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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508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15/3/18

作者

□文/袁 征

浏览次数

277 次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税务问题分析
  [提要]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出现很大变化,对业务双方来说,面临的税务问题都是全新的。如何顺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规避税务风险,合理的节约成本,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融资租赁;营改增;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13日
  融资租赁业务,本文主要讨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租赁,一种是售后回租。直接租赁多用于新设备租赁,售后回租通常用于旧设备租赁。
  一、融资租赁业务中税收政策的演变
  1、2012年前依据国税函[2000]514号文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
  2、2012年1月1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开始试点“营改增”。财税[2011]111号文,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财税[2013]37号文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需按照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财税[2013]106号文决定,从2014年1月1日废止财税[2013]37号文,调整了融资租赁业销售额的计算。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财税[2013]121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营改增后的融资租赁业务税负对比
  1、“营改增”前,按营业税征收时期。出租人: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人承担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应纳税额即赚取利润的5%。加上教育费附加和城建费附加,承担的税负率约为利润的5.5%。承租人:收到出租人的租赁费发票,可以视同支付融资利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营改增”后,根据[2013]37号文,出租方:应纳的增值税是销售额的17%,销售额是指全部价款,而不是余额部分,也就是包含出租货物实际成本。由于承租人不视同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方无法取得进项抵扣,出租方需要全额交税。按照试点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出租人享受增值税超过税负3%的部分即征即退。实际的增值税税负率为3%。承租人:收到出租人全额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举例:租赁物成本100万元,利息收入20万元,利息成本10万元。不考虑附加税影响,营业税下,应交营业税(20-10)×5%=0.5万元。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100+20-10)×17%=18.7万元,即征即退基数(100+20-10)×3%=3.6万元,实际交纳3.6万元。比0.5万元多了3.1万元,增幅620%。对于承租人,可以抵减18.7万元的增值税,10万元可以入财务费用。
  3、由于[2013]37号文,对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增加了很大的税收负担,又导致承租人可以重复抵扣。国税总局又紧急下发了[2013]106号文,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即出租人只需按余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并仍然享受超过3%的即征即退的政策。沿用上面的例子,应交增值税(20-10)×17%=1.7万元,即征即退基数(20-10)×3%=0.3万元,实际交纳0.3万元。比营业税0.5万元还低。对于承租人,只能抵扣利息中的一部分即1.7万元的增值税。调整后可以看出,国家给融资租赁企业税收减负,鼓励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三、现阶段融资租赁业务建议
  从税收政策演变可以体会到,政府在支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为企业融资拓宽渠道。对出租人是利好因素,但对承租人来看,实际获得利益是降低的,增值税抵扣减少,可作为税前抵扣的财务费用金额也减少。那么在实际发生业务时,承租人希望获得更加便宜的资金,就要可以要求出租人让利。而出租人会一直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融资利息方面是按市场定价的,不一定有很大空间,但税收优化仍有空间洽谈。
(作者单位:珠海绿地能源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2]陈梅.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问题探析——以江苏省苏北地区为例[J].财会研究,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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