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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64期/对策研究/正文

发布时间

2005/2/17

作者

文/丁兆君

浏览次数

3714 次

库兹涅茨曲线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探因
  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意在说明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长期演变趋势,揭示经济增长同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结合库兹涅茨曲线对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的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并且在进一步扩大的这一问题并不能用库兹涅茨的“倒U”理论来解释,并且进一步讨论了造成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非规范经济发展层面的原因。
  一、库兹涅茨曲线的适用性
  1955年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提出了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之间著名的倒U形假说:在前工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经济增长早期阶段,收入差距会扩大,而后是短暂的稳定,然后在增长后期会逐渐的缩小。表现在图形上是一条先向上弯曲后向下弯曲的曲线,形似颠倒过来的U,故被称之为“倒U”曲线,也被称为“库兹涅茨曲线”。国际上比较流行用此曲线来解释一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引发的收入差距问题,而且有人称“倒U”假说“已经获得了经济规律的力量”。从此假说来看,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长期过程中,居民收入差距先恶化、后改善的变动趋势是不可避免的,是一种客观规律。我国目前正处在市场经济从起步阶段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前期,按照此假说,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合理的,也是必然的。但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此假说的适用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分析。
  (一)从这一假说的产生基础来看,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是经过对18个国家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两者之间关系的实证资料的分析得出的。客观上“倒U”假说是对部分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收入分配状况的一种描述,将其定义为一种理论或规律是不过确切的。此种看法并非要从根本上否定“倒U”假说,否定其参考价值,只是认为其规律性以及普遍适用性还有待于进一步考虑。
  (二)退一步讲,即使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是经济发展定律,其成立及应用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此假设描述的是在一体化的市场竞争体系下,市场机制从不完善到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从不健全到健全的这一过程中,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收入差距程度的变化趋势。我国收入差距问题主要集中在城乡差距问题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1978~1985年间城乡收入差距呈缩小的趋势,这一时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农产品价格的提高使得农民收入得到大幅度增长,而城市改革相对滞后,这种改革的不同步缩小了城乡的差距。1985年以后,中央加快了城市改革的步伐,城市居民收入迅速得到提高。相比之下,因受到户籍制度和相关就业制度的限制,农民收入增长的潜力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所以这一时期城乡收入差距又拉大了。这一形势持续到1994年并达到了最高水平,城乡差距比例接近2.6:1。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这种周期性的变化,是无法单纯用经济增长来解释的,更多的是源于发展政策导向的侧重以及传统经济体制遗留的制度障碍。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城镇和农村始终处于两个不同的发展竞争体系,改革步伐亦不同步,两者之间并没有建立一体化的市场,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健全也存在着严重的两极分化,甚至在某些发展阶段是以牺牲农村市场的利益来发展城市市场。
  (三)再退一步,从世界经济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城乡之间不同的发展水平会导致普遍的城乡差距。这种差距的自然性,有其不可避免性,是一种发展中的正常差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城乡差距会不断缩小。尽管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是普遍适用的,但其他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城乡发展差距,与中国这种人为的制度因素造成的如此之大的城乡差距也是有着明显不同的。目前,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程度仍居高不下。1995年到2002年间,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对全国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率明显上升,从36%提高到43%。这意味着2002年全国总体收入差距的2/5以上来自于城乡之间的差距,进一步表明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是非常巨大的。而据最新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与其他的国家相比,如果仅仅从货币收入差距(或者说名义收入差距),只有非洲津巴布韦的城乡收入差距比我国稍微高一点。但是如果把非货币因素(即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实物性补贴,例如,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外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价格补贴和实物收入;城镇的中小学获得的国家大量的财政补贴;城镇居民享受的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费救济等)考虑进去,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是世界上最高的,差距比例估计是5:1,甚至是6:1。
  总之,盲目套用国际上流行的用法,完全用此假说来解释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问题必然会忽略问题的本质及其特殊性,不利于找出我国目前城乡差距问题的真正根源。
  二、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非规范的经济原因
  通过对库兹涅茨曲线适用性的分析,我们所要研究的不是市场机制正常运作引发的收入差距扩大问题,而是用曲线无法解释的差距非正常性扩大的问题,即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非规范经济原因。
  由于我国存在按社会等级的计划分配秩序的体制障碍,使得城镇和农村始终没有建立“一视同仁”的市场机制,所以,收入分配的初始条件在城乡之间是极不相同的,进而导致城乡之间在再分配中处于十分不平衡的地位。这种倾斜的力量对比使国家的再分配调控无法达到真正的预期目标,而是使得差距越来越大。中国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分配是严格按照等级序列高低的顺序进行的,所有国民的基本权利、生存条件与发展空间都深深依赖于这种社会等级关系。而农民处于我国社会等级关系的最低层,这种等级关系决定了他们的收入以及在分配中的地位,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带有歧视和限制性质的制度和政策。尽管改革后,一定时期我国在对待“三农”的政策上有所调整,使得城乡差距出现了周期性的变化过程,但根本的等级制度问题没有解决,城乡收入差距非正常性的扩大就不会得到彻底的根除。
  这种社会等级关系所引致的不公平充分体现在财富分配的等级格局上,财富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在各等级之间、城乡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一)初次分配的等级化问题
  1、市场等级化格局。市场是一个有机联系的体系,城乡之间有着不可分离的内在关系。平等的、竞争性的、流动性的市场体系可以使资源获得有效配置,有利于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相反的,则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很明显我国的市场经济呈等级化格局,特别是城乡二元等级市场。这种等级化一方面表现在,我国的市场按行政级别进行划分,市场中的企业处于不同的等级层次。它们在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及其他生产要素市场处于不同的地位,享有不同的待遇。另一方面,我国的市场还按政策级别进行划分,存在特区市场、对外开放城市市场、特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一般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它们处于不同的等级,在政策优惠、资金筹措、从业范围、就业政策、公共服务、税费减免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差别很大的待遇。农村市场无论从哪个层面看,都是处于社会等级市场的最低层,不但享受不到一般的国民待遇,而且发展的诸多方面都受到限制,严重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机会和市场能力,形成了目前市场化程度很低、数量少、质量不高、管理不善、功能不全、信息闭塞,特别是体系不健全,基本上没有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等关键性要素流动的农村市场。
  2、农村资源与生产要素的流动性障碍格局。收入分配机制是与资源、生产要素的占有方式及流动性相适应的。资源与生产要素缺乏流动性、信息不充分,收入分配就很难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根,是农民作为经济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资源和资本。在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流转尚未市场化的情况下,农民失去了土地资源的双重权利。土地卖与不卖不由农民决定,而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政府这唯一的卖方决定;即使农民要卖土地,他仍没有与买方平等地坐下来谈判价格的权利。权利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交易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各种资源才会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佳配置,获得最高效益。毫无疑问,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市场中,交易各方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农民是弱势的一方。而劳动力作为农村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在流动性上也遭到了诸多限制,无法得到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目前农民工进城有许多障碍,城市管理者对他们总是严于管制而疏于引导。没有国民待遇,农民工难以成为与城里人平等的市场主体。现有的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政府垄断的土地交易制度,已经成为农村劳动力市场化的阻碍,大部分农民只是进行了职业转移,而没有实现身份转移;只是实现了主要劳动力转移,而没有实现全家转移。其劳动力的价格也因受此影响而在市场上被低估。而农村其他生产要素也处于有限数量、有限流动的状态,严重地压缩了乡村的发展空间。
  (二)再次分配的等级化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和转移支付是政府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从原则上讲,税收和转移支付的调节,即收入的再分配,目的就是缩小收入的差距。但在我国,这两种手段的操作和运用却人为的扩大了收入的差距:
  1、城乡二元税制。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平等竞争,公平税负。税费的征收不能违背基本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更不应该催化两极分化,形成社会结构的断裂。但目前我国现行税制是城乡二元税制,亦即城市和农村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农民的税负与城镇其他从业人员相比税费率偏高。例如,城市工薪者纳税的起点月收入800元,而农村的各种税费大都按人头分摊的,农民不管收入高低、多少都必须纳税;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额是收入扣除成本,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计征,不扣除成本,不分自食还是出卖都必须纳税;农民同城市居民一样,要负担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却没有增值税月销售额600~2000元之间那么高的起征点优惠,除此还要单独缴纳种类繁多的各种收费。农村实行的是净税收政策,城市则实行累进所得税和高福利、高补贴的政策,这种倾斜的税收制度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遏制了农村和农业的发展,而这种过分提取农村资本的做法却为城市工业发展积累资本和城市居民补贴提供了来源,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城乡收入的差距。
  2、转移支付制度的倾斜。实践表明,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局面,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政府转移性支付的分享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农村居民往往享受不到城镇居民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待遇。农村居民收入中一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的转移收入,仅仅是极少数在全民或集体单位就业的职工所享有的由国家支付的一部分抚恤金、困难补助和救济金等。这种将户籍身份和所有制特征作为能否获得政府转移性支付的制度,是加剧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的重要制度障碍。在整个农村——城镇样本范围内,人均转移性收入最高的是上海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年转移性收入为3740.27元,最低的是新疆自治区,其农村居民的人均年转移性收入仅为21.74元,两者相差近172倍。即城镇居民能享受到较多的政府转移性支付,而广大农民则基本上享受不到政府的转移性支付。这种城乡分割,或者说歧视性的收入再分配制度使得转移性支付进一步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
  城乡差距是一个分配的问题,更是一个制度的问题。社会等级关系和市场经济相互作用形成的分配关系是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实现政府主导的城乡统筹发展,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警戒性扩大的根本性措施是:消除社会等级制度,地位平等化、收入分配格局平衡化、农村资源充分流动化与市场一体化。建立“一视同仁”的市场,充分发挥城市与乡村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实现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技术、资金、资源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在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统一的前提下,使整个城乡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达到共同繁荣、城乡融合的目的。(□文/丁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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