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经济/产业 |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实施。《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至今,虽然仍然有极少数上市公司仍然没有聘请独立董事,但总体上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已基本建立。但自2001年9月证监会对郑百文高层处以罚款,并对包括独立董事陆家豪在内的10名董事处以10万元罚款而导致2002年许多独立董事纷纷辞职,到近期伊利股份爆出罢免“独董”风波和新疆屯河独立董事魏杰辞职事件,也充分暴露出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艰难处境和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实践过程中作用的局限性。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
独立董事最初产生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之外,而又行使董事监督职权的外部董事。这一制度的形成是由美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决定的。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单一制,公司除股东大会外,仅有董事会作为必设机关,公司没有单独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除公司章程限制外,公司所有的权力应当由董事会或在其许可下行使。由于“美国公开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以至于没有一个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才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独立董事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建立的,希望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独立董事不站在任何一个股东的角度,而是站在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着眼于全部股东,不论大小强弱,形成必要的制衡方面来考虑问题。独立董事制度的本质是“独立性”。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1、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经营层基本重合,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构成极不合理,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班子基本上全部进入董事会,而董事会中其他成员很少,造成了董事会与经理班子合二为一的现象(尤其是经过改制的国有企业)。这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董事兼任副总经理的现象,从表面上看,企业领导人员减少了,工作效率提高了,但这实际上却弱化了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造成了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又“评价”自己的局面。这种典型的内部人控制,虽然由于董事会对公司自身状况十分了解,有助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但也可能会给公司的正常发展带来很大的危害,因为经理人员的效用函数与所有者即股东的目标函数有着较大的差别,经理人员追求的不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而是个人利益最大化,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不惜牺牲股东的利益,或者追求过分的在职消费,或者盲目地进行投资,甚至侵吞股东的资产。特别是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真正人格化代表,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问题,这种内部人控制带来的后果更是十分严重,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设置独立董事是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因为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董事会与经理层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它与股东之间又是一种信任关系,所以董事会发挥作用的程度决定了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言人,如果大部分成员同是经理层人员,那他们分别作为董事和作为经理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就很难界定清楚,会使经理人员有更多的机会滥用职权而不惜侵犯股东的利益,而且这种现象也不太容易得到及时合理的纠正。也就是说,在董事会中,没有一批强有力的超脱于经理职能称职的董事,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就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转化为缺乏约束力的“合谋”关系。而独立董事由于与公司的经理层没有什么直接利益关系,凭借着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立的判断能力,可以有效地改善董事会的质量,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
2、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所占比例过大,经常发生大股东故意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设置极为不合理,特别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发行上市的公司,大股东都占绝对持股比重。这些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也非常简单,一部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另一部分是大股东派出的代表。与国外董事会作为全体股东(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理人”相比,我们的董事会已经浓缩成为大股东(尤其是第一大股东)的“代理人”。在数量众多的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博弈中,小股东由于所占公司股份非常小,处于自身利益,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层进行监督。大股东由于所占股份较大,承担了公司较大的经营风险,必然希望进入董事会,以便将公司的经营活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这也是人之常情。但这样一来,大股东很容易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践踏其他股东的利益,使得小股东在“搭便车”的同时,也不得不为其付出成本。持股比例高的股东不仅可以影响股东大会的决议,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选“自己人”为董事,来影响董事会的运作。最大持股股东比例大于50%的公司中,最大股东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所代表的比例远远大于50%。这样大股东通过操纵董事会以及监事会,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一个生产车间或者是一台“圈钱”的机器。比如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无偿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而在贷款到期后不偿还,造成上市公司的抵押品任凭银行处置,特别是在涉及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已完全被大股东操纵,不惜以牺牲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为代价,制造虚假利润或者让母公司无偿使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所有这些现象对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相当大的危害。
如何保护大众中小股东的利益已经成为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难题。而且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像其他国家一样设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累积投票制度。这样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股东大会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所以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市场运作的环境中,要制约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由大股东说了算的风险,就需要在董事会的成员设置中做文章,而设置独立董事就是一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当董事会在决定公司设计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如果独立董事的意见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就能有效遏制市场违规行为。
三、建立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有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需要的独立董事制度。但是我们必须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
1、妥善处理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相互关系。我国属于二元模式,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我国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时应该考虑到监事会存在的现实,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监事会能够有效运行起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各有侧重,功能互补。
2、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评价和激励机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社会上已经有了专门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中间机构,其组织方式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在公司里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就是声誉问题。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独立董事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在我国,个人信誉体系尚未建立,公司高管人员的社会评价体系几乎不存在,这不利于独立董事职责的履行,也不利于职业经理层的培育。
3、制定独立董事法和执业法则。独立董事职责重大,在实践中如何保证他们职责的有效行是我们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有效的关键。我国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行为规则,从而确保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制定执业准则。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行行为。“独立董事协会”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社会团体,主要是建立公认的独立董事执业具体准则和独立董事评价体系,促使独立董事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明确独立董事执业责任,提高独立董事执业水平,促使职业经理层的建立。中国证监会和各地证管依法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指导。(□文/王卫宾)
[本文系辽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重大软科学研究计划(202294439)阶段性成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