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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不足的法律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从税收立法精神来讲,目前我国着重强调国家权力和公民义务,而相对忽视公民权利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立法机关制订的税法和行政机关授权立法中,比较重视实体法和处罚法,而与保障公民权利有关的程序法和抗诉法则明显不足。从税收立法体制来讲,我国税法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授权立法,这一做法直接影响到了税法的效力等级,进而影响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这种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于一身的立法体制不可避免地导致行政需要什么法就制定什么法,税务行政立法的随意性强,忽视行政对方的权利。现行税法的形式体系很不完善,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仍然缺少,如纳税人权利保护法。
(二)执法方面的原因。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税务部门很少注意税务执法随意性这个问题。直至目前,一些税务人员对执法随意性的危害仍是知之甚少。此外,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表征,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法律程序性规定疏简概略的流弊。本来,税收征管的流程是有法定程序的,哪个环节该怎样做有章有法;对一件违法案件的处理,其手段也是逐渐硬化的。按程序办事既是税收入库的必要保证,也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但由于征管程序是一种权力制约机制,履行程序意味着执法者权力要缩小;不履行程序,则可独揽大权,所以很多人只强调和关注扩张税务机关的权力力度,而忽略了在征管程序中对纳税人权利的界定和保障。
二、加强和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纳税人权利的立法保护。税收立法是构建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基础,由于我国税收立法在纳税人权利保障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因此,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税收立法。
1、完善法律条款,强化法律保障。修改和补充宪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宪法修正案专门规定纳税人的宪法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而实现纳税人的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的对等和一致,同时也为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立法提供宪法依据。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此明确我国税收法制的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法则。 同时应抓紧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除已规定的权利外,还应增设以下权利:(1)“纳税人有权被认为是诚实的,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证据”。这条在加拿大等国已实行的、按“无罪推定”原理制定的税法规范,防止税务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保护无辜纳税人的利益。(2)对税款使用去向、开支合理与否的监督权。
2、改革税收立法体制,消除税务机关立法权与执法权集于一身的弊端。根据目前我国的客观经济情况,可以考虑逐步扩大国家立法的“份额”,减少行政授权立法的“份额”,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授权立法监督制度,进而建立以国家立法为主,行政授权立法为辅的税收立法体系,以改变目前税收行政立法权过大,国家立法权过小;税收法律层次不高,法律效力差;税务机关立法权和执法权重叠的弊端。同时进一步加强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程序法、抗诉法的立法工作,健全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3、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首先,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复议前置和先行纳税的规定。其次,适当延长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使其能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诉讼。再次,在诉讼管辖方面,税务法院建立之前,应当允许税务当事人在省际范围之内自由选择法院。最后,将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扩大到间接行政相对人,这已有法律基础,如《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此外,建议出台《税务行政诉讼规则》,扩大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税务行政诉讼规则》中扩大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可诉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采取概括性规定,减少列举式立法体制造成的受案范围“盲区”;对不可诉税务行政行为作出列举式规定,取消限制性规定,适时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利用税务审判来反馈税法的不足并逐步完善税法,以更好地保护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护体系。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首先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侦查、刑讯、审判、审判执行等权力时不受法外干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监督;其次是通过设置专门的税务司法机构审理和判决涉税犯罪和税务争讼,提高有效裁决的效率,减少误判。从长远看可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和税务检察院,专司涉税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再有就是大力发展税务司法中介机构,培养税务司法中介人员和专门的税务律师。
目前我国法院中,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数量很少,法官在审理税务案件遇到疑难问题时常常是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在进行判决时基本上是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来判决案件。这种由税务机关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审判,其中立性、公正性很难保证,难以真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随着税务案件的激增,法院也没有人力和物力保证这些案件能得到及时的审理,从而也影响到纳税人权益的及时保护。因此,设立税务法院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急迫之需,这样做既有利于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体现税务司法的特殊性和专门性,又有利于切实维护纳税人申辩、上诉等合法权利的行使,维护法律公正。税务法院的建立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按照经济区域而非行政区划设置,以解决案源不足、资源浪费的弊端;税务法院的法官应当由具有丰富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担任,以提高法官素质,保证审判的高效率和高质量;在管理体制上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在人、财、物等司法机构资源配置上应由中央直接安排,使其脱离地方政府制约,减少地方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保证税务行政审判的公正性;若条件允许,也可建立税务巡回法庭,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三)构建纳税人权利的行政执法保护体系。从税务行政执法的角度切实保护纳税人权利,一要做到依法行政,职权法定。各级税务机关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税务机关就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其结果则是在税务行政机关内部破坏了职责分工和上下级间的权限划分,或是对外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要完善税务行政执法程序,使税务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条理化、系统化。三要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资质制度,提高税务队伍的执法能力。要加大对税务干部队伍法律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起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税务执法人员资质考核和认定制度,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执法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实行执法责任制,明确每一岗位的权利、义务及违反义务要承担的责任,同时建立包括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评议考核、规范性文件备查案等配套监督制度,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四要继续深化改革“收入计划任务制”的管理模式,从组织收入的机制上,解决好“法律为任务让路”的问题,严格依法征税,杜绝寅吃卯粮,增强税务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文/张 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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