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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67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5/2/17

作者

文/吴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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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7 次

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
  提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化生产的产物,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于社会和经济运行的稳定起着重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面临着改革。本文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入手,阐述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并对如何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建议。
  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总值大幅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经济的高速增长、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然对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希望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能够享受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和养老服务。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却明显的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的职工被置于社会保障体制之外,社会保障覆盖面太窄,只惠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公共产品引入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社会保障既然是公共产品,那么仅仅靠政府来提供,服务质量必然会受到限制,所以适当的引入竞争,由政府加以合理的宏观调控,更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质量。因此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大胆的改革。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我国已经进入大规模的经济结构调整时期,随之而来的就是就业结构的大规模调整,再传统正规部门和传统产业中,大量的工作岗位被摧毁,大量的职工和从业人员被分流,失去工作机会。如此大规模的下岗、失业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所以,只有加快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地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和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推进。
  (四)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是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据估计,到本世纪中叶,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左右,占亚洲老年人口总数的1/2,占全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1/5。我国虽已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但是,随着退休人员比重越来越大,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养老基金缺口较大,收不抵支地区范围逐步扩大。因此,只有抓紧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应对老龄化的到来。
  二、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
  (一)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手段,事关广大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考虑增进公平与提高效率的有机结合。
  从长期来看,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没有效率的持续提高就没有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高效率有助于实现更高层次上的公平,而公平的增进也会为经济效率的提高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但在短期内,效率的提高和公平的增进并非同步,任何一方的增加都会以对方的损失为代价。
  公平、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密切相关。公平是社会保障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保障制度从其建立之日起,就有互助互济、保障公平的固有特性。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效率的任何下降,都会造成或加重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困难。过分追求公平特别是高保障水平的公平,会导致严重的负面效果:一方面,人们逐渐形成依附社会保障的惰性,宁愿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愿从事体力劳动;另一方面,因社会保障支付水平过高,国家财政负担日益加重,政府只能通过高税收来弥补社会保障赤字,导致资本和技术外流,抑制经济发展。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使公平,也难以长期有效地实施。但是,如果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财富分配的极大不公则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经济发展也会面临动力不足的问题。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既要坚持公平,也要体现效率,寻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从理论上说,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既考虑经济效率,不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要保证分配的公平,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从社会保障实践看,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是不同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国情或文化传统,对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不同组合进行选择的结果。当前,大多数国家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是从调整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出发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已逐渐成为各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原则。
  (二)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1、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覆盖全体公民,但是,我国社会保障达不到这个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的职工,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的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失业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的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由上可见,目前社会保险尚无一个统一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三项内容涉及到的三个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是最大的范围,但也仅限于国有企业、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从全部人口的角度来考察,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甚低。从制度执行状况看,国有企业执行得相对较好,其他所有企业尤其是私营或“三资”企业则执行得很差,社会保险制度执行面(实际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占应参加社会保险得人员的比例)很低。
  所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具体来说:一是政府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拿出行之有效的举措,把它当做大事之一来抓。二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统一社保对象、地域、标准和内容提供保证,为扩大覆盖面提供方便。
  2、扩大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往主要采用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既不公平,也不能筹集到足够的基金以备未来之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均寿命延长,老龄化社会到来,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健康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社会保障既能体现自己养活自己的原则,又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备将来使用。要求实行多样化的筹资模式,即实行以部分积累制为主体,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并存,个人账户制、捐赠、发行彩票和可降低管理成本的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相结合的多种来源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3、采取有效的社会保障监管措施,保证各方账户资金及时到位。“社会保障监管方面的改革,意味着国有企业在社会保护方面的职责向国家的转移。国家对提供社会保护负有全面的责任,并有制订政策和策略、执行政策的责任。但有必要确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方面的角色和职责分工。在一个权力下放的保障体制下,中央政府仍负有首要的责任来颁布法规和指导原则,开展监督并确保公共标准和一致性原则能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得到落实。
  4、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形成法制化的社会保障运行管理体制。依法办事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发展。而在我国,除了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虽制定了不少规定和条例,但有的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还有的由于制定的较早,与市场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有的单行法规和政策有相互矛盾,不衔接的地方,执行起来有难度,因而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健康发展。
  立法先行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普遍奉行的原则,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刻不容缓,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社会保障基本法律,明确社会保障的性质、政府的责任与国民的权益,同时对社会保障的实施进行明确的规范。(□文/吴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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