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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502期/经济/产业/正文

发布时间

2014/11/30

作者

□文/董晓波

浏览次数

218 次

农民合作动因与行为选择
  [提要] 合作的目的决定了农民是否愿意合作以及是否能够合作,合作必须是意愿与行为的统一。因此,合作不等同于组织化,农民即使加入了某个经济组织也不一定就会合作。本文以合作目的为逻辑起点,分析生产互助合作、讨价还价合作和经营合作的特点。
  关键词:合作;组织化;集体行动;不确定性
  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合作经济研究中心基地重点项目“供销社发展中的国际化问题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链中的作用研究”(SK2013B003)
  中图分类号:F324.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16日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加入经济组织与农民合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组织化的农民不一定会合作,违背经济规律靠政策促成的农民合作必然会流于形式。很多学者从“小农户”与“大市场”关系逻辑中得出了农户应该组织起来增强讨价还价能力的结论,这个推理好像是对的,其实存在问题。
  二、分散小农没有合作的激励
  (一)小农不会产生集体讨价还价行为。较高价格可以看作是同一农产品生产农户的集体物品,这些农户在获得这个集体物品上有着共同利益。在对每个农户都有利的情况下,农户是否会合作获得这个集体物品,取决于农产品的市场结构。假设农产品同质,多个小规模农户组成了大集团,价格是这个集团的集体物品。如果其他农户能够将价格提高,那么自己也可以在不承担任何成本的情况下享受这个高价格;即使做出努力,承担了相应成本,在由无数小规模农户组成的市场结构下对于价格的影响是极其微小的。每个农户都基于这样的考虑,那么合作是很难的。正如贺雪峰在《组织起来——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研究》中指出的那样,“实践中,几乎没有农民通过合作来生产粮食以对接市场的成功先例”。可见,合作之所以不能产生的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搭便车”欲望;二是对自己努力效果的评估。根据弗洛姆的期望理论,行为取决于结果的效价以及实现的概率。每个农户对合作产生的结果都有较高的效用,但是如果单个农户的努力对最终结果影响微小,单个农户就没有行动的激励。因此,并不仅仅是农民以“搭便车”故意破坏了合作,还因为农户对自己努力效果做出了较低的评估。正如施蒂格勒在《产业组织》中所指出的,“完全竞争的实质不是竞争者之间的强烈敌对,而是影响市场行为的力量的绝对分散”。
  (二)政府行为会激发农户合作。在产品没有差异、多数小规模农户中产生合作是困难的。但如果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有政策支持、财政补贴的话,就很可能催生出合作。然而,农户合作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政府的补贴。获得政府补贴这个集体物品与获得高价格相比有着不同的性质,政府补贴只对参与合作的成员才有,没参与的成员不可能享受到;为获得政府补贴而合作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即使不成功也没有任何损失,况且有时是先向政府“寻租”后才组织的合作,行为结果是确定的。所以,为获得政府补贴而进行的合作是相对容易的。
  三、农民的经营合作与市场交易
  (一)合作产生的目的是突破约束条件。巴纳德的协作系统理论认为合作的产生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在实现既定目标过程中,个体面临约束条件,需要与他人合作突破约束;一个是合作可以产生潜在收益。巴纳德提出了判断合作有效性的标准。根据该理论,企业领办合作社是因为合作社能够帮助企业突破约束条件,并且能为企业带来潜在收益。个人行为是选择的结果,企业领办合作社也是企业与农户选择的结果。结合我国目前对合作社的政策来看,促动企业选择合作社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合作社相对于市场合约或其他组织形式具有比较优势;二是可获得政策支持。第一种原因说明合作社是企业与农户共同选择的结果,是在市场合约与多种组织形式中选择出来的最佳组织方式;第二种原因说明企业成立合作社的目的是获得政府的支持,合作社对改变企业与农户的关系没有促进作用。
  (二)合作只能是少数人的行为。假如收益是确定的,营销成本是部分农户合作起来就能够承担的,合作成员数只会限定在承担全部成本所需要的农户数上。在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营销成本超过了任何单个农户愿意且能够承担的范围时,是否能够产生部分农户的合作?根据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中所提出的企业家获得不确定性带来的利润这一理论,少数具有企业家能力的农民有可能合作应对不确定性,从中获取利润。不愿意分担风险的农民就不可能加入合作中来,这种合作是少数人的合作。因此,不管收益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合作的人数都只能是有限的少数。未参加合作的农户虽然没有分担合作的风险,但仍可以与合作农户进行交易。当合作的农户需要与其他农户进行交易的时候,合作的农户赚取的依然是不确定性的收入,而其他农户的收入则是确定的。合作农户与其他农户之间的交易不能看作是我们界定的“合作”。其他农户没有承担经营服务的不确定性,具有与合作农户发生交易还是不发生交易的选择权,对营销服务不具有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与合作农户发生交易关系的农户数量就不一定是少数的了。政府不当的支持行为就会导致此种虚假合作先行发生。
  四、结论
  农民为了什么而合作、合作起来干什么是研究农民合作问题的逻辑起点。目的不同决定了农民会不会产生合作和怎样合作。农民合作提供的产品并非全部都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参与合作的农民并不一定可以享受到。有的合作收益是只有合作农户才能享受到的,例如生产互助合作、经营合作等。根据阿克塞尔罗德的合作理论,资源对等是生产互助合作的基础,在劳动力转移带来的土地、劳动力等资源越趋不对等、要素市场逐渐成长的情况下,生产互助合作将越来越少,即使到了农村土地由少数大农户耕种时,由于受到农业生产时间的限制,生产互助合作也很难发生。价格可以被看作是公共产品,根据集体行动理论,在产品趋同、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农民为提高价格而产生合作是困难的。经营合作发生在单个农户不愿意或不能够承担所有成本基础上,不管在净收益确定还是不确定的条件下,合作的农民只能是少数,其他农户与合作农户之间的交易不能看作是合作。■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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