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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63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5/2/17

作者

文/王国平

浏览次数

2084 次

提高民众保险意识的策略

  经过20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地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年攀升。到2004年9月已突破11.5万亿元。而2003年的保费收入约为3880.4亿元,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不仅如此,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也令人担忧。例如,2002年4月15日上午10时40分,由北京到韩国釜山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29航班在釜山机场附近坠毁,遇难人数达126人,其中机组人员8人,中国旅客11人。据了解,从北京出发的中国旅客中无一人购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同年的5月7日20时37分,北方航空公司一架MD82飞机,在执行从北京飞往大连的航班任务时,在大连海域失事。遇难人数112人,无一人生还,其中乘客103人,机组人员9人。据调查,在“5.7”空难的103名乘客中,只有44人购买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由此可见一斑,现今我国民众保险意识令人担忧并非危言耸听。
  我国民众缺乏保险意识直接影响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民众保险意识匮乏,缺乏保险知识,对保险不了解或了解不深,直接影响民众对保险产品的需求。而保险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经营基础的,因此投保的数量就成了保险公司能否得到稳定发展的关键。倘若民众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就无法开展工作,其规避风险的功能就得不到发挥。如果城乡居民缺乏保险意识,就会将保险营销员(展业员)拒之门外,不参加保险,并产生恶性扩散效应,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如果地方领导或职能部门领导缺乏保险意识,就制定不出符合保险业运作规律的法规和政策,也创造不出促进保险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外部宽松环境,对保险事业发展表现出不支持、不协助、不积极作为,甚至会把保险公司视为摇钱树、福利机构,乱摊派、乱干预;即使是监管也是低效率、不透明的。如果保险公司员工缺乏保险意识,就会不遵守经营规则,忽视风险大小而盲目拓展业务,扩大市场规模,不安排再保险,以至于给保险公司经营酿成潜在风险。现在我国正加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民众保险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社会保险保障的普及和完善,对我国经济的进一步稳定、健康、快速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如何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偶发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行为。由定义可知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此为保险分散风险的职能。同时,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形成了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补偿损失职能。与其他金融产品(比如银行存款、证券、信托产品等)相比,保险的基本职能正是保险自身蕴藏的优势。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数额庞大世人皆知。如此巨大的潜在消费能力为何没有发挥出来?一方面是因为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另一方面是因为民众缺乏保险知识,对保险认识不深。传统地认为银行存款是对自身及其家庭成员未来不确定性进行保障的最实在的选择。殊不知,在某些领域保险的保障功能胜过银行存款。例如,在保障医疗支出方面,针对预期可能出现的医疗方面的支出,用银行存款来保障需要存入相应数量的资金。依据银行存款的贴现公式(其中为现存入资金,为未来可用资金,为银行存款年利率,存款期),由于现今利息率较低,已不会相差很大。而通过保险产品进行相同目的的保障工作则大不一样。按照保险费率的计算公式(其中为损失率,在此例中可认为是患病概率,为治疗所需资金,为预缴的保费),如果患病的概率为50%,则为的一半,如果患病的概率为25%,则为的四分之一,远远低于所需存款额。不仅如此,保险在一些恶性突发事件中发挥的保障功能是其他金融产品无法比拟的。
  面对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各方面的配套措施。
  首先,政府要加强与保险相关的立法工作,为保险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政治、法律环境。例如,北京市就出台了关于在京建筑民工强制保险的决定。这就促使建筑民工为自身利益而学习保险知识,提高自身的保险意识。与此同时,政府还应使社会保障政策、货币金融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因素向保险业倾斜,对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对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允许投保养老、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内给予税前列支。又如深圳市政府规定: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为职工投保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可在工资储备金中列支。应把思想教育与利益导向结合起来,引导城乡居民的保险消费,使城乡居民自觉地提高保险意识。
  其次,保险公司要挖掘自身内部潜力,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现在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时效性差、流程不透明、伸缩性强等问题依然存在,致使得部分“弱势群体”抱怨保险理赔手续繁琐,过程周折,赔付苛刻,严重阻碍了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针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工作。把保险理赔工作与保险营销工作同等看待,简化理赔手续,公开理赔流程和赔付标准,加大电子化建设,提高理赔人员素质,实现理赔工作全面“提速”。
  再次,保险公司在保险精算中对部分专业性不强的险种保费的拟定可实行“双标准”。对于自觉投保、自觉续缴保费的客户可适当减少保费的收取,通过这种方式把以前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那部分费用让利于客户,使客户踊跃投保,自觉投保和续保。同时,又能减轻保险公司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成本,使保险公司能直接、快速地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使客户在参与投保的过程中,对保险知识有更多地了解,无形中提高客户自身的保险意识。
  最后,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还需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通力合作。保险意识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保险意识应该从小培养。一些国家在小学或中学开设金融保险的课程,让金融风险意识渗透到人们的日常思维中。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在国外并不像在我们的保险市场上那样热卖,是他们的保险意识不如我们强吗?不是,而是由于他们既认识到这类产品潜在的优势,同时也意识到它的高风险,购买保险产品时相当理性。拥有这样的保险客户,会迫使保险公司不断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员工素质,推出具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这将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文/王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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