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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职工持股制度,作为西方企业“参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股份公司内部或外部设立管理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公司以某种形式(包括有偿或无偿)赋予包括企业经理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全部或部分股份,帮助企业职工持有公司股票,并以此为基础让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一种新的股权制度。
一、职工持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职工持股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资本的不断积累,劳资间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劳资冲突也越来越加剧,从而影响了企业生产的有序进行和企业利润的最终实现。为了“改善”劳资关系,有些公司开始采用雇员购买股票计划或有时折价向雇员出售股票,于是便产生职工持股制度的雏形。随着时间的推移,雇员们的股票也慢慢增加,持有股票的雇员越来越多。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社会福利政策的推行,西方各国普遍实施了职工持股制度。职工持股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为大多数西方国家所认可。例如,美国到1985年,雇员拥有股票的公司已有7000多家了,拥有股票的雇员超过1000多万。而日本截至到1992年,在全国上市公司2123家中就有2011家实施了该制度,法德等国更是走前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职工持股法律体系。
在我国,职工持股制度自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以来,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我国职工持股制度不是股份制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是同股份制企业一起产生,因而这可以说是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特色,但由于这是“速成”因而不可避免会存在许多不足与缺点,这就需要对它不断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二、职工持股制度的主要内容
从理论上讲,职工持股是通过职工对企业的所有权参与,把职工与企业的“命运”连在一起,以协调劳资关系。为实现这一目的,西方国家采取各种做法:
1、职工持股提供资金支持和法律上的规范保护。西方各国为实行职工持股都为职工提供资金支持。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公司以“奖金”形式为职工提供持股资金。公司将奖金作为股票,直接记入雇员名下。二是公司为职工担保从资本市场上“借入”持股资金,然后公司从每年的利润中划拨一部分归还贷款,直到还完为止。三是向职工发放购买股票的证券,或将公司股票折价卖给职工。这样从多方面对职工持股提供资金支持,更有利于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同时,国家制定专门法规,规范职工持股的运作和实行。
2、成立专门机构集中职工股。一种是“内部”的管理机构。即在企业内部设立职工持股委员会,并由其管理企业的职工股。另一种是“外部”的管理机构,即是由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合法实体,即信托基金会来管理职工股。总之,通过这两种方式,来更好对职工股进行集中与运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资金效益和最大利润。
3、严格限制职工股的转让。职工股的本意在于让职工通过所有权参与,使之与企业形成一个“命运共同体”,因此,应严格限制职工随意出售其股份,从而使企业内部股处于相对稳定的状况。
三、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现状
尽管西方实施职工持股制度已有较长时间,但对我国来说,尚属于新生事物。我国最早的有关法律规范是散见于改革初期的地方法规中,如《上海股份企业暂行办法》、《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试行办法》等,只对职工内部股作了简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各地做法不统一。为此,从1992年5月起,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委先后下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等文件,规范统一了我国职工持股制度,使它有了较大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
首先,立法上,法律文件效力低。立法取向上忽视职工持股激励机制,却强化了职工股的增值偏好,弱化其决策功能。职工持股法律规范由于没有纳入公司法律规范,大多为地方法规,因此其法律效力层次低。由于我国对职工持股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对实践中的新情况,不能很好地预见,随着认识的深入,必然会对原规范作不断的修改,这必然会导致法律文件间内容矛盾多,法规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严重影响了法律文件的执行,反过来又削弱其效力。因此,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不能很好体现职工持股制度本来的目的。
职工持股制度的宗旨是通过股票的价格与职工利益相挂钩,企业状况好,职工的股票便会升值,就会得到相应的物质利益。为获得更多物质利益,职工会更关心企业,通过关心股票的升值而关心企业的发展,于是企业凝聚力由此产生。立法者虽对此有着良好愿望,但却没有建立起一套可行的激励机制。立法上将职工定位于小股东范围,不仅限制单个职工个人持股的额度,也限制其占公司总股份的额度,这样客观上不利于职工真正关心企业,给企业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同样,我国职工股的股本多源于职工毕生的积蓄和亲友的借贷,且处于小股东地位,股小言轻,往往更注重于股份的增值和风险的转移,而非参与投票表决。而法律上正应在此发挥其调控和引导功能,强化职工股的决策功能,从而更好地发挥职工股的积极意义。
正由于上述原因,职工股在短期内便会大量冲向股市,既冲击了金融市场,也使职工持股制失去了应有的凝聚力,便使职工股变质,沦为单纯的短期福利措施。因此,从立法上,应采取积极的调整,以克服这些问题,以引导和利用这一制度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
其次,实践中职工股的管理不规范。对职工股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规范管理,这是国外的通行作法。但我国职工股的管理机构混乱及管理方式混乱,主要表现在管理机构混乱、管理职能随意化及管理人员素质不高。首先,不同的企业,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有些企业将职工股委托给企业财务部门或证券管理部门管理,而有的则委托给地方股权托管中心管理,这样对职工股的管理极不统一。其次是职工股的随意化。目前,职工股的管理部门只负责职工股的收益权和日常事务管理,而职工股的投票权则由职工股东自行解决;甚至出现有的管理部门中饱私囊,出现违规操作,损害职工利益。另外,由于管理职工股的人员素质偏低,对有关职工股的功能知之甚少,因而他们的工作仅仅停留在登记造册、发放股利等方面,而对职工股所代表的股东权益及实现途径和方式知之不多,即使是一些提供信息服务的股权托管中心,也只是把职工股东等同于社会公众股东,没有认识到其特殊性,没有发挥职工股真正所包含的意义。
再次,对职工股的流动性问题规范不当。一方面,企业推行职工股,就是为了把职工与企业连在一起,把职工的未来收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连在一起,形成一个“命运共同体”。所以,在企业一般规定职工不允许自由转让股票。这样禁止流动,往往弊大于利。一方面违背股份公司的资本原则,不能更好地配置资源。再是,不允许流动,职工一旦投入,便不能收回,往往会使企业领导把它作为一种单纯的融资手段,而不去关注企业效益和职工利益,这种情况,实践中大有人在。职工面对劳动力转移时,股票往往抽拿不出来或低价出股,往往会极大损害职工利益;再是,企业股利往往比银行利息低,因此很难吸引职工购买股票,因此禁止其流通转让有很多弊端。当然,也不能放任自流,这样职工只注意到短期股票利益,而不关心企业发展。因此,对职工持股既不能严令禁止流通,也不能放任自流,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
由于职工持股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立法模式上的选择。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迥然不同,其以一系列的财政税收等立法引导职工持股,给企业一些财税方面优惠,鼓励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但这也有它的弊端。有些公司仅仅是为了取得税收优惠而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出现了并非以经济民主和职工参与为目的,职工获得股份后,并未取得相应的权益,损害了职工的积极性。除财政方面优惠以外,法国将其纳入公司法,公司法对其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使职工持股得以规范发展。
因此,我国职工持股立法模式的选择,应取上述两种方法之长,补其短。一方面,要规范职工持股。由于我国职工持股的规范法律效力低,因此,必须要有更高层次的法律予以规范,这就需要把之纳入公司法中,从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职工持股制度需要民主。一个公司是否需要设立职工持股制度,应由职工和公司自行决定,不应做强制性规定。一旦公司选择职工持股制,国家才可以对它进行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
(二)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和规范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及管理行为。政府应在政策上为职工持股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及持股的政策保障,并派驻专门人员到公司内部监督公司的职工持股,使其合法操作与运行,从而真正保障职工的利益。
职工股由职工个人管理还是通过专设机构管理,笔者认为集中管理较优。但我国职工股的管理机构与管理方式混乱,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标准,所以有必要对之规范。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管理机构的职能,不仅负责职工股的收益权和日常事务管理,更要发挥其集中职工股,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投票表决权,真正投入企业的民主管理中。另一方面,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对自己的职责心中有数,从而最大限度为职工谋利益。
(三)对于股份的流动性,我们应当允许职工持有股份至保留期届满转让。我国实行职工持股制度,本意在于通过职工持股,从而使职工与企业形成一个命运共同体,从而使职工更关注企业生产,提高其积极性,因此,严格禁止职工股随意流通。笔者认为,应借鉴英国、法国的做法,规定较长的保留期,引导职工既关注股票的短期效益,也将投资转向企业的长期经营,将两者结合起来。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除非特殊情况,如劳动力死亡、转移等。如离退休职工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与公司已没有直接关系,就不应再包含在职工持股的范围内。若不允许转让,势必会严重损害到公民个人利益。因此,对于职工股的转让,我们既不能禁止得太死,也不能放任自流,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以规定较为适当的保留期,从而更有效地兼顾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利益。
职工持股制度,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总结,从而使其逐渐成熟,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为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文/仪晓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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