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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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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62期/市场营销/正文

发布时间

2004/11/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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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9 次

跨国并购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
  
  提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与外国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跨国并购作为20世纪90年代,全球跨国公司的主要投资形式,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本文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角度分析跨国并购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使不利影响减弱。
  跨国并购,顾名思义就是跨越国界的兼并与收购行为,它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依照东道国的法律取得东道国现有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所有权的行为。从全球趋势看,自1995年以来,跨国并购发展迅速,全球跨国投资中,跨国并购在跨国投资总额中所占份额从1995年69.7%增加到1999年的83.2%年,到2002年这一数字更是增加到了90%强。而中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是“绿地投资”。与全球跨国投资主要方式的不同,是最近几年中国利用外资增长速度下降的重要原因,对中国今后几年的引资也将产生一些不利影响。随着中国加入WTO,我们不可避免地将与外资联系更为紧密,因此研究跨国并购也就成了大势所趋。由于中国的大公司、大企业实力还不是十分强劲,本文主要研究外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

  一、跨国并购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首先,作为发展中国家,增加投资一直是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外国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直接促进了中国的资本形成,形成了新的生产能力;第二,带动了相关配套投资,间接促进了中国资本存量的增加;第三,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技术溢出效应”间接提高了相关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跨国并购作为一种新的国际投资方式,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还不仅在于以上三方面。它还可以提高我国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世界各国产业结构的演进规律告诉我们,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有升级的趋势,同时产业的技术水平提高。外国公司对我国企业实行跨国并购必然导致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而它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则由投资者的微观动机和我国的外资政策决定。跨国并购有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优化,促进我国新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支柱的形成,但跨国并购形成的行业垄断,威胁着我国民族产业的生存。目前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中,不少商品已被外资占有约1/ 3的市场份额。我国19家定点轮胎厂被外商控股的有10家;全国医药行业最大的13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控股51%以上的有7家;全国三大轴承骨干企业之一的哈尔滨轴承厂同香港新鸿基合资,外商控股51.6%。若我国对此趋势不加以控制,任其自由发展,势必会使我国民族工业面临生存危机。
  再次,跨国并购还会影响我国的技术进步。大型的跨国公司更倾向于在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规模经济显著和产业全球化趋势明显的行业投资,直接促进中国的技术进步。同时,它还可以通过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培训中国职员、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间接促进中国的技术进步。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它会阻碍企业核心技术的发展。跨国公司一贯依靠技术垄断来实现其对市场的不同程度的垄断,而且往往对市场垄断程度越高,就越不愿将技术转移给东道国。跨国公司看重的是东道国的市场。不会心甘情愿地在这个市场上培育出一个强劲的对手。这反映出跨国公司始终将核心技术和研究开发掌握在母国手中,对东道国的技术进步作用极为有限。
  最后,跨国公司并购对我国利用外资的影响。世界产业结构的升级使我国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地位相对下降,我国的劳动成本、尤其是沿海地区的劳动力成本与其他经济更为落后的国家相比,已经不具有明显的优势。这次并购活动中,服务业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最多,其中金融服务业成了首选目标。在我国进入WTO后,将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但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同,我国对金融服务业的开放还要有一个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对外资的吸引。
  跨国并购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还表现在它对资本市场及法律体系的影响。对于资本市场,国际跨国公司投入我国资本市场,将成为我国构建资本市场的催化剂、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培育和成长。同时,它还将对我国法律体系产生影响我国有关企业并购的法律极不完善,许多并购活动无法可依,致使企业并购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难以发挥,影响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

  二、跨国并购对我国微观经济的影响

  跨国并购对微观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它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第一,可以促使国有企业转换机制。国有企业引入外国直接投资,实现了国有企业与外商资本的结合,不仅改变了国有企业单一的资产结构,而且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使产权关系明晰;国有资产与外资合二为一,资本追逐利润的属性便显现出来,一改国有资产动力不足、约束力软化的弊端;资本要求增值的本性将排除一切非生产经营因素的干扰,甩掉企业的“包袱”,实现要素的合理组合和技术进步;由于合资企业外商参与管理,并参照合资企业法运作,这就从产权和法律制度上解决了政企不分的问题。
  第二,跨国并购可能会抑制国内企业家要素的积累和成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除了依靠资本、技术等要素的积累和成长外,更重要的是依靠本地企业家要素的积累和成长。跨国公司在兼并与收购后为了贯彻其全球战略,往往会控制公司的主要领导地位,原有中方领导者或者被迫服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安排,或者被排挤到次要位置。同时,跨国公司为了在东道国取得垄断高额利润,往往采取倾销等手段打击国内同类竞争者。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财力,在广告、销售渠道等方面采取咄咄逼人的态度,往往使得国内企业家无法与之抗衡而导致企业破产倒闭或者陷入困境。国内手机市场洋品牌一统天下,胶片市场上柯达、富士两巨头的低价倾销,以及饮料市场上两家“可乐”的称霸,无一不体现了公司对当地企业家要素的压制与排斥,结果造成相应领域本国经济长期发展动力的不足。
  第三,在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长期以来,我国缺乏科学的合资项目评估和资产评估,往往造成外方设备高估,中方资产低估,外方技术高作价,中方无形资产未计价,甚至有些国企与外商合资时根本不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资料显示,在1993年有关部门批准的与外方合资的上万家国企中,进行资产评估的仅2000多家,有8000多家未经资产评估,使国有资产流失达300亿元以上。

  三、对策

  跨国公司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利也有弊。但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要看我们如何处理跨国并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相信只要对策得当,我们就会抓住这次机遇,做这次跨国并购浪潮中的弄潮儿。为此,我觉得:
  第一,加强政府对跨国并购的宏观调控。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很少有哪个国家的政府在投资领域全面自由地对外商开放,或多或少地在某些领域都设有障碍。我国政府也应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将向外商出售的国有企业纳入总体规划,以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应针对某一行业或产业中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技术优势与本国的企业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跨国并购形成市场集中和垄断的可能性大小,采取相应的对策。“入世”以后,要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几年的过渡期,加强对产业的引导,尽快研究制定出一个产业政策明细表,具体规定哪些产业允许跨国公司以并购方式进入及外资进入的程度,哪些产业暂不开放,确保受保护行业的时间序列。如果某一行业因垄断价格而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适当地让跨国公司介入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和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如能源、化工、生物、信息、金融业等要实行有限度的市场准入,不能全部放开。即使允许外商并购,也要确保中方的多数股权和决策权。要在简化审批手续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制度,强化审批责任。对于向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产业进行的投资可采用登记制,而对于向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进行的投资则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特别要注意对各种形式的间接并购的审批,防止外商以此种方式规避我国法律。
  第二,在市场条件下,通过多种方式壮大企业的规模。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咄咄逼人的跨国并购,我国企业只有壮大自己,扩大自己的规模,把企业做大做强,在中国培育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才能够避免生存危机。而国内企业的联合和并购应该根据市场和市场竞争的需要,采取多种方式来进行。现在国内不少企业面对即将到来的生存危机,正自觉不自觉地紧张起来,纷纷掀起了跨地域行业并购。
  第三,加强资产的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面对跨国并购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状况,我们一定要增强国有资产保护意识,加强国有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聘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认真评估。国有资产评估值要经过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作为底价与外商谈判。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吸引人才,创造环境,提高创新能力。现阶段之所以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其主要原因是我国企业技术落后,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未来企业间的竞争是技术创新能力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因此,我们必须十分注意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培养技术创新能力,否则我们很难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民族前进的不竭动力。要培养创新能力,人才是关键。这一方面需要培养一大批掌握高、精、尖技术知识,具有较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又要求我们不仅要重视人才,吸引人才,还要创造环境,重视人才作用的发挥。
  第五,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加之在利用外资中出现的许多过分优惠的政策造成外资在同内资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致使外资对我国部分行业的垄断日益加剧。为了有效地规范外资并购行为,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已刻不容缓。《反垄断法》应规定凡是外资并购中国企业都必须接受审查,以确定该并购行为是否会形成垄断,凡是形成或可能形成垄断的都不予批准。鉴于目前我国企业竞争力较弱,民族工业尚需要适度保护的现实,我国可借鉴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做法,对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分别立法予以规范管理,并将跨国并购纳入外资管理的规范。(□文/鲁铭扬 朱 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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