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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资源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除此之外,资源税还具有调节功能。本文以十八届三中全会财税体制改革为背景,从资源税的功能定位出发,通过对现行资源税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资源税制的构想。
关键词:资源税;功能定位;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24日
一、资源税的界定及功能定位
(一)资源税的概念。什么是资源税?首先课税对象为自然资源,这里的自然资源包括各种资源,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的国有资源不是无偿使用的而是有偿使用的。我国目前开征的资源税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的应税矿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规定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者说是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具体来说,有这样一些应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
(二)对资源税的功能定位进行分析
1、资源税具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功能。近些年,伴随着地区开发的加速,开采技术的不断提高对资源的开采量及使用量都在增加,作为能源大国,我们从能源拥有大国向能源使用大国发展,在这一条件下,资源税的征收成为保证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比如,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的原油和天然气。我们可以预测,随着上涨的资源产品价格,增加的税收收入,从而财政收入也会增加。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资源税的税收收入对提高我国财政收入意义重大。
2、资源税具有促进地域协调发展的功能。资源税促进地域间协调发展这一功能很重要,在我国,这一改革试点是从西部开始的,条件发展一定程度后推向了全国。从试点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西部地区在资源税的征收方面有了大幅度提高,取得了不错的成果。这对于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社会推动力的增强促使整个西部地区实现更快速的进步,从而有助于缩小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同东部沿海的差距。
3、资源税具有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功能。资源税的征收有助于保护资源,减少伴随着环境压力增大所出现的负面效应,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比如说,我们可以把资源的开采成本和利用成本提高,这样的话对于企业来说,他们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就会想办法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提高效率,从而间接保护了资源,保护了生态平衡,又促进了技术提高,一举多得。同时,通过资源税级差征收,对重点保护的资源征收更多的资源税,能够进一步引导消费流向,促进自然资源更合理的消费。
二、我国资源税制度改革历程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资源税制度改革历程。我们现在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说一下资源税制度的改革。资源税改革的第一个阶段是从我们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84年的这一段时期;第二阶段是1984~1993年;第三阶段是从1994年至今。在第一和第二个阶段,鉴于当时的客观条件,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这三种税目。我们当时开征资源税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想合理地开发自然资源。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且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在第三阶段改革中,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有7个税目列入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2007年,我们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的税额,同时也调整了盐资源税税收政策。2011年11月1日,在全国范围推开了资源税改革。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资源课税范围狭窄。自然资源包括的范围很广,但是目前,已征税的七个税目中仍有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对大部分森林、草原、水、地热、滩涂等资源的开采和利用都没有征税。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狭窄从而不能充分保护生态环境。同时,纳税资源的价格高于非税资源的价格,这样一来导致企业对非应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畸形增长,影响可持续发展。
2、目前资源税计税依据不甚合理。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企业应交纳的资源税额是多少应该怎样去衡量。我国目前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或者是自用数量,这样导致的一个后果是一些资源就不再资源税的纳税范围内,比如说企业开采的没有销售的或者没有自己使用的这些资源,他们不用纳税。从人的本性来说,在这里更专业的从企业作为经济人的角度出发,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对资源进行过度开采,这种现象导致了资源浪费,资源积压,都会影响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3、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偏低。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偏低,比如说固体盐,他的税额是每吨60元,是现行资源税中税额最高的,而煤炭只有每吨0.3元,单位税额如此之低,造成严重浪费就不奇怪了。这表明我们没有设计一个有效的税率,结果是价格机制反应不灵敏。只是部分地反映了资源的级差收入,这使得应税资源的市场流通价格不能反映其内在价值,与市场机制的要求背道而驰。
三、完善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构想
(一)把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进行扩大。随着全球资源的日益紧缺以及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逐步扩大到所有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为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可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还有我们为使得生态破坏的行为能有所缓解,应该开征相应的资源税,比如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在发展过程中,根据国情现实情况逐步提高税率。对于那些非可再生资源,一些重要的稀缺的资源就要征收重税。
(二)课税依据加以完善。鉴于我国目前资源税课税依据不甚合理,我们要设计一个比较合理的税率方案,如根据资源是否可再生、稀缺程度设计不同的税率,加大税档差距。我们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时,应该秉承这样一个原则,那就是对那些资源条件比较好的能够有较高收入的多征收,反之则少征。通常情况下,如果那些资源性产品的价格过低,就要提高税率,从而使征收得以规范。
(三)把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提高。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国家可以通过对不同资源征收不同单位税额来调节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比如对稀缺或重要资源实行较高的单位税额,对较为充裕的资源实行低的税收税率,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这样一来,因为资源税的产品价格提高了,这样会使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考虑,做出对比从而减少购买,节约了资源。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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