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经济/产业 |
2003年下半年,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的员工刘伟杰盗走客户托管的1.21亿股股票,取得30.9亿新台币现金一案,令人震惊。一家拥有30多年历史,在品质、专业和信誉方面都有金字招牌的律师事务所,居然员工盗走这么多资产,正是其为内部控制缺失所付出的巨大代价。
一、理律案件
理律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理律),约有员工500人,律师82人,倍受台岛官方倚重,在岛内与国际均颇有知名度。该所于2002年与美国新帝公司签约,代其保管1.85亿股台湾联电股票。同时,新帝公司授权理律可伺机出售该股票,将得款用于在两岸投资。理律将这一业务授予其资深法务刘伟杰全权负责。
刘伟杰1989年进入理律,其表现深获老板信心,是老板眼中值得信赖的好员工。不过,这样一个“好员工”,其自称的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法律研究所的硕士学历却系伪造;其父刘荣显因1.7亿新台币的贷款欺诈被台北地方法院通缉,自1994年起成为滞留海外的通缉犯。就是这样一个资信背景并不光彩的人,却深受理律信任,不但负责理律代新帝公司保管股票的业务,而且同时负责该股票的出售与投资,理律甚至将其为新帝公司在中信证券开的证券户存折和在彰化银行开的对应存款户存折同时交给刘保管。在随后的2003年8~9月间,刘伟杰通过伪造授权书和授权人印章,将新帝托管的联电股票1.21亿股盗卖,共得30.9亿新台币现金。直至同年10月9日~13日,理律同事在刘伟杰以参加考试为由办理停薪留职的交接后,对其所移交的账目进行核对时,才发现账目不服,遂向合伙律师报告,而此时刘已携款潜逃大陆。
二、该案暴露出来的理律内部控制问题
(一)控制环境。控制环境会影响组织成员的控制意识,它提供内部控制的规则与架构,同时受组织文化影响。理律一直强调以人为本,对员工给予充分信任和授权。“对人的信任,对同仁的信任,对事务所永续经营的信任,对社会的信任。没有信任,就没有理律。”信任也确实是理律的业务得以推展的原动力。但是,从刘伟杰一案看来,理律对员工的信任有过度之嫌,同时缺乏适当的控制制度。信任与控制有时互相冲突,但即便如此,一个组织也不应放弃对员工进行适当的控制。像理律这样,对刘伟杰这种资信背景有瑕疵的员工给予不当的信任,又未设置一套合理的控制制度,实际上是诱导甚至鼓励员工不诚实。
(二)风险评估。律师事务所可承接的业务,除提出法律意见等法律专业业务外,还有例如本案中代客户保管物品等其他非法律业务。理律对于与法律专业业务有关的内部控制一向甚为严格。但对于通常只是在提供法律意见过程中附带出现的代他人保管物品这类非经常业务,理律似乎没有意识到其会有风险。其一个合伙人曾说:“过去,我们最在乎法律意见不要出错;物品保管,我们从来没有想过会出问题。”由此可见,理律对附带业务的风险缺乏警觉。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内部控制的一个核心因素,是企业员工有效执行运营活动政策和程序的保证。当律师承接的业务有物品保管时,律师既有义务保护客户托管物品的安全,免其遭受不当的使用、损坏或侵占。理律对于代新帝公司保管股票应该是设定了必要的控制政策的,但从对以下4种控制程序的分析来看,其相关政策似乎并未有效执行。
1、职能分工。内部控制经常强调,但也最令人觉得碍手碍脚的就是“职能分工”,然而这确是最佳控制方式。因为很多事件的发生,推究其原因不外乎是一件事从头到尾只有一个人负责,当然就无法及时发现舞弊或异常。本案中,刘伟杰被授权全权负责保管及伺机出售股票,并可用所得款项投资,同时其手中又一并掌控了证券存折和存款存折,理律在这一业务中已无分工可言。
2、授权与印签的管理。授权,是准许他人可以去执行某笔交易、做某件事,通常是通过签章的方式来进行。最方便的签章方式就是盖印,而盖印不必非由本人来做不可。刘伟杰有老板的充分授权,再加上其在事务所的资深资格,不必费多大力气便可盗用或伪刻另一位会签人的印签。如果理律在授权时,对于金额高的业务,除签章核准之外,再加上其他控制设计,例如要求授权人亲笔签名,则比只盖印章更能收到控制之效。
3、对账单的使用。证券公司每月均会发出证券买卖对账单,详列每一成交日买卖股票的种类、股数、单价等明细情况。银行也会每月发出银行存款对账单。刘伟杰在8月份出售托管股票的情况,应显示在9月份的对账单上。然而,由于理律将两本存折都交于刘,两份对账单可能也就随同落入刘手中,使对账单的控制功能完全丧失。
4、职务交接。刘伟杰以参加考试为由停薪留职后,虽然确实曾办理交接,但其后手人员并未在当时立即发现所保管的股票短少,待其发现时刘已潜逃。这种情况的发生,很可能是刘所交的证券存折和存款存折均未及时更新,记载的仍是7月份股票未出售、存款未提领前的余额,使得后任无法马上从存折上看出股票已被盗卖。如果事实如此,则表明理律的移交程序有瑕疵,不是未要求移交者更新存折至移交日的余额,就是虽有要求,但未落实执行。如果接受移交的后手员工要求前手更新其保管资产的书面记录,并对存折所载资料向相关机构进行询问,本可以在最后一刻制止此次舞弊案的发生。
(四)监督。理律的发展表明其对于表达法律意见等常规业务的持续监督应该说是有效的,但对于代管客户财物等非常规业务的个别监督则远远不够。理律既没有内部稽核单位,也未请注册会计师评估过其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的缺乏,让刘伟杰有机可乘,理律终于为此付出高昂代价。
三、理律案对企业加强内控的启示
刘伟杰一案使理律暴露出其在授权方式、物品保管流程、监督力度、制度遵循等内部控制方面的诸多问题,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四方面的启示。
(一)重视操守预先防范,流程监督避免错误。员工的聘任及任用对企业而言极为重要,尤其当员工经手高风险业务或工作时,更应慎重评价员工个人操守及品行。在必要时,对于担任财务、出纳、可接触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员工,可采取背景调查、提供保证人等预先防范措施。而且除聘任和任用外,员工离职亦需有力监督。从内控考虑,最佳监督方式应该是重要职务工作平常就需要有备援人员,让同一工作至少有两位员工同时清楚详细工作内容;员工一旦离职除需完成离职程序外,最好能在主管签准离职时,请离职人员列出交接清单,并与交接人员同时在其上签字,以确保交接工作完整。
(二)严谨评估舞弊风险之高低,加强控制活动降低舞弊机会。舞弊风险的评估延伸自传统风险评估,不但考虑各类舞弊及不法行为可能发生的方式,也考虑管理阶层可能逾权的缺陷,潜在阴谋及对既有控制活动的规避。对舞弊风险的评估,应该包括不实的财务报表、资产侵吞以及未经授权和不当收支的可能性,尤其应对高层管理者设计舞弊风险评估。在经确认具有较高舞弊风险的领域中,应加强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从核准、授权、确认、调解、职能分工、运作绩效审查及资产管理方面普遍实施内部控制。这些内部控制活动要能适当地应付、处理企业所有个别的管理活动,能达到侦测、阻止及缓解舞弊风险的目的。
(三)制定程序不因人情脱轨,善用电脑网络顺畅信息沟通。企业由人组成,而人是内部控制的最大弱点,单纯靠“人”而治之的企业,若在位者极强调控管,整体而言企业控管会相应严谨,反之则可能漏洞百出,易让利欲熏心之人有机可乘。所以更有效的方式,是制定一套经评估与核准的政策和程序,让全体员工遵守,避免“口头”、“人情”的出现,则可保证绝大多数作业执行按正轨进行,不会脱轨演出。
(四)往来机构密切合作,异常情况及时警报。券商或银行等单位虽已超出企业自身的内控范围,但实际上却是可以对内控提供极为有效的补充。例如,作为内控重点之一的异常大额交易,完全可以凭借与金融机构及时沟通加以侦测。当企业存款户或股票户有大额异常交易时,相应金融机构若能及时通知存款户或股票户的开户人并请求其确认,这对企业客户来说可谓是最佳的外部侦测信息,非常有利于企业及时启动内控程序,深入检视是否有异常事件发生迹象,及早将可能出现的现金或声誉的损失控制在最低。(□文/徐 岩)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