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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管理体制,即税务稽查模式,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微观管理模式,是指稽查机构内部的部门设置、职能分工关系等。二是宏观管理模式,包括稽查机构设立的形式、职能配置,以及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的管理机制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稽查逐渐趋于专业化,突出表现为税务机关内部分工的专业化和税务稽查的社会专业化。现将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情况做简要介绍,通过比较研究,以便进一步改进我国税务稽查工作。
一、部分国家税务稽查现行管理体制
(一)美国税务稽查的管理体制。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以国内收入局为主,州、县、市分别设有税务局。在联邦、州、地方各级税务局中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美国国内收入局是财政部的重要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税法、评估税负、征收税款、税务稽查等。国内收入局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下设东北、东南、中、西四个大区税务局,大区税务局下设33个分区税务局。分区税务局在各地设有地区性办公室,执行日常业务。
国内收入局总部及大区税务局都设有单独的税务稽查组织机构,一般以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为主,通常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主要由分区税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国内收入局总部的稽查部下设7个办公室:自动稽查系统项目办公室、稽查项目办公室、稽查支持系统办公室、稽查计划与研究办公室、协查办公室、公告办公室、稽查质量办公室。各分区税务局稽查部一般设有稽查处、计划与特别项目处、质量检查处、稽查支持与处理处。此外,稽查部下面还设有欺骗调查特别小组,调查组的工作人员一般与罪案调查部和美国律师事务所紧密合作,共同办案,直属稽查部领导。
此外,美国各州、地方税务局都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但因各州、县、市情况不同,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具有很大的差别。以加州税务局为例,其州税务局内设稽查部,在全州设有13个地区性办公室,在加州之外的纽约、芝加哥、休斯敦设有3个地区性办公室,后者负责跨州甚至跨国稽查工作。
(二)德国税务稽查的管理体制。德国税收管理体制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该国税收征管工作由财政部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税务局负责,联邦财政部由内设的关税局负责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白酒税、香烟税、咖啡税、啤酒税的征管工作,州财政部则由下设的税务局负责共享税、地方专有税和部分联邦税的征收。德国于1934年就建立了税务稽查机构,后来州和地方一级税务局内部一般都设有税务稽查机构,专门负责税务稽查工作。
德国税务局内部,根据经济区域、税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设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调查分局(即税务警察机构)等机构,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具有稽查职能,但相互联系,分工合作,共同形成了具有德国特色的征、管、查、侦一体的税收征管体系。征管分局是德国税务局的主要业务分局,它负责联邦、州、地区三级行政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是德国税务局的一个重要业务分局,它负责大型企业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调查分局是德国税务局具有司法职责的一个分局,它负责税务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各项调查和刑事侦察工作,其中经调查与侦察,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认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税收征管分局来处理。
(三)意大利税务稽查的管理体制。目前,意大利负责国家财政和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是国库部和财政部。意大利设立了财政警察、税务法院、税务监察服务中心等机构协助财政部共同管理国家的税收工作。财政警察属于军队编制,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查处偷漏税案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财政警察从事税收检查工作,要向财政部长报告。为维护税法尊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意大利还设立了税务法院,税务法院完全独立于财政部,分高级(国家)、中级(大区)、低级(省市)三个层次,隶属于本级法院。税务法院通过庭外和解、庭内和解及开庭审理等方式处理税务诉讼案件及税务执法人员的违纪问题。另外,意大利还建有税务监察服务中心和税务信息处理中心。税务监察服务中心是一个私营部门,其工作主要是协助财政部在对现行偷漏税形式、主要方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给财政部提供税收检查的重点行业及相关企业名单等资料;税务信息处理中心也是一个私营部门,它主要协助财政部登记纳税人税号、统计税收收入情况,确定行业平均收入和应纳税额及提供税收稽查结果的量化分析资
二、国外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的比较
通过上述几个发达国家税务稽查管理体制方面的简要介绍,可以看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模式,基本上实行完全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将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构分别设置。
另一方面,西方部分国家赋予了税务稽查更高的地位和权利,即设立税务警察机构。现在,世界上实行税警制度的国家大体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如意大利等国实行的独立税务警察制度,它脱离于公安、税务部门之外,自上而下自成体系,属于司法部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保存和携带枪械和其它专用武器。其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应迅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能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另一种是如德国等国家普遍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它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政三种职能,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如德国实行的是税收征收局、税务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相互分立的征管模式。
三、对建立我国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的借鉴
(一)税务稽查机构独立设置,切实实现“三个独立”。从目前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实践看,各地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了不同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建立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和制约、监督集于稽查部门一身的机制;第二种是日常稽查、选案等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做,但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需要立案的统一交由稽查部门查处的机制。从国外的经验看,我国应合并目前国、地税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体化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全国税务稽查力量应归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统一领导,在地方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两级稽查机构,撤销县(区)级稽查局,按照大经济区域成立稽查分支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稽查权,切实实现“三个独立”,即一是实现稽查机构的相对独立,省、市局,对同级稽查局只实行行政管理,业务上单独运行;二是人员的相对独立,对稽查干部管理的相对独立,对稽查系统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异地任命,一般干部定期交流的办法;三是经费的相对独立,实行单独的经费预算。
(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警察制度。在我国税制改革已经步入轨道,经济工作即将与国际接轨的形势下,通过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对于完善税收法律建设,强化征管力度,有效地打击和震慑税收犯罪是十分必要。我国税务机关有与检察机关联合查处涉税犯罪案件的丰富经验,完全可以胜任税案查处日常工作的协调与指挥,可操作性强、比较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值得借鉴的是德国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制度,即不配备武器的税务警察制度。我国的税务警察机构应由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建,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为主,即各级地方税务警察机关受上一级税务警察机关领导,业务上不受地方政府管理,税务警察局统一管理各级国税和地税的涉税警务;经费来源实行中央财政拨款的方式。(□文/牛有德 滕兴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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