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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全球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在国内立法以及国际法层面上减少对外资的限制,加强对外资的保护,以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并推动国际经济交流和资金融通,已成为当前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总体趋势。从各国国内立法来看,自20世纪晚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往来的空前繁荣,不少原来对外资采取限制和管制的国家,开始对本国外资法做出重大修改或者新颁布专门外资法,体现了前所未有的单边外资自由化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举世瞩目。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04年9月22日在日内瓦发布的《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3年一年中,中国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高达530亿美元,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吸收国。外资的大量涌入,一方面为我国广大劳动者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场所,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诸如分割我国市场、冲击国内企业等负面效应。完善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制度,正确把握外资企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传统的国民待遇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局限在民事领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其内容逐渐延伸到国际投资领域,并成为该领域普遍遵守的基本法则。作为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等同于或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的本质是一种平等待遇,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平等竞争的基础。WTO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外国人在法律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投资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从而消除给予外国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方面的歧视性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在互惠原则的前提下逐步适用于某些经济贸易领域,这不仅体现在有关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或贸易协定中,更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而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国民待遇原则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来体现,由于该原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东道国本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因此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对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既是资本输出国又是输入国,市场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往往主张投资者平等竞争,普遍采取国民待遇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国民待遇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更注重对外资采取政策和法律引导,对国民待遇采取诸多限制。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普遍原则一直难以得到广泛适用。直至1994年,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两项协议,国民待遇原则才第一次以国际多边条约的形式引入国际投资领域。
二、我国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
为了确保外国人能在中国正常地生活或开展事业,我国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诉讼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国民待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涉及到投资权、一般民事权利、对外贸易、税收、知识产权及法律诉讼等多方面。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等与WTO规则不协调的地方。
(一)超国民待遇原则的表现
1、所得税优惠:对照内资企业33%的所得税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设立地区、企业性质和所属行业的不同,可以适用30%、24%、15%或更低的税率。其中,对于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享受“两免三减”(即获利的最初两年免税,其后三年减半征收)的直接减免税规定,从而使外资企业的税赋水平低于内资企业。由于外商投资者享有的税收优惠过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并导致了国内假合资等奇异现象的出现。
2、进出口权优惠:根据我国的外资法律,外贸企业当然拥有进出口权,而国内只有少数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3、用汇优惠:在用汇方面,外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外资银行借贷外汇,而国内企业则受到国家外汇信贷指标的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我国还在生产经营自主权、出口退税、进口货物免税等方面给予外商投资诸多的优惠政策。
4、知识产权方面,典型的是在著作权方面。1992年9月颁布实施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把许多没有给予我国国民的著作权相关权利保护,给予了外国国民。《著作权法》对我国国民不保护的实用工业品,却对外国作者、中外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作者提供25年的著作权的保护。
(二)次国民待遇原则的表现。对外商投资产业部门的限制:由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附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施行,其在1997年《暂行规定》和《目录》的基础之上,仍然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在华投资的产业项目。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对外资的准入有严格的限制,尤以服务业最为突出。《规定》和《指导目录》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禁止设立外资企业;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等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
此外,对外资的次国民待遇还表现在设立外商企业时采取比内资企业严格的审批程序以及实行区域性差别服务收费制度等方面。
三、完善我国外资国民待遇之建议
我国已是WTO成员国,必须按照WTO的游戏规则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的实践必须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协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修善我国外资法与WTO规则关于外资国民待遇规定不相适应的地方,其将不但有利于我国更好的利用外资,也将为国内企业更有利地参加国际竞争提供条件。
第一,淡化超国民待遇。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然而我国对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间接损害了本国企业的利益,使本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而且将影响到民族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超国民待遇并非就代表一国拥有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包括了物质环境和由政治、经济、法制等因素组成的社会环境,是一个诸要素有机结合的综合体。因此,我们要全面地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更为良好的软环境和硬环境,逐步地变超国民待遇为平等待遇。
第二,改善次国民待遇。对于WTO的要求而言,我国目前的开放程度还是不够的。我国的对外开放是一种渐进式的模式,平等的国民待遇的推行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必须对中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行业部门的竞争耐受力做出正确地分析、判断,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某些领域继续实行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因此。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抵制发达国家过于宽泛的国民待遇要求将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原则上,国民待遇只能在渐进的基础上给予,以确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相对平衡为前提,是一个稳步实施的过程。但国民待遇的实行是一种客观趋势,我国政府及相关行业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小结
国民待遇是否实行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实行主要取决于一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程度,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平等性、竞争性、国际性、透明性和规范性等特性,为国民待遇的实行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现实可能。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逐步调整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解决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中存在的问题。
在对投资的国民待遇问题上没有也不可能存在统一的、固定的、千篇一律的格式,我国应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本着促进国际经济繁荣的目的来与世界各国进行谈判和协商,国际投资环境的优化有赖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真诚合作和共同努力,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下,合理处理外资待遇问题,互相谅解以达到国际投资环境中的实质性公平。(□文/郭 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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