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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62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4/11/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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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6 次

析外资企业“避税”
  
  一、基本概念
  所谓外资企业,一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二是指外国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此处“避税”的“税”,主要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另外也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
  二、外资企业避税方式
  根据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方针政策,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中国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实行税负适当从轻的原则,并区别所得的不同形态,采取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中国的本意如此,许多外资企业却借此之机,出于独享中外双方共有利润、调节内部资金运作及降低汇率风险、逃避外国的个人所得税等目的,大肆避税,主要避税方式如下:
  (一)转让定价。所谓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的控制定价。其中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据统计,国际贸易总额中约有60%是通过这种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所形成的。跨国公司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可以应用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减少纳税从而增加利润的目的。在中国,其往往表现为“高进低出”,即用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进口设备、进口材料,而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口产品。这样,外资企业很容易形成账面上的亏损,而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国家地区。由于跨国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灵活性,通过转让定价既可以增加利润,又可以减少汇率风险。
  (二)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是外商在企业投资总额中,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的手段,逃避我国税收的行为。按照我国税收法律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融资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由于税收待遇上存在着以上差别,设立外资企业时,外方一般会尽量投入最少的资本(以符合企业设立相关法规为标准),而将其余资金通过关联企业借债的形式来投入,造成涉外企业资本过少并且债台高筑。这样,外资企业通过巨额高息减少了在中国的税负,而将利润转移到了国外关联企业。
  (三)国际避税港。在避税活动日益增加的今天,国际避税港也成为了国际避税的“天堂”。国际避税港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款的地区。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很小的国家或地区,甚至是很小的岛屿或“飞地”(即指一国境内的外国领土),自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由于它具有某种“优越性”,大量国外公司到这些国际避税港注册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
  除此之外,还有别的避税方式。例如,滥用税收减免优惠。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对生产型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期满后,或变更厂名,或转移厂址,或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其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再如,推迟企业获利年度。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优惠。一些外商据此通过种种手段,制造境内账面亏损,尽量推迟获利年度,长期在无税负的状态下运行,增加了境外关联公司的总体利益。
  三、外资企业避税给中国造成的损失
  (一)税收流失。据保守估计,外资企业一年流失税收300亿元人民币。一位专家称,仅福州市每年外商转移的利润就在10亿元以上,流失税款达1亿元左右。而广州著名的跨国企业宝洁公司曾一次避税8149万元。仅从这些数字就可以看出,避税造成的税收流失数量惊人。
  (二)国有资产流失。外资企业避税的结果使利润被转移到了境外,中方投资人不但无法获利,而且需要赔钱弥补亏损。对外方来说是明亏实赢,对中方来说却是实在的亏损。在无力出钱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中方只能出售公司股权以减少损失,从而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三)偏离了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如前所述,我国政府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本意是为了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方针,但外资企业为了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运用各种避税手段,将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了资本的外流,影响了再投资的效率,也使短期投资行为增加,这显然偏离了我国采用税收激励政策的意图。同时,因为外资企业的避税反映在会计上的利润不高甚至常常为负,客观上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了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动摇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决心。
  (四)引发了不公平竞争。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曾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但某些外资企业在享受超国民的税收优惠待遇之后,却仍然采取避税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不但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侵害了我国的税收主权,而且对内资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进行避税的外资企业毕竟不是全部,这部分企业逃避了在中国的税收负担,而另一部分不从事避税活动的外资企业诚实纳税,这显然不利于公平竞争。
  四、对外资企业避税的对策
  (一)立法。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以第85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时至今日,情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因此,补充、完善税法就成为当务之急。一是针对外资企业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中自有资金的比率;二是对于变更厂名、转移厂址、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但产品品种及其销售渠道等均没有较大改变的外资企业,只能办理变更登记,不视为新办企业;三是适当缩短外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二)查账。此处的“查账”指税务机关对外资企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账目检查,对外资企业采用的转让定价避税方式进行清理整顿。一是引入总利润原则,以补充独立交易原则的不足;二是明确外资企业全面报告其年度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及与其当年有业务往来的关联企业有关情况的义务;三是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四是设立避税处罚条款。
  (三)规范。此处的规范指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是该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展示,地方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首先需要扩大投资规模,然后才是技术更新、管理提高直到制度创新。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必会争相推出各种税收优惠;而跨国公司之所以在此投资,是想通过该地方的市场运营,赚取更多的钱,获得更丰厚的回报。两者相互作用,使得各地方成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活动的理想场所。地方政府间的这种争相推出各种税收优惠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可以为某一地方带来短期的繁荣,却不能维持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从全局来讲更是有害无利。因此,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给予跨国公司的税收优惠。
  (四)协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内部化优势的蔓延,应加强国际间的反避税合作。一要成立一个“国际税收管理中心”,负责国际税收决策、立法、司法管理,以及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二要设立一个“反避税监控中心”,负责监控各地跨国公司的交易行为;三要在各基层局组织一部分专门的反避税人才,负责反避税行为的具体操作。(□文/刘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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