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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61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4/11/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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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6 次

审计报告失真的原因及其防范
  
  提要 审计报告失真是当今比较普遍的现象,本文探讨了失真的具体表现,分析了审计报告失真的原因有审计方法本身的缺陷,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因素,最后总结了针对失真的一些防范措施,解决审计报告失真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共同努力。
  一、审计报告失真的表现
  审计报告失真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着不真实的虚假现象。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及《通知》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国的现状,笔者认为审计报告的失真应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故意性。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出具了该条所列三种情形下不应该出具的报告。这实质上是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共谋,是明显的欺诈行为。2、违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所出具的报告中没有指明该条所列四种应予指明的情况,违反了法定的忠实义务。这实质上说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过错。3、违反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在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按照执行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进行核查和验证,导致出具失真的报告。
  (二)审计报告的失真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适时出具报告等四种形式。1、虚假记载是指注册会计师以某种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方式,将事实上不存在的情形记载为客观存在,或将客观事实作不实记载,从而违背了会计准则、制度和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法定义务,导致审计报告失真。2、误导性陈述是指审计报告中存在使报告使用者发生错误判断的陈述,侧重于使报告使用者发生误会,而不论审计报告反映的是否属于事实上的虚假。3、重大遗漏是指被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未将应记载的重大事项做出记载和反映,而审计报告又未能揭示或作了不实的披露。4、不适时出具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的时间要求出具报告,致使被审单位未能在法定期间内公开披露法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所构成的失真行为。
  二、审计报告失真的原因分析
  审计报告失真既有审计方法本身的原因,又有一些其他的外部因素,可见审计失真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总结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现代审计方法及独立审计准则本身的缺陷(不能完全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现代审计方法是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并运用了抽样技术,基于现代审计技术基础上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能是基于内控制度有效性基础上的相对真实性。由于财务会计报表真实的相对性及现代审计理论和技术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也只能是相对的,即只是相对于会计准则、制度及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法规是真实的。因此,由于审计的固有局限,并不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事项都揭露出来。
  (二)会计信息失真和相对关系人的故意欺诈行为。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工作的生命,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风气在会计领域里渗透,使我国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越来越普遍。由于会计信息失真会导致投资者、债权人、股东做出错误的决策,也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时不能审核出错误信息,从而做出失真的审计报告。另外,相对关系人故意出具虚假会计报表并对注册会计师施以财物,双方勾结以致报告失真。
  (三)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或欺诈行为。由于注册会计师在作审计报告过程中的工作量比较大,好多工作一定程度上由助理审计人员具体完成,不难出现自己或助理审计人员由于疏忽造成数据不实的情况导致最终审计报告失实,注册会计师由于受被审单位的委托,很大程度上要考虑得失(主要是经济上),而被审单位也要考虑审计成本的多少,往往会出现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被审单位出具的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发现了问题而出于对酬金的考虑,同时出于侥幸心理做出了虚假的审计报告。
  (四)监督机制不完善,利益驱动。随着我国《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颁布,国家将许多权力下放给企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得到了落实,而如何有效且合理地监督制约经营者的权力和行为,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虽有诸多的监督机关,但为完成各自的职能职务,各自取舍很难作到有效的监督,另外,企业的经营者、公司的出资者、注册会计师出于个人私利或团体利益的考虑就会做出一些违法的事。
  三、对审计失真如何防范
  审计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其的防范也要从多个角度同时入手,不光是要加强对会计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也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真实性的考察,同时审计要做好与各方面的沟通,以更好地提高审计的真实性。
  (一)加强监管力度是防治审计报告失真的有效手段。目前审计报告失真现象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监管力度不够。虽然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也抽查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但处理的很少、很轻。还有政府职能部门也没有进行有力的监督,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没有评价,好坏一样。致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赶时间、争效益取消了一些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了一些质量低劣的审计报告。
  (二)建立企业法人财务会计责任制,约束财务行为。由于会计人员在企业、公司中地位不高,权利得不到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在强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在客观却忽视了给予会计人员应有的利益保障。在现行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对领导和经营者存在着利益依附关系,甚至职业上能不能得到保证的关系,因而在执行财会制度时,常常是进退两难,领导和经营者往往是一个人说了算,会计人员为谋求生存和发展,只得依从领导意愿,违心地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因此必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而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三)加强事务所内部的执业规范,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审计报告的失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混乱。如单纯地追求收入,用不正当的方法拉客户、抢业务、诱导注册会计师虚假执业等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要做好审计工作,必须改变陈腐观念,抛弃只重收入,不重质量的观念,考虑长远利益,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走独立、客观、公正的治所之路。必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范围,确定质量保证目标,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少数利欲熏心、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作好会计界、法律界、工商企业界及公众的沟通。由于现代审计方法自身固有的缺陷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弥补,若会计界坚持用解释“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来达到为自己辩护的目的,难免让非会计界人士产生这样一种想法:如果遵循行业准则就可以避开法律责任,那么每个行业都可以制定这种准则。因此会计界更有责任向公众(包括法律界工商企业界人士)说明:审计的产生,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这点可以从西方审计的起源与演进过程看出,其经济监督作用不言自喻,对于现代审计方法的局限性会计界有必要向公众说明,以求得到谅解和沟通。
  (五)法律界要对审计报告失真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一棒子打死,动辄就查封、冻结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财产,要视情况追究相应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报表等欺诈行为,并且欺诈手段或造假技术异常高明,或是与相应的职能部门机构的内部人员串通作弊,致使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遵守审计业务,并按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最后所出具的报告仍是失真的,注册会计师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也不应当让注册会计师来充当替罪羊。对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出资人,提供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报表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应责任人则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对于任何不良行为的制约和打击,最规范和最有力的手段莫过于法制。因此,解决审计报告失真问题,应当解决好相关法规的制订问题,以便有法可依,更有效地规范行为。并且要作好相应的普法工作,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注册会计师及广大群众的素质(尤其是法律方面的素质)。
  (七)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防止审计报告失真的前提条件。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最终目的是为客户出具审计报告。而出具合格审计报告必须首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支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这是审计工作的关键问题。
  总之,审计报告失真问题要得到最终的解决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共同奋斗,以使审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文/刘琳霞)

参考文献:
[1]蒋尧明,2002,“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学的本质”,《当代经济科学》第6期
[2]刘正峰,2002,“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法学》第4期
[3]齐斌,2000,“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
[4]吴联生,2002,“会计域秩序与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经济研究》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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