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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63期/法制建设/正文

发布时间

2005/2/17

作者

文/许靖寰

浏览次数

3308 次

保护国际环境的法律对策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但是大规模环境问题的形成和发展则是工业革命以后的事情。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增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类文明的发展应该是有序的和可持续的,全球环境的保护已经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同要求,这些要求涉及到共享国际资源、全球环境合作等方面的内容,而这些内容恰恰是国际环境法所要体现的。因此国际环境法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继续发挥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作用
  在传统国际法中,国际习惯在其渊源中居于首要位置,国际习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日益组织化,国际习惯已经无法适应当代社会瞬息万变的现实而达到法律的稳定性和明确性的要求了。国际环境法中,国际习惯的数量并不多见,但是一些重要的规则却是形成于国际习惯之中。例如:风险预防、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虽然国际习惯在国际环境法的地位并不十分重要,但他仍有用武之地。成文法过于强调稳定,不可能完整无疑的反映各种复杂的国际社会的现实,不能灵活的调整复杂的国际法律关系,而国际习惯反映现实、弹性较大的特点恰恰是成文法所缺乏的长处。国际习惯与成文法之间因为各自的特点可以相互补充、渗透和转化,所以无论成文法如何发达,仍需要以国际习惯作补充,当今社会也不例外。
  与传统国际法不同,现代国际法以条约为主要形式,国际环境法中此特点尤为明显。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国际环境法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国际环境条约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国际环境条约已经成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环境问题一般具有缓发性、潜在性、不可逆转性,为了避免环境恶化,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国际社会需要就某些问题进行超前立法,而超前立法要求对某一环境问题及解决方法有科学地认识,否则就只能对部分问题先行规范,其他问题待有明确认识后以议定书或附件形式加以规范。这就使条约、尤其是“框架公约”模式更为适合国际环境法的需要,从而成为解决国际环境问题重要的法律对策之一。
  二、树立新的立法观念,使“软法”逐渐变为“硬法”
  不可否认,“软法”是当今国际环境法的重要特点。所谓“软法”是相对“硬法”而言,“软”主要体现在立法上,其制订者不是各有关国家的立法机关,而是由国际组织或民间组织制定的;在法律执行上,“软法”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在被国家或其立法机关接受作为法律时,才具有约束力;在稳定性上,“软法”也是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国际环境法形成过程中,虽然往往体现为框架公约和国际组织的建议、决议和行动计划等软法形式,但国际组织各成员国的相互制约,一国的不信守可能招致的后果也使得各国在制定环境政策和国内环境法律时,充分考虑国际环境法所体现的精神与原则,这样国内法律逐步向国际环境法靠拢,最终走向趋同。同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许多环境问题已超出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相应对环境保护也提出了国际化的要求,人类越来越认识到生态环境破坏的恶果是不可估量的。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各自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是必要的,这就为国际环境法由“软法”向“硬法”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使国际社会在国际环境主权、环境保护国际化的冲突协调、严格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法律的执行和监督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思考,国际环境法将更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更好的规范国际环境保护关系。
  随着生态危机的日益显露,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们的环境意识与生态观念必将融入到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当中,而国际环境法更为科学地发展模式,也必将推动国际环境的防御结构的完善,使国际环境问题得到更加有效地解决。(□文/许靖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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