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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502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14/11/30

作者

□文/李 勇

浏览次数

213 次

高校内部转移价格探讨
  [提要] 责任会计体系的建立,使高校缩小核算单位,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教学、科研等责任中心。为了划清各责任中心的教学、科研等责任,正确评价其工作业绩,保证责任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科学地制定高校内部转移价格。
  关键词:高校;内部转移价格;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10日
  在责任会计体系中,高校内部的各个教学、科研等中心都是相对独立的二级单位,为客观地衡量和评价各教学、科研等责任中心的教学、科研业绩,明确各中心的教学、科研责任,需要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对各责任中心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这就需要制定合理、科学的内部转移价格。
  内部转移价格是指高校内部各责任中心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结算价格。之所以需要采用内部转移价格这种结算形式,是因为提供与接受服务的两个责任中心应视同为服务交易的买卖双方,其服务交易也应遵守外部市场交易的等价交换原则。但内部转移价格又与外部市场价格有许多不同之处。首先,内部转移价格所参与的买卖双方都处于同一个高校内部,交易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学校教学、科研等目标。其次,在相同条件情况下,由于内部转移价格的变化,会使交易责任中心双方的资金呈相反方向变化,也就是说,内部转移价格的调高或调低,直接会导致服务双方内部资金的同数额增减。因此,从高校总体来看,内部转移价格无论怎么变动,高校资金总额是不变的,变动的只是资金在各责任中心之间的分配情况。因此,高校在制定内部转移价格时,既要考虑学校整体利益,兼顾各责任中心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内部转移价格在核算各责任中心成本、制定决策、考核绩效等方面的作用。
  一、内部转移价格的作用
  (一)合理界定各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要界定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首先必须确定有关责任中心之间发生业务联系所采用的结算价格,内部转移价格可以有效确定提供服务的价值量。这些价值量一方面可以显示提供服务的责任中心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另一方面也表明接受服务责任中心应担负相应经济责任。合理确定内部转移价格不仅可以有效考评各责任中心的绩效,更可以有力提升各责任中心负责人进行有效管理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明确有关责任中心之间的责任权限,切实维护各责任中心正当的经济权益,保证经济责任制的正确执行。
  (二)科学测算各责任中心的资金流量。高校责任会计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在于高校的存量和增量资金如何合理、科学、有效地在各教学、科研等责任中心中进行分配。分配的基础是各责任中心对资金的需求和特定时段的资金流入与流出情况。因此,高校财务部门应依据各责任中心提供的内部转移价格清单,汇总指定时期内各责任中心的资金流出量和流入量,根据学校总体资金周转状况,对各责任中心的资金占用量进行合理分配和调度,确保各责任中心的教学、科研等目标与学校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有效评价各责任中心的目标业绩。内部转移价格是责任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规范的内部转移价格,能有效促进各责任中心的经济业务往来进行,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高校内部,使学校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考评标准,在客观、可比的基础上对各个责任中心进行有效考核。
  二、内部转移价格制定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采用内部转移价格的各责任中心隶属于同一个高校,其发展目标与学校的中长期办学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要从学校整体出发,既要考虑各个责任中心的利益,更要考虑学校整体利益。当责任中心利益与学校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学校整体利益为重。
  (二)公平性原则。高校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应公平合理,使接受服务的责任中心和供给服务的责任中心双方利益诉求点达到基本一致,防止因不公平的价格使得一方责任中心获利,而另一方产生损失。如果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有失公平,将会挫伤部分责任中心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会影响高校整体效益。
  (三)激励性原则。内部转移价格在制定过程中,高校管理部门在确保各责任中心相应的自主权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干预各个责任中心的自主决策。同时,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应兼顾激励作用,要让各责任中心和教职员工有努力工作、实现考核目标的信心。
  三、内部转移价格制定方法
  目前,通用的内部价格方法有市场价格法、标准成本定价法、成本加成法和协商价格法。不同的价格方法的使用取决于提供的服务不同。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从加强高校内部会计控制,防止提供服务的责任中心随意将成本不利的因素全部转嫁给接受服务责任中心的角度出发,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的核准,不得随意调整。
  (一)市场价格法。市场价格法是指高校内部各个责任中心相互转移服务时,根据服务的市场供应价格作为计价基础的方法。本方法主要适用于有能力对外提供服务的责任部门,如后勤部门的车队等。
  采用市场价格法可以解决各责任中心间因价格高低可能产生的冲突,接受服务的责任中心可以同向外部市场提供的服务价格相比较,如内部转移价格低于当前的市价,肯定会接受内部其他责任中心提供的服务,这样可以有效规避高额的外部市场交易价格;提供服务的责任中心也可以确保服务能很快提供出去,确保资源的效益最大化的实现。这种方法能较好地体现公平性原则,有利于促进各个责任中心参与外部市场,强化内部管理。但是,当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并没有实现对外部市场价格的及时收集,严重影响了市场价格的准确性,限制了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的使用。
  (二)标准成本定价法。标准成本定价法是以标准成本作为有关责任中心之间提供服务结算价格的方法。本方法主要适用于以高校自身为单位发生的但需在各责任中心进行分摊的成本,如水电费、房租在各责任中心的分摊等。它可以排除各责任中心之间因实际成本变化所带来的相互影响,有利于强化责任中心的成本意识,促进其加强成本管理,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各项固定成本。本方法通常每年需由财务部门根据上年度支出情况进行调整。
  (三)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成定价法是依照服务单位成本加上相应加成比例来确定服务内部转移价格的一种方法,即:价格=单位成本+单位成本×成本利润率=单位成本(1+成本利润率)。本方法主要适用于高校外部市场没有或者很少提供同类服务的服务,如各教学责任中心非正常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费用等。该方法的成本可以是变动成本,也可以是完全成本,高校通常采用完全成本加成定价法,完全成本加成定价法是以全部成本作为定价基础。
  (四)协商价格法。协商价格法是指高校内部责任中心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时,双方基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协商,最终确定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价格。当高校内部相互提供的服务缺乏适当的市场价格或需要提供长期服务时,通常采用协商价格,如高校测试中心实验室长期为化工学院教师、学生实验测试提供服务。协商价格法可以使供求双方共同分享内部服务所节约的费用,有助于高校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但在实际应用中,各责任中心负责人的大量精力可能会浪费在协商过程中,甚至会削弱分权管理的优势,而衡量业绩的最终依据往往不是基于对高校最有利的角度考虑,而是可能取决于各责任中心负责人的协商能力。
(作者单位:盐城师范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许涛.浅谈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制定问题[J].南方金融,2002.3.
[2]马新智,郑石桥.内部转移价格:一个文献综述[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3]张艳巍.国有企业内部价格转移与责任会计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4.13.
[4]夏辉.对责任会计内部转移价格的认识[J].财经界(学术版),2009.8.
[5]梁红军,刘素芬,常丽娜.责任会计基本原则[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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