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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64期/市场营销/正文

发布时间

2005/2/17

作者

文/付旭丽

浏览次数

5945 次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
  随着欧盟一体化建设的加速进行, 地缘、经济、政治、利益更趋一致,反倾销作为其方便易行、见效快的强有力保护手段愈来愈频繁地付诸实施,矛头直指我大宗出口产品,使中国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打击对象,致使中国许多产品无力与欧盟同类产品相竞争,被迫退出欧盟市场,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对外贸易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世界上其他国家反倾销的“众矢之的”。自1979年欧共体对华糖精反倾销成功以来,欧盟已成为世界上对华反倾销最多的地区,90年代以后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占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件的70%以上,中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第一大立案对象,这表明欧盟正在更加频繁地使用反倾销作为限制中国出口的工具。虽然自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其“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去除,但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并没有因此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欧盟对华反倾销不仅数量多、涉及面广,而且金额大;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被反倾销的商品焦炭、钢板,涉案金额都在数亿美元以上。据统计,到目前为止,中国产品已累积遭受近400多起反倾销诉讼,直接影响出口100亿美元以上。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一)从欧盟来讲,主要是为保护其内部市场及产业而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在近年来对华反倾销的众多案件中,欧盟虽然不再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也并未完全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采取“整体承认分散确定”的做法,即整体上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逐个审查、分散确定,并制定了一套判断出口产品企业“市场经济5项标准”。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时,很多情况下仍采用替代国办法,甚至常常把新加坡或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作为我国的替代国。这种不合理做法,不仅导致了我国产品倾销的成立,而且倾销程度比较高。
  (二)从中国本身讲,存在以下问题
  1、政府和企业对反倾销调查认识不足,观念认识存在差距。据统计,中国遭受的400多起反倾销诉讼中,有一半以上甚至更多的企业并没有应诉,按照WTO反倾销规则的附件,如果主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或者对方不配合调查员提供有效的证据,那么主理机关在“缺席判决”时,便可只依据控诉方一方所提供的资料,即“可获得的最佳资料”做出不利于被调查方的裁决。这种严重的不作为的方式导致欧盟对华反倾销制裁屡屡得逞。
  2、出口行业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经济结构不合理。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固然有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采取贸易歧视的一面。但也应看到,我国外贸体制中的许多不规范行为也是导致反倾销的原因之一。最典型案例是:中国钼铁在欧洲市场上大量低价抛售,各钼品经销商更加竞相压价出口,使得国际市场钼品价格一落千丈。
  3、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廉。我国主要出口工业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相对偏低。而欧盟却擅长出口技术设备、机械、运输设备等传统的资本型和高科技型产品,它构成了70%以上的出口产品。我们所出口的中、低档产品恰恰又是欧盟成员国中一些所谓穷国生产的产品,如轻工产品,金属化工产品等,自然致使我国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受到排挤。
  4、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健全,人才缺乏。目前我国已形成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2年1月1日),《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以及《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组成的反倾销法律条例,但有些条款仍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要适应国际贸易中的风云变幻,还需要我们的大量努力。
  随着外贸经营权的下放,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急剧增加,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不配套,因而出现了哪个出口商品成本低、经济效益好,各方就一哄而上的局面,导致多头对外、低价竞销,不但导致肥水外流,利润损失,而且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了借口。同时,出口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待反倾销应诉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应诉不利,易给人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结果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三、针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对策
  为有效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防止和减少反倾销造成的损失,我国政府部门、出口企业和司法机构应加强联手,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
  (一)从自身做起,预防对欧商品倾销
  1、树立以质取胜意识,提高输欧产品档次。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在开发欧盟市场时,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上下功夫,提高输欧产品档次。
  2、搞好市场调研,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我国现在出口市场结构不尽合理, 出口贸易大部分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市场,而这些国家又是反倾销措施最严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所以,企业应注重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在巩固现有欧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
  3、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出口竞争秩序。企业要注重对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同时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企业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出口企业只有联合起来,加强行业自律,才不会遭到欧盟的反倾销。
  4、加大政府交涉力度,力促取消对华不平等待遇。尽管经过长期交涉,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改进,但是严重影响到裁决结果的“非市场经济”等问题仍未根本解决。由于欧盟对华反倾销中的不合理性做法更多的是体现在具体案件中,而不是在明文规定的法律中。因此,我们必须长期保持交涉压力。
  5、加紧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图,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为此,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1、积极应诉。面对国外反倾销的巨浪,中国企业往往采取一种消极的,而不是积极应诉的态度。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欧盟对彩电企业的反倾销案。1988年欧盟对中国和韩国的彩电同时反倾销,当时国内企业没有一家应诉。这样到1998年欧盟对中国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已达44.6%,彻底将中国彩电拒之门外。企业不积极应诉,导致了许多反倾销案件任由他国裁定,最终的结果是我们被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而痛失市场。所以,当欧盟对中国商品提起反倾销指控后,凡是涉及的公司均应联合起来,团结协作,共同应诉,这是争取胜诉的必要前提条件。
  2、先抗辩,后承诺。欧盟反倾销规则规定,出口商如今后承诺最低出口限价,欧委会可以终止反倾销程序,这是欧盟反倾销法的一个显著特征。事实证明,适当的价格承诺不仅可以免征反倾销税,而且可以提高出口单价、增加创汇。当然承诺过高价格,会使中国产品失去竞争力,被迫退出市场。
  3、力争符合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在确定我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应力争使用我国出口商品价格而不使用第三替代国价格。选用替代国的前提条件是非市场经济,一旦使用替代国,应诉公司提交的材料大部分将不被采用,结果对我十分不利。所以,我方必须提供详实资料证明符合欧委会“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的规定。(□文/付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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