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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综述国内外关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不同观点,并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价,创新提出具有专业财富管理能力的农村金融机构均可以为受托人这一新观点,这有利于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土地信托流转;受托人
基金项目:2014年度河北金融学院科研基金项目:“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JY201405)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2月12日
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在此背景下,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凸显出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信托(TRUST)起源于古罗马,后在英国广泛发展,而土地信托在国外已有悠久的历史。在土地信托起源方面,Charles Eliot在1891年建立的公共托管就是土地信托的雏形,这是世界范围内已知的对土地信托的最早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信托模式趋于多样化,出现了社区土地信托模式,Robert Swarmetal(1972)就介绍了当时在美国还很新颖的社区土地信托模式。在土地信托的目的方面,西方国家主要利用土信托来实现对土地资源和公众利益的保护,研究信托制度对促进土地资源和公众利益保护中的作用与实施方式。在关于土地信托组织机构建设上,Donald M.Mcleod(1999)介绍了非盈利性的土地信托机构,该组织与私有土地所有者共同保护着土地。Campbell,Marcia Caton,Salus,Danielle A.(2002)总结了土地信托组织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土地保护信托组织,主要是为了保护生态资源;另一种是社区信托组织(CLTs),主要是以改善建设住房或公共资源为目的。University of Salford(2005)对实行土地信托的机构类型进行了总结,发现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英美模式,主要是利用住房协会、发展信托机构、遗产信托机构和社区组织等实体组织来设立永久性的基金。美国土地信托模式是由受托人取得土地所有权作为信托财产,然后由受托人颁发受益凭证给委托人,该受益凭证作为主要的收益权依据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受托人定期给受益凭证持有人固定报酬并将剩余租金用来买回受益凭证。该信托模式既为开发土地提供了所需的资金,同时满足了投资者投资土地产业的需要。同时,由于受益凭证流动性、变动性强,降低了投资者的个人风险。日本的土地信托模式分为出售型和租赁型,区别在于受托人另一类是通过建立土地信托银行或银行参与土地信托业务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模式,这在日本等东亚国家较普遍。日本的土地信托模式分为出售型和租赁型,区别在于受托人对土地的处分权不同。前者受托人只能利用租赁土地来向受益人返还信托利益,后者受托人则享有出售受托土地的权利,受托人主要以出售土地所得来返还信托收益。在关于土地信托的金融支持方面,Smithson,Simon(1999)指出信托银行的建立可促进土地信托的发展,而信托银行的子公司可进行土地信托和贷款信托。综上所述,国外对农村土地信托的研究主要涉及土地信托的产权基础、作用、公私所有关系、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等方面,特别是土地资源保护和农村土地改革方面,关于农村土地信托风险及控制、定价机制、利益再分配机制等方面的系统研究很少。而且,国外将土地经营权信托列入农村金融体制研究范围很少,未真正将其纳入农村金融体制范畴。
信托在我国发展较晚,关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方面的研究较少,代表性人物有吴兴国、邹晓波、刘永锋等人。吴兴国(2003)认为作为一种新的土地流转制度,经营权信托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他指出,村委会只能作为集体土地的委托人,而不能作为农户经营权信托的委托人,不能任意处置农民手中的承包经营权。吴兴国还指出,村委会和银行不能担任经营权信托的受托人,而应当由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经营能力的人来担任受托人。但他没有明确指出农村承包经营权信托真正的委托人。邹晓波、王秀兰(2004)主张成立农村经营权信托中心作为受托人。该中心主要具有信息传递、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经营管理等职能。这种信托流转从本质上看只是一种再转让,受托人本身并不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只是一个中介机构,并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受托人。刘永锋、谢静(2005)对受托人制度及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问题做了开创性研究。文章对受托人的资质做了要求,指出受托人必须是资金、技术、经营能力兼备的自然人或法人。只有经过土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法人或工商企业才有资格作为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受托人。但该文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受托人方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土地受托人不明的问题。另外,李龙浩、张春雨就受益人的权利保护和交易上的安全提出了我国农村经营权信托的登记制度。
这些代表人物对土地信托制度提出了建议,但不够深入和系统,有些研究脱离了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特别是土地信托中的关键问题——受托人的定位不清,未提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受托人机构,这使得整个土地信托流转过程缺少了至关重要的一环。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实力较强,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高,具有专业财富管理能力的农村金融机构均可以为受托人。这样能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中受托人不明、数量不足的难题,有利于金融信托制度在土地信托中的安排和构建,引导金融资本流入土地流转过程,从而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使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具有现实操作性,给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以系统指导和规范调整。这一新观点,是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之前研究的不足。■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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