  按照《办法》规定,中国汽车金融机构将向国内外企业法人全方位开放。资金雄厚的外资汽车集团早已虎视眈眈,世界三大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通用、大众、福特在我国入世后不久即向我国有关部门提交了该业务的申请。福特汽车信贷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表示,“福特信贷将以最快的速度在中国申请开业。”面对世界汽车巨头咄咄逼人的态势,中国的汽车金融服务业将如何发展呢?
  一、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集中体现在汽车消费信贷上,主要有汽车制造商贷款、经销商贷款和经销商-银行-保险三方贷款等服务方式。但由于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规模等各方面原因,他们提供的信贷服务非常有限。商业银行由于缺乏消费者个人信用制度,承担的风险较大,贷款条件较高。我国个人汽车信贷近年来增长迅猛,今年有望达到2000亿元,是仅次于个人房贷的第二大个人信用市场,但目前我国的车贷率还不到买车人数的20%,远远低于全球市场的70%的平均比例。
  1、贷款门槛过高。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对借款人条件的规定是:借款人如果是个人,则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的贷款偿还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担保人,能够支付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并满足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借款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则必须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并满足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等于为汽车消费信贷设置了一个较高的门槛,而能够跨过这道门槛的消费者目前却少之又少。
  2、贷款手续过于复杂。根据最近公布的资料表明,只有5%的人办理了购车贷款,29%的人因为手续繁杂而放弃贷款。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消费者的个人资信状况没有经过专业信用机构的认定,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估主要根据借款人的工资收入,但工资收入只是大多数购车者总收入的一部分,银行很难了解客户真实的收入状况。为了确保放贷的安全性,银行不得不要求消费者出具大量的证明,这无疑造成办理信贷手续复杂,花费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许多人因此望而却步。
  3、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西方发达国家健全的信用制度为其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保障机制。在美国,许多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机构专门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个人的信用档案,如消费者的信用往来、个人负债、消费模式、是否有财务欺诈行为或个人破产记录等。这些机构的存在,免去了银行调查、收集、鉴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繁杂劳动,节约了成本,降低了风险。但是,我国目前并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由于缺乏消费者个人信用资料,银行的放贷就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这也是银行对借款者要求条件较高,手续较繁杂的原因所在。
  4、汽车产权制度不完善。建立起汽车产权制度有利于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汽车销售的融资、担保抵押与租赁业务的开展。汽车产权制度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支撑,汽车金融机构有了法律支撑,开展工作就更具有稳定性。进行了汽车产权登记的消费者,可用其汽车作担保抵押品进行融资、租赁等。综合来讲,建立汽车产权制度是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目前,汽车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无法正确界定汽车的所有权问题,消费者还无法用所购买的汽车作抵押品来向银行申请贷款。
  二、发展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构想
  从宏观上来讲,国家应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为汽车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从微观上讲,在目前的制度和市场条件下,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发掘自身优势,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为汽车消费信贷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努力扩大汽车金融服务业的总体规模。
  1、加强汽车制造商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汽车制造商进入汽车消费信贷领域是汽车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汽车行业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行业,因此要求融资机构在进行融资评估时要掌握很高的专业知识,对产品有深入的分析和了解。显然,这么高的技术要求,除了制造商自己的金融公司之外,其他机构很难达到。因此,在汽车生产发达的国家,各制造商自己组建的金融服务公司在整个体系中占绝对优势。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虽然有些厂商成立了自己的财务公司,但由于各种限制,且规模很小,尚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上得金融服务公司。我国目前为汽车销售提供信贷服务的主要是商业银行,虽然商业银行在进行销售融资评估时会有一些技术上的缺陷,但是,其资金实力雄厚,营业网点多,分支机构广,所以在为汽车提供金融服务时也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商业银行应为汽车制造商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加强双方的合作,尽快提高汽车制造商组建的金融服务公司的规模与实力。
  2、加强银保商合作模式。要与国外汽车金融巨头相抗衡,增强民族竞争力,最为关键的是整合国内相关产业的所有力量,克服各产业自身的一些弱势。银行通过加强与经销商的合作,弥补在专业方面的劣势;利用保险公司专业的风险处理机制,弥补风险防范的不足。这样,虽然中国目前难以形成像国外那样形成集团内的汽车王国,相关机构之间的业务衔接,优势互补也可以达到简化手续降低费用的效果。因此,由银行牵头,加强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的合作,应是发展民族汽车金融服务业的一个比较可行的模式。银保商合作成功的关键在于三方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公平明确界定。当前,银行与经销商、保险公司的合作中,普遍存在经销商为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保险公司提供全部保证保险两种。银行不仅全部转嫁了信贷风险,而且在节省了人力、物力的前提下,坐收租子。这种风险和利益不对称的局面必然影响合作各方的热情和效果。
  3、成立由汽车集团财务公司、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共同投资的专门汽车信贷机构,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与商业银行一起,为全面启动汽车市场提供资金支持和专业化服务。资金来源除了上述三方出资外,还可以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由于厂家是产品的生产者和产品销售的最大获利者,凭借他们在资金和资源上的优势,完全有能力控制好相关方面的风险,而经销商利用他们直接和消费者交易的环节来配合厂家做好各项工作,可以大大简化相关程序和提供更灵活多样的信贷模式。
  4、加强与外资汽车金融机构的合作。外资汽车金融机构介入中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后,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仍将依靠中资银行,而中资银行以为外资汽车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介入汽车市场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一方面,银行的核心业务即为发放贷款,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对专业性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相对于直接对消费者提供贷款,不仅具有成本上的规模效益,更为重要的是风险上的可控制性。另一方面,在目前我国银行和个人客户之间,一直缺乏有效的信贷中介机构,而国外这类机构相当活跃,他们从银行集中获得一批信贷额度后,在拆细转贷给消费者。这种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为其提供信贷资金的方式,还有更深远的意义,也是我国银行业引入信贷机构的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文/田立三 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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