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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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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63期/市场营销/正文

发布时间

2005/2/17

作者

文/黄一鸿 张 静

浏览次数

1512 次

为何受伤的总是我
  ——谈我国产品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
  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的糖精钠和机械闹钟发起首例反倾销调查,此后,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指控此消彼长,愈演愈烈。据统计,截至2001年9月份,我国遭受反倾销指控达441起,其中20世纪80年代平均为6.3起,对我国反倾销占全球反倾销案件的比例为3.6%;20世纪90年代年平均则达到30.3起,对我国反倾销占全球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则飚升到12.3%,2000年这一比例又上升到15.1%。2002年上半年世贸组织成员共发起了104起反倾销调查,而针对我国的就有16起,反倾销指控增长速度实属罕见。日渐增多的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发展对外经贸关系的一大障碍。
  一、我国产品为何屡遭反倾销
  (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近20年来中国出口增长强劲,从1980年名列世界第26名到2002年名列世界第5大贸易出口国,由于中国产品享有巨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于是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一举将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而各国政府也处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二)国外反倾销法大多对我国采取歧视态度。尽管中国已经加入了WTO,但根据与一些国家谈判达成的协议,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中国仍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一些国家并不是以中国的国内价格为准,而是以替代国的价格因素为参照,这也使我国应诉反倾销调查的国际法律和政策环境更为复杂。一些国家在选用替代国时随意性非常大,经常运用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中国的国家作为替代国。这样认定的结果必然使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处于事实上的不可比状态,最终导致中国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做出价格承诺,限制出口数量。
  (三)中国是一个崛起中的大国,其不断发展的对外贸易,让许多国家暗怀戒心。全球化时代,各国面临的外部竞争越来越激烈,当物美价廉的“中国制造”在世界市场“攻城略地”时,必然会与其他国家的企业遭遇冲突。但在中国加入WTO后,一国利用关税壁垒来限制中国产品的空间越来越小,这样,被WTO允许采取的作为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安全的合法手段的反倾销,就成了一些国家指控中国企业搞倾销的最好接口。目前,中国企业受到的反倾销,无论从数量还是涉案金额来说,都高居榜首。
  (四)国内企业的无序竞争为国外提出反倾销提供了口实,这也是我国企业屡屡遭诉的重要原因。低廉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使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天然的比较优势。问题是我国一些企业行为不规范,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往往是得知同行在某一国际市场出口获得成功便蜂拥而上,结果导致出口产品过分集中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据统计,我国约有75%的出口产品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扎堆”现象严重加之缺乏协调,导致本国企业互相杀价,恶性竞争,给国外反倾销以口实。
  (五)在一些反倾销案件中,存在非认识方面的因素。比如,有时会因涉及一些进口国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迁就了国内企业的过分要求;甚至也不排除个别时期或个别国家机构,在与贸易紧密相关的反倾销措施中掺进了某些政治因素。
  二、国内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一)我国企业应该积极应诉,政府不可能越俎代庖。面对不断增加的国外反倾销投诉,企业保护自己的惟一途径就是积极应诉。政府和商会要组织企业积极应诉,消除企业的“搭便车”心理,团结起来联合应诉。只要中国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数据,证实自己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或是没有对该国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性威胁”,那么涉诉产品可能被免征或是少征倾销税,使出口市场得以保持。反之,如果涉诉企业放弃应诉,许多国家就会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进行裁决,往往就是根据投诉方提供的数据做出裁定,这样很容易对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企业多年培育的出口市场毁于一旦。
  (二)政府应当尽快转变职能,对产业的发展要有切实的支持。对中国的大多数企业来说,单靠一个企业自身去抵御“入世”以后的种种风险是很困难的。因而政府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企业都能了解和掌握我国以及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规则。同时做好市场调研,研究国外市场动向,尤其是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工业界的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到国家经济利益的产品,要根据进口国实际情况策略性的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好合适的市场选择。
  (三)聘请中外优秀律师是打好反倾销战的关键。聘请国内外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选择既懂美国反倾销法又了解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外国律师,和熟悉我国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的中国律师,以事半功倍的应对反倾销。我国反倾销胜诉的案例都印证了这一点。优秀的律师往往能帮助企业解决企业非擅长的专业性问题,帮助企业学会打“擦边球”。有的问题没办法正面回答,就换种说法,以有利于企业。
  (四)在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选择好替代国是应诉反倾销的重点。选择好替代国是当前处理好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的一项重要因素。例如:1990年中国出口的录像带在欧共体受到反倾销调查。在初裁时,欧共体选择欧共体作为替代国,倾销幅度定为122.9%。然而,在终裁时中国出口商依据自身掌握的资料,依据欧共体法律的规定,据理力争,经认真调查,坚持选择香港为替代国,欧共体委员会最终采纳了中方的意见。结果倾销幅度被定为1.3%至6.9%不等。这一方面显示了替代国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出口企业在替代国问题上并不是无能为力的。经验证明,凡出口企业在替代国上下功夫的最终都能得到较大益处,产品出口遭到的损失就小。反之,就会完全失去市场。遗憾的是,在过去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中,大多数情况下中方并未对替代国给予认真考虑或审查,也未提出过反建议,致使裁决结果对产品的继续出口形成严重障碍。
  (五)中方企业积极联合国外经销商加盟是打好反倾销战的有力武器。例如,在彩电案件中,沃尔玛、APEX等美国本土经销商站在不同于制造企业的立场上提供相关的依据。沃尔玛公司可以从零售商的角度指出,从中国进口彩电与美国生产的主要彩电产品存在不同的市场级别,因此不存在或仅存在少量的竞争关系,因而不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
  总之,力敌不如智取,掌握游戏规则,熟悉国际贸易法规和惯例,做到成竹在胸才能做到战无不胜。国际间的贸易竞争是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场,也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历程,我国企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但同时有理由相信,我国企业将完全有能力应付未来国际贸易竞争中种种意料不到的挑战。(□文/黄一鸿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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