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266期/合作经济/正文

发布时间

2005/2/17

作者

文/董维刚

浏览次数

2205 次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带来了中国农业发展的第一个春天,农业产值和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广大农民度过了新中国历史上农业发展最鼓舞人心的时期。然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中逐渐显现出“疲态”,实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增长6%曾经被认为是农村奔小康所必需的目标,然而这一目标自1989年以来,除1996年外,其他年份都没有达到。2000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仅比1999年增长2.11%,和1997年相比也仅仅增长了10.5%;整个十五期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仅3.8%。似乎一夜之间承包制不灵了,农产品产量增长趋势放缓或停止,甚至出现倒退,加之农产品价格一降再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拉大,农民脸上的笑容逐渐消失,农村干部的眉头日益紧皱。探索新形势下农业发展道路成为广大农业工作者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各地兴起,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蓬勃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文将从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出发,剖析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实施中的困难,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农业合作经济
    组织产生的依据
  ——诱致性制度变迁视角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的获利机会引起。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制度,必然有一些可以获取的潜在利润,这也就是它出现的诱致性因素。诱致性因素多种多样,为了分析的清晰,我们将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专业化收益与规模经济。专业化收益指的是由于集中力量专门从事一种商品的生产而引起的报酬递增。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人们在做出分工决策时主要衡量专业化收益与由于从事专业化生产而引起的交易成本。这里,交易成本的一部分是市场信息的成本,它与市场范围(规模)密切相关,因为市场规模越大,市场竞争的力量越大,而竞争可以汇集关于市场的信息,因而市场的规模越大,市场传递的信息就越充分,专业化的成本就越低。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农产品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基本上是自给自足,专业化程度很低。在经济转轨初期,出于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需要,全国的农产品市场被分割,商品在各省,甚至在各县之间的流动障碍都非常大,市场容量受到极大限制。此外,农村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落后,增加了农产品的运输成本,使得本来就有限的农副产品市场进一步缩小。结果,农户专业化生产和经营的成本极高。施蒂格勒指出,由于市场容量限制劳动分工,市场分工将会随着一个产业的发生、发展、壮大、衰亡而出现一种由企业内部分工到社会分工再回到企业内部分工的过程。因而,直到90年代前半段,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及流通状况决定了农业生产主要还只能以单个农户为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逐步完善,阻碍农产品市场规模和流通程度的因素逐渐被清除,农产品市场范围不断扩大,流通越来越顺畅。这种情况下,由农户组织起来生产,进行分工协作的专业化生产,就可以获得这种专业化收益。时下盛行的如“订单农业”之类的合约安排使农户只需专门生产合约规定的产品,而无须考虑这种产品的销售成本,在生产中互相学习这种专门产品的知识,可以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这样合作组织成员可以获得可观的收益。
  另一方面,农业合作组织成员可能发现扩大生产或销售规模是有利可图的,这主要来源于各种生产要素的协同而产生的规模经济。生产的规模经济是一种技术现象,它反映了平均成本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而下降,最有效的生产可能要求生产规模扩大。在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中,一定的规模对降低成本是十分必要的。比如鸡肉加工和牛奶保鲜等就存在着明显的规模经济。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企业化的形式进行生产,从提高产量中获得规模经济的利益,组织内成员也将从中获得更多的收入。
  风险的分担。帕累托最优要求的完备的市场已包括每一种外部性,这样,任何一个经纪人无论偏好如何,都可以按照风险中性的原则行事,因为涉及风险的问题都已经被其他市场解决了。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许多本应建立的市场无法建立起来。进一步讲,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有些交易由于其固定的特性和交易双方的博弈行为而无法建立,需要政府提供服务。具体到农业,我国主要是两项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一是农产品期货市场;另一个则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正如斯蒂格利茨指出的那样:“特殊市场的缺失,例如风险市场,对于其他市场如何运行有着深刻的影响。”风险市场的缺失使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使得更好的赢利机会无法获得,这样要想取得潜在收益,必须调整农业的生产经营关系。
  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将广大农户组织起来,共同参与经济活动,一方面可以增强农户们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将风险分散,通过同甘共苦,共渡难关。
  市场信息成本的影响。进入市场要获取市场信息,如果获取信息的成本为零,那么所有市场的价格只有因交通费用而产生差别。事实上,信息是有成本的,而且纯粹地方市场的普遍存在正好部分地反映了关于在更远距离地区交易获利机会的缺乏。若关于不同地区的价格信息是可以同时获得的,套利机制将促使全国形成一个普遍的市场。我国现阶段,农产品统一大市场尚未形成,这也使得市场的统一价格机制远未形成,价格常常出现系统性偏差。从理论上讲,小农户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其最优决策必将是边际信息成本=风险减少的边际收益。由于小农户的商品量较少,搜寻手段落后,考虑到信息的不完善、不对称,系统化失真和滞后,农户搜集信息的成本大而收益低微,农户维持其对市场的无知,对市场反应不灵敏反而是有利的,这也使得分散的农户经营下无法将潜在套利机会转化为现实利润。
  戴维斯和诺斯指出:“一般来说,信息的搜集不仅是有成本的,而且是报酬递增的,即人们虽然必须对信息支付成本,但成本不会发生多大的变化,不管这种信息是用于一种,一百种还是一千种交易。如果信息成本十分大,而且它们是属于成本递减的,则人们从使不确定性信息流的递增中可能会获取巨大利润”。但是,信息一般是不能交易的,因为信息与一般产品不同,一般产品在发生交易以后,物品的所有权仅仅在交易双方发生了转移,但信息则不是这样,即使发生交易,所有权仅仅是传递给了信息的买方,卖方仍然保持着对信息的所有权。可见信息具有部分共用品的特征,信息交易的正外部性太大,由市场提供信息将使信息供给不足,甚至使信息市场不存在。为了使信息生产有利可图,其必须附着在有形的物品上或服务上,或者通过一种组织安排将外部性收益内部化。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正是将收集信息获得的收益内部化的组织安排,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搜集信息的激励问题,因为在组织内部通过互通有无,农户从信息中获得的收益将大大增加,相比其单独搜集信息收益更高,成本更低,激励更强。而且,众人拾柴火焰高,组织中的大量成员分头出击,本身就可以获得更多更有效的市场信息。

  二、农业合作经济
    组织发展的困难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许多地区的实践表明,相比于单个农户的分散经营,其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在运行中,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有效解决,关系未来合作成败。
  有限理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要将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发挥组织的力量在经济活动中的效率,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然而,由于单个农户经济行为的有限理性,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只看到独立的个人利益而看不到组织存在的重要性,从而做出不利于组织发展的行为。与此类行为相关的案例可谓“此起彼伏”。这样一来,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初衷无法实现,即便有时能够节约一定的市场交易成本,但面对农户的非理性行为,组织也往往得不偿失,合作失去了意义。
  组织成本高昂。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与否,如同其他的经济活动一样,也有一个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农户预期能从组织的建立中获得比分散农户更多的利益时,才会自愿地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组织运作才有意义。从成本角度分析,相比于分散的农户经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加了组织成本(包括组织的建立、运行、协调成本)。若是组织成本十分高昂,成员相互拆台,没有参与合作的积极性,组织的运作将使是非常无效率的,它也必然走向解体。截止到2001年,山东省农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3.6万多个,参加农户400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经济组织达110户左右,但参加者仅占农户总数的18.2%,覆盖面仍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农民对新形势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认识不清,内在动力不足,参与热情不高。而调查显示,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中,在组织管理机构(理事会、监事会等)、章程、规章制度等组织管理机制方面较健全的占70.8%,一般的占20.8%,不健全的占8.4%,但运行或执行较好的仅占47.2%,一般的占28.3%,不好的占24.5%。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存在运转或执行不够好,利益分配机制、组织管理体制、监督机制等内部运行机制比较松散,决策机制不民主,责权利模糊不清等问题,这势必增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成本,甚至关乎其存亡与否。
  思想观念的滞后性。二十多年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农民过惯了自由、单干的生活,充分享受了解散生产队后的闲暇与安逸,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求将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采取企业化或准企业化的运作模式,这无疑会与其自由、独立的习惯发生摩擦,从无拘无束到被“套上枷锁”,产生不情愿的情绪是很自然的。但是,若是对未来预期收益能够做出合理的预期,相信合作经济组织的效率与节约,农民在经历了即便是相对“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通常还是能够接受,愿意参与的。然而现实地讲,对广大农民而言,诸如“未来”、“贴现”、“预期”之类的思想更多的是一头雾水,不知为何物。农民关注的是当期,关心的是名义货币额,注重的是现实的收入,至于说组织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分担风险,跟农民解释恐怕是选错了对象。面对农民的思想观念现状,要将他们联合起来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即便是能够形成一个集中的组织,在日后的运作中,在具体议事决策的过程中,滞后的观念也很有可能会影响到组织决策的效力,要想排除少数有眼光、有预测力的成员被大多数目光短浅、行事简单的大多数成员排挤、否定也是不太可能的,从而合作组织的效率就会大打折扣。
  机会主义行为。现实中的人都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组织中的成员往往都有“搭便车”、偷懒的动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运行中,面对广大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通常束手无策,因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难以建立(成本太高)。机会主义行为极大地降低了组织运行的效率,正是因为机会主义的存在和盛行,导致了许多地方的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后并未起到促进农户增收的作用,结果只能走向瓦解。

  三、问题的解决
  ——强制性制度的引入

  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诱致性因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现实的制度安排,诱因只是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一项制度安排成为现实还需要其他条件。其中主要的是对个人同团体利益冲突的协调。
  一项制度安排创新虽然可能使获取定额的潜在外部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成本,但是存在一个制度变迁的成本由谁来承担的问题。集体行动中“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使得自利的个人希望别人采取行动,而自己不采取行动时获得收益。因此,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顺利得以建立并运行,必须有一些强制性因素存在。
  社区规范。分散的农户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方,他们的行动关系到合作经济组织成功与否。由于集体行动的固有困难,仍然可能由于组织农户集体行动的成本太大,超过获得的收益,这种制度创新仍将以失败告终。
  幸运的是,由于各农户是密集地居住在一起,其互相之间由于以往的交往而形成了一定的社会资本积累,形成了一种社区。在社区形成以后,它们之间关于以往利益的互动可以克服集体行动的困难。
  正如陈万灵所指出的,“奥尔森困境”是由于奥尔森忽略了内部成员在长期过程中形成的组织制度,即规则约束、隐性激励机制和大集团可能的规模效益:在所研究的社区组织中,社区认同感、归属感、信誉等意识形态及文化等构成了隐性激励,有效地约束了“奥尔森困境”。
  由于缺乏经验、未来的不确定性、机会主义动机等方面的原因,虽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要求农户的集体行为,但没有单个的农户愿意首先采取行动,这样,制度创新的可能收益将会化为泡影。一旦社区领导人认识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依赖于社区农户的集体行动并且意识到每个农户都有这种心理,他们就会采取一些方法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益处进行传播和对一些农户进行劝说,并威胁将把一些不参与合作组织的农户驱逐出社会活动,当有一定数量的农户接受了这种观念,并且由于以往的交往而形成的社会资本收益足够大的时候,这种被驱逐的可能将迫使社区农户采取集体行动。当外部的创新意义上的企业家通过合约进入本社区时,将使这种合约得以顺利实现,更重要的是当内部社区领导人具有创新精神时可以产生各种有效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政府的推动作用。政府一般承担振兴经济的责任,这使得有意获取政绩和提高自己威望的政府有为当地经济振兴采取行动的动机。但政府不宜主动承担制度创新者这一角色,这是因为信息的原因使得政府几乎无法获得关于合约参与方的真实收益和成本,从而也无法建立真正有效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行政力量将合约各方联系起来违反了合约构造的基本原则,必将导致合作经济组织的短命。但是政府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程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是推动和协调。
  具体操作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合作经济法。合作经济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合作经济组织及政府两方面设定行为准则,约束其活动,规范其行为;明确合作经济组织独立法人资格及其市场主体地位;分清政府对合作组织的管理和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是宏、微观两个不同的层次,从而有利于合作经济组织走上规范化的合作制道路。
  其次,地方政府需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合作经济发展的政策。中国现在东、中、西部地区合作经济发展不平衡,东、中部的发展水平较高,而西部地区发展相对迟缓。因此,东、中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组织发展较快、较多的地方,当地政府工作重点应放在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上,使它们不脱离合作制轨道,为“三农”(农业、农村、农民)做出更大贡献。东、中部其他发展较慢的地区,当地政府应注意树立典型示范合作社,让更多人了解合作经济,参与合作经济。在西部的贫困地区,当地政府要注意引导,帮助农民树立合作意识,但切忌采取强迫手段。如果农民有好的合作项目,地方政府应提供适当的启动资金,并提供技术帮助和市场信息。
  第三,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优惠信贷、财政补贴是发达国家扶持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法宝”,而中国政府在这三方面都基本无优惠。政府如能在今后逐步减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给予其低息、长期限或有政府担保的贷款,提供一定额度内的财政补贴,中国农业合作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将为期不远。
  第四,成立合作经济监督机构。健全合作经济法律制度后,政府部门可依法对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但为保证农业合作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将可以加强对其在服务“三农”、遵守财务制度、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监督,并提供诸如市场经济信息、人才信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完善市场体系,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建立高效率的,且有较强制衡能力的外部运行机制的前提下,强化各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企业化经营,使其不仅对内可以为农户提供多样化服务,而且对外具有较强的营利能力,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生存和发展,立于不败之地。
  第六,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结合典型示范等教育形式,增强广大农户的合作意识。目前合作经济专业人才缺乏,政府可以考虑在高等学校增开合作经济专业或开办合作经济培训学校,以满足中国广大农民对合作经济专业人才的需要。(□文/董维刚)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31449692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