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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63期/体制创新/正文

发布时间

2005/2/17

作者

文/陈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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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4 次

我国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障碍
 美国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欺诈案的爆发,以及2003年微软弃用期权制度转而发放限制性股票事件,使曾被誉为“金手铐”的经理股票期权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我国企业也开始以冷静的眼光审视经理股票期权制度。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应以此为契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发展和完善经理股票期权制度,使之真正成为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制度。
  一、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内容
  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经理股票期权制度,最初是由员工持股计划发展而来,是一种长期激励制度,是管理制度创新的产物。其赠与对象主要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内容是:公司董事会授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未来某一段时间内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决定何日以行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购入的股票可在市场上自由出售,以获得行权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价差。这样就将经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的股票价格(企业价值的市场体现)联系起来。
  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作用原理是:假设股票的价格能真实反映企业的价值,反映公司业绩,以股票价格作为评价经理人员努力水平的重要指标,通过经理股票期权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实现经理人员收入的长期性,从而把对经理人员的外部激励约束转化为内部的自我激励约束,以克服道德风险和避免短期行为。
  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在股票期权行权日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的前提下,通过行权获得价格差价受益,从而实现期权制度的激励功能。因此,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侧重的是潜在的未来收益,而非现在的已实现收益。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理人员和企业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实现了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利益的一致性,降低了企业的代理成本。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经营者将成为公司的股东,分享剩余所有权,自然便会更多地关注股东价值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矫正经理人在任期有限和传统薪酬制度下追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短视心理以及不利于股东和企业长期发展的视野偏差问题。
  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本质是一种激励手段,是一种激励制度的安排。通过给予经理人员股票期权,使经理人员愿意选择有一定风险的投资项目,同时重视企业的长期效益,从而把股东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很好地解决了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二、经理股票期权在我国实施的障碍
  我国企业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结合具体国情,引入了各种形式的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经过十年的试点发展,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难以较大规模地铺开。目前难以推广的主要原因除了法律政策环境的制约外,更深层次的问题还有来自文化、心理因素,以及外部资本市场客观存在的结构性缺陷。
  1、证券市场、法律政策环境障碍
  (1)股票市场的弱有效性障碍。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作用有赖于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有效的或者比较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股票价格才能够正确地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才能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提升,特别是公司的成长性做出及时、适当的反映,也才能使经营者的报酬收入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较大的相关性。而我国的股票市场起步较晚,是属于无效或弱效市场。在二级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偏低,投机气氛高于投资气氛,股票价格的变动受人为操作的影响较大,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在这种情况下,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起不到相应的激励作用,且易被扭曲利用,成为高层管理人员操纵股价的动力。因此,股票市场的完善和规范性操作,以及对股票市场的有力监管成为经理股票期权能够在我国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
  (2)相关法律法规的障碍。任何制度的实施都应该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以期“有法可依”。我国目前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一方面对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制度没有明确的界定,存在法律上的空白,比如:由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引起的公司注册变更等问题,证监会和工商管理局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条款;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引起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税收处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问题,国内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或内容,虽然《信托法》的颁布,使回购股票、外汇管制等法律问题会部分地通过技术手段加以避免,但一些实质性的问题,法律法规还没有更准确地加以规范;另一方面有些条款构成了对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冲突。比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以及配股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公司不允许拥有库藏股,而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制度过程中需要利用增发的新股、配股或库藏股。另外,我国法律制度对公司上市的条件比较严格,因而上市公司在我国只占少数,大多数是非上市股份公司和非股份公司,他们的“虚拟股”难以通过股票市场流通,获得准确的评价和度量,不能通过市场获得其价值,因此也就无法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缩小了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应用领域。只有及时地弥补法律法规的空白缺失,消除各条款之间以及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冲突,经理股票期权的实施才能有法律保障。
  2、文化心理道德认识上的障碍。企业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将使一般员工和高层经理人员之间的个人收入差距扩大几倍乃至几十倍。一方面,员工认为经营业绩的增长是他们努力工作的结果,而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大将打击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高层管理人员由于担心处理不好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可能会拒绝接受股票期权,使经理股票期权制度无法实施。
  另外,还有道德认识上的障碍。经理股票期权制度也是一种公司内部的诚信文化,公司允诺高层管理人员可以在将来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合约。如果高层管理人员无法相信公司会履行承诺,则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就难以推广。加之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人们普遍感受到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对未来的贴现预期普遍较低,“一鸟在手胜过两鸟在林”成为大家普遍的心态。在这种心态下,人们会过于看重眼前的工资和奖金,而看淡未来的期权价值。在我国经济转轨期内,企业的诚信建设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很容易打上折扣。
  要解决人们认识上的偏差及误区,广大理论界学者责任重大,文章报刊杂志也要加大经理股票期权理论的宣传力度,使人们了解理解经理股票期权,为更好地运用经理股票期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3、资本市场的结构性缺陷。就外部市场环境和监管制度而言,对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效果产生最大负面影响的,莫过于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问题。现状是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制定也以此为基础。而一旦国有股法人股可以流通,将会彻底改变现有流通股的价值评估模式和价格运行轨迹,从而改变经理股票期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条件,使原有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效果偏离原始的预期。所以,企业在实施经理股票期权激励时,必然会考虑市场的结构调整风险。为什么国外上市公司的经理股票期权制度问题普遍解决较好,而国内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问题难以解决?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实施遇到的诸多障碍中,法律法规的空白缺失和冲突,需要相当长的时期才能得以较好的解决。资本市场的完善发展受诸多方面的制约,经济、政治、文化,还有法律的保障,而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是现在我国企业改革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其涉及的范围广,相关利益主体多,不是说流通就能流通的简单问题,更不能一蹴而就。人们心理认识上的障碍是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一个制约因素,很好的运用要有深入的理解认识为基础,只有接受了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相关思想,才能谈到运用、改进,以及其他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我国在运用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过程中,除了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资本市场外,更重要的是要更新观念,加强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宣传力度。(□文/陈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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