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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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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502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14/11/30

作者

□文/李雅荣

浏览次数

228 次

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管理方面内容的变化,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生存和发展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同时,科技的不断更新和金融市场的变动等原因,也使得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不确定性更加明显,资产减值准备在企业中的作用也愈加重要。本文首先介绍资产减值相关内容,其次对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业务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业务;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18日
  一、资产减值相关内容阐述
  由于非营利组织、乃至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改革都在向企业会计制度靠拢,所以本文所指的资产减值,不仅局限于企业,还要包括非营利组织,等等。
  资产减值主要针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可收回金额,即该资产账面记录的价格大于该资产实际可收回金额,也就是说,当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该资产原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时,其不能够作为资产来进行具体的核算处理,而应当利用资产减值来对原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冲减,并计入到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各期损益当中。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够如实反映出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的实际价值,准确判断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经营状况,防止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利用减值准备对收益进行调整,这是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目的。由于国家经济形势处于发展期,经济环境等客观因素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对同一资产进行有效的核算计量时,资产之间会因由计量的不同而产生具体差异。
  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重要性可分为:其一,由于资产贯穿于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且与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都存在直接的关系。所以,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在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使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会计信息反映得更加真实和准确,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发展也可以更加的明确和稳健,会计报表的具体使用者也能够根据报表准确、及时的掌握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真实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并根据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制定出合理的经营方法;其二,当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可以通过直接转销的方法进行处理,同时也可以通过采取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来进行处理。目前,我国在资产减值准备方面只针对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在确认以后的会计期间内不允许进行资产的回冲。这样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有效防止不诚信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利用计提减值准备来降低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收入;其三,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会计谨慎性原则也有直接关联。会计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各项经济事项或交易的相关信息都应保持谨慎性,不应当高估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或收益和低估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负债或费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应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不但考虑资产的损耗,进而保证期末资产价值的准确,同时避免因资产价值而发生利润虚增。
  二、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减值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利润的不良影响。一般情况下,我国的一些大中型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都会利用资产减值会计来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实际收益情况进行核算,并通过资产减值来反映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实际盈亏情况。以往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主要利用计提减值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中的不良资产金额,并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不良资产进行冲销和转回,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利润进行随意的调整,这样做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发展非常不利,同时国家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监管也存在很大程度的漏洞。有些亏损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为了掩盖自身的经营情况,利用资产减值来控制和调整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收益,使得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投资者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做出错误性的判断,可能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在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减值会计又进行了重新定义。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在进行资产减值损失确认过程中,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减值损失与我国新制度和准则应当同步。但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金的转回流程也进行了新的规定,其减值损失一旦确认,那么以后会计期间发生的资金将不能够回转,主要包括: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在短期投资和存货等方面的减值,这些客观因素主要是通过相关会计准则来进行规范的。在新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减值会计的规定方面,虽然有效地限制了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利用资产来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利润进行调整,但在处理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盈亏方面仍然给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保留了很大的选择空间。
  (二)资产组在资产减值会计方面存在的影响。当前,我国尚有一些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采用单项资产的方式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由于以单项资产为基础的资产减值计提存在不足和问题,所以在新的会计准则中,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从我国大中型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具体经营管理情况和管理机构运行方面来看,资产组的引入为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发展和经营利益的提高带来了效果,但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和问题:其一,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把资产组真正的灵活运用到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之中,那么就需要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会计人员准确、合理、有效地制定出一个科学的管理体制,而我国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现金流入的管理并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体制;其二,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财务部门的员工在资产组的划分过程中,并没有根据相关的标准规定来处理,这直接影响了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业务方面的处理,进而使得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收益情况不能真实、准确地给予反映;其三,由于我国大型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数量相对较少,而小型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数量偏多,小型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采用资产组进行核算又不可行,同时由于小型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财务部门的员工专业素质水平相对偏低,会计电算化操作并没有完全实现普及,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未来发展。
  (三)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方面的相关问题。资本市场上的价格、资产可变现的价格净值、投资及各种资产可回收金额等,都可以作为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用来做确认、计量资产减值准备工作用的资料数据。其中,可变现净值和可回收金额在很大程度上主观依赖于财务部门员工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判断。利用可回收金额预计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未来现金流量需要预计出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将来一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量和贴现率,然而现金贴现率又十分不稳定,这使得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变化较大,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但缺乏准确的衡量标准,同时还缺少相关的制约手段和权威性。再者,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外部工作人员对于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的形态、具体价值并不是十分了解。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的情况下,关于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方面的确认也应进一步完善,让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处理可以有依可循,严格控制和规范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减值准备方面的处理。
  (四)跌价准备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我国存货准则规定指出,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根据单个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来进行计量,如果某些存货之间具有相似的作用,并且在同地区进行生产和销售的系列产品有关,那么很难将该系列的产品与其他项目中的相关产品进行区别和比较,可以通过合并产品成本的方式来实现,而对于数量和品种较多且价格偏低的存货,利用对相关存货的种类区分来进行相关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核算。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允许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采取存货跌价准备,且可以通过对单品或产品进行分类的方式来计量,同时对于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也由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自身来决定,这给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和随意发挥的空间,使得一些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有空可钻。
  三、解决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工作中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资产交易市场。通过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业务的分析可以发现,减值准备会计业务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确定资产公允价值所造成。但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公允价值很难得到保证,同时签订的合同价格也很难确认其公允性,因为同一产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就会存在很大差异性。所以,明确资产在市场中的价格极其重要。从目前我国资产交易市场的经营情况来分析,其经营体系尚不够完善,这也使得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应当针对这些客观因素,建立健全资产交易市场的建设,使其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进而保证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面有具体资料作为基础,保证了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会计资料完整性和准确性,便于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财务部门的员工实施操作。
  (二)合理化调整资产减值损失的回转。对资产减值理论方面分析可以得出,当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发生资产减值时应当确认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资产减值损失,确定以往年度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减少或不存在,重新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金额。与此同时,规范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对资产减值转回的使用。应在明确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减值损失回转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严格的、合理的规范,规定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在对前期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确认后,资产可收回金额发生改变时,才可以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以前年度的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冲减,并对可能由于资产发生而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对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暂不计入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损益,而转为计入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本公积,进而防止了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滥用资产减值来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利润进行调控的渠道。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相关法律责任。目前,我国一些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通过利用会计方式对会计信息数据进行调整,这不但使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缺失了诚信,还使会计信息数据的真实反映造成不实,也正是由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完善,使得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这种行为普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做到真正的约束和管理作用,对于会计信息资料的不准确和不及时性,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责任和规范。目前,我国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会计信息数据失真问题越来越严重,且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和国家等经济利益,这些形象的存在都与法律约束的松懈有着最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制定了合理的、明确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在处理会计工作过程中才能真正地做到规范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会计行为,防止利用会计方式进行造假,确保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会计工作的正常运作,提高并维护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管理。同时,还应当加强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外部监督部门职能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实际财务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强化会计信息真实性。对会计信息资料披露不真实或不完全的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应加大惩罚力度,并追究其相关经济责任。情节严重且涉及金额较大者,应当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追究。规范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保证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会计信息数据的真实可靠性,进而降低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经营风险。
  (四)提升财务部门的员工专业水平。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主要由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来确定,这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财务部门的员工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判断能力后,才能更加准确的分辩和判断出经济环境的相关变化,也才能让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的财务预测变得更加准确和实用。所以,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比如,定期组织企业等微观经营主体财务部门的员工进行培训课程学习,并进行相关专业考核等。财务部门的员工应当主动进行学习,把相关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与此同时,还应提高财务部门员工的职业道德建设,不弄虚作假,实事求是,做到诚实、务实。
  (本文指导老师:孙喜云)
(作者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黄乐昌.浅析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会计问题[J].经济师,2011.9.
[2]邓洪波.有关资产减值会计问题的研究[J].财经界,2013.6.
[3]胡萍.资产减值准则盈余管理影响分析[J].财会通讯,2012.9.
[4]邵瑞庆,巫珊玲.我国资产减值会计规范的变化与实施中的问题[J].财经论丛,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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