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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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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523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15/9/29

作者

□文/柳 杨

浏览次数

1811 次

食盐专营改革失败原因分析
  [提要] 食盐专营制度导致私盐泛滥以及盐业公司相互倾销现象。对此,国家先后六次进行改革,都无疾而终。本文通过建立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盐业公司相互倾销的问题,并讨论食盐专营改革失败的原因所在。
  关键词:食盐专营;倾销;改革;博弈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废除食盐专营改革失败的原因——基于博弈理论分析
  收录日期:2015年9月13日
  一、引言
  自1996年食盐专营制度建立至今,我国碘盐的全国普及率已达到98%以上,居民摄入碘量基本达标。与此同时,专营体制的种种弊端也逐渐暴露,一方面我国出现了奇特的食盐分区垄断制度:在全国有唯一的央企中盐,但其实际食盐批发量仅占全国的17.7%,并未取得全国性垄断地位;在地方,省级以下的盐业公司一般为地方国企,与同级的盐业行政机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人事财务并不受中盐控制。这一制度不仅使地方盐业公司始终赚取高于出厂价格4~5倍的垄断利润,还造成了不同地区的盐企相互倾销、互设壁垒的市场乱象;另一方面各地盐厂甘冒被处罚以及判刑的风险,绕开盐业公司私自出售食盐,这一行为因触及盐业部门利益而遭到严厉打击。但由于高额利润的诱惑,这一现象并未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演愈烈。上述问题不仅不利于消费者获得低价高质的食盐,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剧了社会矛盾。
  中央政府自2001年便意识到食盐专营制度的种种弊端,先后六次制定盐改方案,试图攻破这一坚固堡垒,最终都相继宣告失败。以最后两次为例:第五次始于2009年,国家发改委牵头制订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大体框架已经完成,允许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由生产企业与现有省、市、县盐业公司自由竞争;放开盐业公司以外的流通企业进入盐业行业。对此,中盐协会提出,如果立即废除食盐专营会造成大批职工失业,而8年后有编制的老职工基本到了退休年龄,盐改可以实现平稳过渡,此次改革正是止于这一建议。第六次发生在2011年4月,当时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盐改课题组提出,食盐专营这种高度垄断的管理体制,导致经营效率较低、垄断滋生腐败、产销矛盾突出等问题。打算采用“三步走”战略进行改革,但最终因盐业体制改革将极大地“损害”既得利益者的垄断利润,受到多方阻挠。由此可见,改革不是中央政府一方所能决定的,而是庞大的盐业垄断利益集团与中央政府两方之间的博弈。
  以往的研究中,有学者运用静态博弈的方法分析了私盐泛滥的现象及监管,并得出食盐专营制度无法消除"私盐"行为发生,且专营的程度越高,“私盐”就越泛滥的结论。但对于不同地区盐业公司相互倾销的问题,并未涉及。此外,相当数量的学者通过相关经济理论论述了专营改革的必要性,却并未解释国家屡次改革均以失败告终的原因。
  本文通过博弈分析方法解释上述两方面问题:1、不同地区的盐业公司相互倾销的,互建壁垒的现象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2、政府几次对专营制度实行改革均以失败告终的原因。文章最后针对博弈分析的结果结合现实情况得出,随着国家改革走向深入,盐业专营制度的废除将是大势所趋。
  二、异地盐业公司倾销与反倾销博弈分析
  食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每年的需求量基本不变,因此盐业公司要想获得额外收入,就会试图进入其他地区的市场,为避免这一现象出现,各盐业公司又纷纷设置壁垒,将异地食盐作为私盐进行打击。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五章第21条,对于私自贩卖食盐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据调查整理显示,大多地区食盐出厂价格为500元/吨,而经过盐业公司转手即为2,000元/吨,如果盐业公司实行完全的市场竞争,平均的零售价格将会降到1,000元/吨。
  该博弈中,博弈的参与人为盐业公司A与盐业公司B,两公司分属不同的市场,公司B的策略集为[进入公司A所在的市场,不进入公司A所在的市场],公司A的策略集为[对公司B进行打击,不对公司B进行打击]。
  博弈假设:1、两公司除了所属市场不同,其他因素(包括产品质量、成本、包装)均一致;2、因为各地食盐需求量一定,因此食盐公司A在所属市场获得的垄断利润也不变,设为R,如果公司B进入A所在市场与A进行竞争,则两方各获得R/2的利润(垄断价格2,000元/吨,竞争价格1,000元/吨);3、如果公司A对B的倾销行为进行打击,则打击所需成本设为cR,公司B的损失为R(没收食盐并处以三倍罚款,食盐成本500元/吨是垄断利润的1/4,所以B的损失为R/4×4=R)。博弈矩阵如下:





  在博弈矩阵中,公司B进入,公司A打击,则B的食盐被没收并处以罚款,B的收益为:-R;A花费了打击成本,但是获得了B的罚款并维持了垄断利润,因此A的收益为:2R-cR。公司B进入,公司A不打击时,A、B收益各为R/2。公司B不进入,公司A打击,则B的收益为0,A的收益为R-cR。公司B不进入,公司A不打击,则B的收益为0,A的收益为R。博弈分析如下:
  1、若2R-cR<=R/2,即c>3/2,则该博弈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进入,不打击)。此时,打击成本超过垄断利润的1.5倍,对于公司A,虽然保住了垄断地位,却并未获得相应的垄断利润,反而造成严重亏损,因此这并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2、若2R-cR>R/2,则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设公司B进入的概率为p,不进入的概率为1-p,公司A打击的概率为q,不打击的概率为1-q,p、q均大于0小于1,由此可得:
  公司A 打击的期望效用U1=p×(2R-cR)+(1-p)×(R-cR)
  不打击的期望效用U2=p×R/2+(1-p)R
  公司B 进入的期望效用U3=q×(-R)+(1-q)×R/2
      不进入的期望效用U4=0
  令U1=U2,得出p=2c/3;令U3=U4,得出q=1/3。由p=2c/3可知,公司B进入的概率随着c的增加而提高。即,如果A公司打击的成本占总利润的比重提高,则B公司更有可能选择进入A公司所属的市场。
  上述结果反映了两方面问题:1、由于盐业公司对一地的垄断,盐价居高不下,损害了消费者和用盐企业的利益,也推高了相关产品的物价;2、各盐业公司为设置壁垒花费巨大,却未必能达到阻拦其他企业进入的目的。即便达到目的,获得了垄断利润,却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由此可知,盐业公司要保持垄断地位,就要不断提高打击成本,成本的提高又会提高其他企业进入的概率,而最后的结局只能是两败俱伤。“跨区域用盐”现象遂渐在各地愈演愈烈。
  三、结论
  1、自1996年专营制度的实施,我国的食盐行业出现了各种对消费者和市场运行大环境不利的现象,包括私盐泛滥,食盐质量下降,异地盐企相互倾销,互设壁垒。这些现象不仅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也对国家资源造成无谓的浪费。但由于各地方监管部门与盐业公司实行政企合一,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因此乱象得不到有效的治理,致使问题日益恶化。由此可见,问题的根源存在于专营制度的弊端之中。
  2、国家早在2001年便已意识到对食盐专营的改革是大势所趋,但当时我国处于改革的初期,政府注定不能只当“守夜人”的角色,我国的经济改革仍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性”,垄断集团在经济效益、获得资源以及吸收就业的能力上都对国家产生着重要影响。此外,一旦专营制度被废除,盐业公司也将随之失去这一躺着就能挣钱的好买卖,数量庞大的食利者自会不惜一切代价进行阻拦。因此,国家曾六次试图攻破专营的堡垒,却都以失败告终。食盐垄断集团之庞大,由此可见一斑。
  3、随着我国的经济改革逐步成熟,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国家更加重视个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市场的健康运行,为未来中国经济的腾飞做好准备。对于食盐专营这一与市场化完全背离的制度的改革将成为大势所趋。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建芬.盐改的最后博弈.macro宏观,2010.
[2]张向达,杨双钊.基于规制理论的食盐专营制度改革探讨.学术交流,2011.10.
[3]史晋川,李建琴.价格管制、行政垄断及利益集团的博弈.浙江社会科学,2008.10.
[4莱斯特.瑟罗.资本主义的未来.1998.
[5]石开斌.转轨时期我国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困境分析.财经论坛,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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